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打人打成重傷受什麼樣的處罰,打人構成重傷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時間 2022-02-22 20:40:20

1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涉嫌故意傷害罪,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醉酒犯罪應負完全刑事責任。然而在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對醉酒犯罪的刑事責任能力有了新的說法。

筆者在十幾年的司法實踐中就曾先後遇到三起因醉酒犯罪而被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案件。

案例一:2023年春,犯罪嫌疑人葛××酒後盜竊一臺價值2000餘元的摩托車,經大連市第七人民醫院鑑定,認為葛××屬急性酒精中毒,複雜性醉酒後犯罪,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據此,甘井子區法院於同年7月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王××,2023年10月酒後在大連石化工程公司院內盜走一臺價值千餘元的摩托車後被抓獲,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公安機關以王××涉嫌盜竊犯罪移送起訴。2023年11月30日,大連市第七人民醫院鑑定認為王××為急性酒精中毒,複雜性醉酒,無刑事責任能力,12月9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同日將嫌疑人釋放。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陳××,2023年9月16日因欲將其母的房子賣掉遭拒絕而不滿,酒後將其母五間瓦房中的三間燒燬,損失價值達2300餘元。此案經批准移送起訴後,於2023年3月8日經大連市第七人民醫院檢查鑑定,陳××系慢性酒精中毒精神病,無刑事責任能力,同年3月10日陳××被釋放。

醉酒犯罪究竟應否負法律責任?應負何種法律責任?筆者認為答案只有一個,即醉酒犯罪應負完全刑事責任。

應該指出,這裡所說的「醉酒」僅指因大量飲酒而導致的純粹醉酒,至於因飲酒而引發併發症導致精神疾病等則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下面筆者從醉酒的含義、特徵及醉酒後的責任界定等幾個方面談談個人看法。

一、醉酒的含義及特徵

醉酒即酒精中毒,從醫學角度講分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兩種。急性酒精中毒又分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複雜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從發展過程看可分為無節制飲酒、中毒期和中毒併發症等階段。

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過量飲酒而出現的急性中毒,清醒後精神完全恢復正常,這種醉酒者往往不能從中吸取教訓,短時間便可重犯。這種人對自己的行為有充分的辨認能力,對醉酒行為後果也有充分的預見性。只要稍加努力,便可完全控制自己不出現醉酒。

病理性醉酒是很少發生的存在於極少數人中的特殊醉酒,是指原無醉酒史的人飲用了一般人不致於醉的少量酒後,而出現的深度的中毒現象,一般人能從醉酒中吸取教訓,終生不再飲酒,故不**。該類醉酒者對於飲酒後的後果不能預見,醉酒時已經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從醫學角度講其性質屬於與嚴重的精神病相當的精神疾病。

複雜性醉酒是介於上述兩類醉酒之間的一種複雜現象,該類醉酒者對自己的行為的辯認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又沒有達到完全喪失。

慢性酒精中毒者在開始無節制飲酒階段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而在經過了相當長的一段反覆醉酒後,到了中毒期和併發症出現產生了肝、腎等內臟疾病甚至於精神疾病後,有可能對其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對減弱。

二、醉酒犯罪刑事責任能力的界定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的能力,即行為人能夠認識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危害程度和刑事違法性,並在此基礎上以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的行為方向、實施時間、地點和程式,從而對自己所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的能力。

根據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能力程度的不同,又可將刑事責任能力作不同的分類,對於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應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反之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介於二者之間的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根據這種分類,結合前文所述醉酒型別,筆者認為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自然應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犯罪是由於行為人飲酒引起精神病發作,對自己的行為無辨認和控制能力,這已經超出了醉酒的範圍,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除此之外,複雜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者犯罪就當負責任。

因為1儘管複雜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行為人對其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但並未完全喪失,況且這種減弱完全是行為人有意識造成的,是一種原因性過錯行為,可以說是行為人主觀上有罪過;2行為人稍加努(下轉第30頁)(上接第27頁)力完全可以杜絕這種醉酒行為的發生;3醉酒是一種惡習,違背社會公德。正是基於這幾點,我國2023年7月1日實施的第一部《刑法》就明確規定了醉酒犯罪必須負刑事責任。2023年10月實施的修改後的新《刑法》仍然將醉酒應負刑事責任列入法律條文之中。

筆中先後查閱了近十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有關刑法方面的23個條例、補充規定和在各種民事、經濟、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130多個條文,從來都沒有涉及醉酒犯罪問題。因此,在刑法沒有修改之前或有關醉酒犯罪的刑事責任能力的司法解釋出臺前,對於醉酒的人減免刑事責任都有悖於現行刑法,有悖於我國刑法罪刑法定原則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方針。現行法律無論是否「合理」,他都是人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人們只能讓自己的行為、認識去適應法律,以法律為座標,修正自己的行為,而不能讓法律去適應個人行為、認識。

