法院在執行中的債權可以轉讓給他人嗎

時間 2022-02-20 08:50:13

1樓:南邕

不可以,轉也沒用。

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執行程式中的當事人是執行依據中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主體。即一方是享有權利,另一方負有義務。不是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權利主體或者義務主體的,是不能作為執行當事人,他沒有申請執行的權利或者執行的義務。

簡單地說,執行當事人就是執行依據上寫明的權利與義務人。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度中轉讓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權的行為,對執行程式而言,並不產生受理人當然取代申請執行地位對執行程式產生法律後果。

綜上所述:非執行當事人持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樓:賈俊峰律師

不可以,已經全權交給法院辦理就無權干涉了。法院己判決,債主有權利私自討債,要求對方履行判決書的債務。如果對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分析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進行債權轉讓。但是如果涉及的是不合理的債權轉讓,已經影響到執行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這時候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被執行人的行為。而且,如果被執行人是在執行過程中進行債權轉讓的,受讓的新債權人,不能排除執行人強制執行要求。

換句話說,就算進行債權轉讓,法院還是會優先保護執行人的債權實現。這是由於,在強制執行程式進行中,最優先保護的是執行人的民事權益,法律規定禁止被執行人通過其他不正當的手續規避執行。但是存在一個例外,如果債權轉讓是在執行之前就已經達成協議,而且債權轉讓的程式和內容都符合法律規定,這時候執行人就不可以抵抗受讓的新債權人。

也就是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新債權人受讓的財產。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執行程式中的當事人是執行依據中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主體。即一方是享有權利,另一方負有義務。

不是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權利主體或者義務主體的,是不能作為執行當事人,他沒有申請執行的權利或者執行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3樓:有進無退哀木燈

現行規則下,最後標的款還是隻能由原申請人或者其全部繼承人領...

債權轉讓是沒問題。

法院執行中的債權轉讓可以嗎

4樓:金果

法院執行中的債權可以轉讓,只要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就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後,受讓人可以依據《債權轉讓協議》,申請追加自己為申請人。追加後,案件繼續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

「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擴充套件資料:

一、法院執行程式中債權轉讓時應當注意的兩個問題:

1、應當有效通知被執行人該債權已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

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釋出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2、必須明確申請執行主體的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

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七條執行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發生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姓名或名稱變更後的主體作為執行當事人,並在法律文書中註明變更前的姓名或名稱。

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了債權讓與的例外,即「限制」: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18條、第20條的規定,權利承受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執行。

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證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這種情況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變更申請執行主體。

但二者的法律基礎相同,故也可以理解為廣義上的申請執行主體變更,即通過立案階段解決主體變更問題。因此,《執行規定》第18條可以作為變更申請執行主體的法律依據。

且債權受讓人可以視為該條規定中的權利承受人。因此,債權受讓方只需向法院提交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且證明該債權轉讓已經通知債務人,即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債權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麼,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5樓:無訟

不能強制轉讓執行期的債務,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期間,經債權人同意的,可以轉讓債務,債務轉讓時,人民法院會中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執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轉移】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執行過程中可以債權轉讓嗎

6樓:愛喝粥

一、應當有效通知被執行人該債權已轉讓。

《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釋出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二、必須明確申請執行主體的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七條執行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發生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姓名或名稱變更後的主體作為執行當事人,並在法律文書中註明變更前的姓名或名稱。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並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綜上,執行程式中的債權轉讓應當依法向執行法院申請變更執行申請人並通知被執行人。

7樓:

債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8樓:法律快車

被執行人對債權轉讓的,要看債權轉讓行為符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是惡意轉讓債權給債權人造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轉讓行為,可以作為執行的標的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執行程式中債權如何轉讓

9樓:命中註定的

轉讓需要注意下面幾點

一、應當有效通知被執行人該債權已轉讓。

《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釋出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二、必須明確申請執行主體的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七條執行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發生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姓名或名稱變更後的主體作為執行當事人,並在法律文書中註明變更前的姓名或名稱。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並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綜上,執行程式中的債權轉讓應當依法向執行法院申請變更執行申請人並通知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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