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是否明確規定以法定結婚時間為判定婚前財產的界點

時間 2022-02-22 05:30:31

1樓:

您好!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以法定結婚時間為判定婚前財產的臨界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

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財產歸一方所有,但雙方的約定優先。

附《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中  第十八條中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此條規定有沒有規定結婚日期?

3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法律有規定,新法公佈執行後發生的事情都以新法為依據執行。老法規定夫妻的財產婚後若干年就變為共同財產,但你當時沒提出這問題。新法變為婚前一方財產婚後仍為一方所有,你是在新法執行後才提出的,所以不管何時結婚,一律按新法執行。

4樓:村上繁華

嚴格的說,最新修訂的婚姻法是2023年修訂的。目前為止沒有更新的修訂出臺。大家所說的新婚姻法其實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出臺的一個關於婚姻法適用問題的司法解釋三。

關於結婚日期,是以在婚姻登記處登記的日期為準,而不是舉辦婚禮的日期。

5樓:

新婚姻法是2023年頒佈的,最新頒佈的是《婚姻法解釋(三)》,於2023年1月1日起適用,對所有婚姻都有效。

6樓:

2023年,對所有婚姻實用。

新婚姻法規定了婚前財產,婚後財產怎麼算??婚後財產是2個人還是一個人?是結婚證之後??

7樓:張利律師

你如果想房子有你的一半,可以要求你男朋友給你寫個承諾書,若離婚,房子有你的一半,從你描述中看,房產證上沒有你的名字了,你要求加名字現實中比較困難(房產加名涉及到按揭的銀行,開發商,實踐中你加名字銀行一半不予辦理),除非你全款付的,或者你可以保留你參與還款的證據,儘量在領結婚證之後,你還款,婚姻法解釋三有明確規定,產權可能會歸你男友所有,但是若離婚你男友需補償你的還房貸的錢以及房子增值部分的部分。

8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財產是按領結婚證那天開始算。你現在的情況無論怎樣還都不可能算是你一個人的財產。因為首付是你男友的父母付的,房貸就算是你們一起還,無論是結婚前還是結婚後,到最後你所佔的份額也僅僅只能是你還貸時候所出的錢再按市場價值百分比來算而已。

你們可以通過購房協議或者通過律師立協議來劃分佔有的比率。

新婚姻法規定是結婚幾年後財屬於共同財產啊?

9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財產,無論結婚多少年都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縱橫法律網-江蘇昊信律師事務所-趙勇律師

10樓:民商律師團

新婚姻法已經沒有此項規定,個人財產不會隨婚姻年限而變成共同財產

11樓:世紀方舟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2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沒有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3樓:張青松律師

您好,和高興為您解答:

我國婚姻法中所規定的共同財產不是和婚姻的存續期間沒有關係。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是什麼?

14樓:小李讀歷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是結婚男女雙方是出於自願的,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6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必要條件和禁止條件共五條: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4)、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5)、禁止結婚的疾病

17樓:被坑的遼寧人民

現在的年輕人,不再信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認為「我的婚姻我做主」。但是結婚是不是「愛情大過天」,僅僅互相喜歡就行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積極條件包括: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消極條件是指禁止結婚的條件,包括:(一)有配偶者;(二)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完畢!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 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8樓:原野茫茫

《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19樓:匿名使用者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和無婚姻障礙。

結婚必須當事人雙方完全自願,一個合法的結婚行為前提是當事人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在此基礎上,當事雙方關於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自願性、真實性與合法性。

2、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1)《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這一規定說明,結婚自由雖然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權利,但是,並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係的主體。

(2)晚婚,是指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初婚的為晚婚;晚於是指已婚婦女年滿24週歲初育為晚育。

(3)法定婚齡屬於強制性的規則,晚婚年齡則只是號召和鼓勵性的措施。

3、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好律師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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