因此,在實踐中法醫學界提出的複雜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負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觀點是錯誤的,與現行刑法精神相悖,不應認同。況且實踐中對醉酒鑑定矛盾百出,如案例

一、二同為複雜性醉酒犯罪,一例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而被判緩刑,另一例則因無刑事責任能力被釋放。案例三中嫌疑人的犯罪動機、目的很明確,能夠控制和辨認自己的行為能力,卻被認定無刑事責任能力,做出這種鑑定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至於病理性醉酒因其屬於飲酒引發的精神病,不應負刑事責任。

三、病理性醉酒與其它型別醉酒的區別

既然病理性醉酒屬精神疾病,不負刑事責任能力,那麼實踐中應嚴格注意病理性醉酒犯罪與其他醉酒犯罪的區別。首先,病理性醉酒從表面看是一種醉酒狀態,實質上是屬於飲灑引發的精神病,屬精神病範疇,是一種病態反映;其它型別的醉酒僅僅是一種酒精中毒,而非病態反映,不會有本質的不同。其次,病理性醉酒多無行為能力,因此更談不上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而其它型別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間,不僅有行為能力,而且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或者僅僅相對減弱。

另外,病理性醉酒在精神病發作期間無意識能力,而其它型別醉酒者,對自己的行為是有意識而為之,儘管酒醒後,可能對行為記憶不請或全無記憶,但這僅僅是一種事後記憶喪失,而不是行為或對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喪失。比如例二中的王××從廠內盜竊摩托車,騎到自己住處,途中遇到熟人,問及車的來歷,應答自如,而在案發後,對整個盜竊過程失去記憶,這僅僅是事後記憶喪失,其盜竊過程是有意識而為之,並不影響其盜竊罪的成立。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醉酒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實踐中應嚴格執行《刑法》第18條第4款之規定。至於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屬醉酒範疇,而屬精神病範疇,對其刑事責任能力應做精神病鑑定,適用《刑法》第18條第1款之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醉酒分生活性和病理性,通常醉酒都屬於生理性醉酒,醉酒後的違法犯罪行為負全部完全責任,病理性醉酒屬於精神病範圍了,重的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4樓:流星雨兒下

醉酒的人犯罪不能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打人構成重傷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5樓:逍遙

刑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至人重傷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們之間構成共同犯罪,從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民事:賠償因犯罪行為所造成被害人的損失

酒後打人,但沒造成重傷,有罪嗎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要看警察對這類案件的定性,如果定為尋釁滋事,則涉嫌刑事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對方夠成輕傷,也有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

酒後打架造成他人重傷的,會不會判刑,判幾年

7樓:熱浪人間

要被判刑,涉嫌故意傷害罪。到底判幾年,要看犯罪情節輕重和具體的傷害程度。重傷害要比輕傷害判的重。

《刑法》對故意傷害罪的處罰規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8樓:沐霖情感理療閣

酒後打架造成他人重傷,像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方起訴你,你肯定是會被判刑的,自判幾年,那就要看對方的受傷程度,以及你的認錯態度來決定,因為你酒後滋事,本來就是,已經違反了嚴重的治安條例,再加上你重傷他人,如果對方起訴你的話,你至少要做三年以上的牢,而且還要賠償相關的醫藥費,精神損續費,還有誤工費,所以在這種時候你應該想方設法尋求對方的諒解,然後儘可能獲得司法機關的輕判。

9樓:李亞東律師

酒後打架造成他人重傷的,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分析

酒後做出打架的行為,造成被害人出現重傷情形的,是會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酒後打架造成他人重傷,如果對方起訴,肯定是會被判刑的,要判幾年,那就要看對方的受傷程度。酒後滋事,本來就是,已經違反了嚴重的治安條例,再加上你重傷他人,如果對方起訴你的話,你至少要做三年以上的牢,而且還要賠償相關的醫藥費,精神損續費,還有誤工費,所以在這種時候應該要尋求對方的諒解,然後儘可能獲得司法機關的輕判。

1、過失致人重傷與意外事件致人重傷的區別:關鍵在於行為人對他人重傷的結果是否能夠預見、應否預見。這需要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認識能力和行為當時的情況來考察。

2、本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有人往往將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為過失傷害致死,尤其是對於因過失當場致人重傷,但由於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認定為「過失重傷(致死)罪」。3、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如果行為人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導致了他人重傷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而不應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對行為人定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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