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連續工作十一年了,現在單位要解聘我,該怎麼辦

時間 2022-02-22 15:40:28

1樓:王元頁

看解僱理由

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僱沒補償金

其他理由解僱,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1949的忘憂草

單位要解聘你,是單位和你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補償到每一年工齡一個月工資,你連續工作十一年可補償到十一個月工資,

我在單位連續工作了十一年,不再續簽合同,怎麼辦?

3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樓:匿名使用者

你與單位已經屬於無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 若單位將你辭退, 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可要求支付22個工資的賠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則你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如果提出來不再續簽,則什麼補償也沒有。

6樓:匿名使用者

補償你十二個月工資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有社保未繳,應當補足你的損失.

7樓:深圳律師曹傑

你不續簽的話,沒有。單位不續才有經濟補償金。

8樓:科學喵

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你再續簽合同是什麼意思,你現在不在該單位上班了嗎?

還是隻是沒有再續簽合同。請說明你具體的情況然後再給你做進一步的解答。

縱橫法律網 張雲霞律師

10樓:匿名使用者

按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縱橫法律網 曲延興律師

11樓:餘村林場

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單位應當與您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單位不與您續簽勞動合同,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第14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定,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向您支付賠償金。即賠償您22個月工資。

3、賠償的月工資標準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確定: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順祝幸福!

連續本單位工作十一年了,現在合同期滿,單位不續簽了,企業到底如何補償我?謝謝!

12樓:王元頁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按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標準,補償11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在單位工作了十年,現在單位要解聘我,我該得到什麼樣的補償 5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只有去年的這份合同來證明你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話,那麼你只能補償二個月工資,但合同約定了三個月,那麼則按三個月執行.

如果你能證明從97年開始就在這家企業做,不管這家企業中途有什麼產權變化,那麼你都補到好多好多的錢.恭喜你了.感快去找證據吧,工資卡,工作證,證人證言等等均可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一直沒簽合同的話,恐怕是不可能多得,你們公司真是夠缺德的了

15樓:每天都是紅燒魚

2023年出來的勞動法~~你自已去看一下,可能有點好處~!

關鍵問題就是你沒有籤合同『~!如果簽了就好說了『~!就沒有那麼嚴重~~!到了10年以上都可以籤無固定合同了.

我在單位工作十一年,現在要辭退我這合法嗎

16樓:

怎麼不合法?難道你們簽訂了合同?這個年代已經沒有永久的工作和事業,優勝略汰很現實,或者說背景或者其他條件不太優越,都會被辭退!早點認清現實吧

17樓:112333束脩

《勞動合同法》38條39條40條41條,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法律條款,瞭解一下。

看看你屬於哪一種情形,並且不同情況對你的賠償和補償金額是不一樣的。

單位為了辭退我,想迫使我自動離職,因為我已經在這個單位工作11年了,我該怎麼辦

18樓:伊蓮夏荼

勞動者可提升自己的職業能力,認真工作,勞動者未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公司合法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無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19樓:匿名使用者

繼續做好本職工作,只要沒公開退到人力資源部去,還是有迴旋的餘地

不要自己先亂陣腳,每天認真工作,該來的總會來,也不用怕,儘可能取得利益最大化。給自己爭取緩衝時間。同時這段時間一定要想清楚,假如協商一致自己後續準備做什麼。

20樓:點滴皆有心

一句話,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不自動離職就行。最壞的打算單位辭退後,你還可以有部分補償金。

目前用人單位是無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是既然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所以你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後進行補償後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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