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醉駕如何處罰,事業單位醉駕如何處罰?

時間 2022-02-22 23:05:24

1樓:

您好!醉駕現在處罰內容如下:

1、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屬於故意犯罪;

2、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已擔任將被吊證或者開除公職;

3、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已經錄用將被開除公職;

4、入黨將受影響,已是黨員將被開除黨籍;

5、不得入伍;

6、不得擔任新聞記者;

7、影響就業,已經就業將面臨失業;

8、承擔刑事責任,失去人身自由;

9、面臨經濟懲罰;

10、面臨定期禁駕,甚至終身禁駕;

11、不能擔任國有企業、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商業銀行和**公司的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12、辦理移民、出國簽證、留學等事宜時,也會遭遇麻煩,一些國家對於有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往往會被外國使領館拒籤。

會不會被開除要看您的人脈。如果您的人脈廣,人緣好,領導念您是老同志,快退休了,又是初犯,可能會網開一面,讓您幹到退休。謝謝閱讀!

2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開除公職。

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2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54條: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事業單位職工醉駕會被開除公職嗎?急急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只要不是有期徒刑以上和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就不會開除公職。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

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程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許可權,以及作為監察物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4樓:高考曹老師

會被開除公職。

而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醉駕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將由公安交警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醉駕是要被判刑的,具體標準視醉駕情節嚴重及是否造成重大安全危害等情節,作出判罰。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明文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023年4月1日啟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5樓:東崑崙時代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雖然該條款認定,只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才給予開除處分。但實際上,絕大多數地方的行政事業單位,一旦有職工醉駕被抓,基本上都會面臨被開除的命運,除非有特殊原因或者重要關係背景予以協調從輕處理。

1、根據《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人員如果被減刑,都會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包括降低職務、身份、待遇等,最嚴重的會被開除公職。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只要是被判刑,且服實刑,一般都會被開除公職。

2、公職人員如果違法,辦案人員除了依法進行處置之外,同時必須告知其工作單位,和當地監察委。在違法處置結果正式確定之後,同樣必須將結果報其工作單位和監察委。這就是為了在違法處理的同時還要進行行政處罰,如果辦案人員不履行告知義務,根據紀律條例規定,肯定會因此而受到相應處罰。

3、判處緩刑,或者免於刑事處分的,其公職可根據實際情況及其影響力、危害性等因素,可以酌情進行處置,不是非得要開除公職不可。

6樓:逍遙

你好這個是可能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因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可以解除合同。而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

7樓:鐵道小工人

這個不能一概而論,要看單位的管理辦法和制度了。不過一般應該不會被開除公職,最多給點處分、罰款什麼的,只要沒有造成什麼事故,造成事故,恐怕就難說了。

8樓:達州律師劉江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不是有期徒刑以上和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就不會開除公職。

事業單位人員醉駕處理

9樓:恩哼我叫你好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擬將一律吊銷駕照,並在5年之內不得重新取得。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大於80毫克即為醉酒駕駛交通違章行為之一,簡稱醉駕。

根據《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表示,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此外,還針對有些司機試圖通過當場喝酒等方式矇混過關的,明確規定只要其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也應當立案偵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將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原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作為第四款。

三、本決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佈。

10樓:大馬力拖拉機啊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除了要接受交警部門的處罰外,還要接受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相關單位的紀律懲戒。

非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醉駕不開除,交通肇事罪不一定。)

1、判處拘役、管制的可以不開除。

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2、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開除。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開除。(醉駕亦開除)

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11樓:

公職人員醉駕如何處理

事業單位對判刑職工如何處理

12樓:巴山夜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覆函(人函〔1999〕177號)第六條、第七條:

1、(六)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2、(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拓展資料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經司法機關複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罰的,回原單位後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而定,即:情節較輕,態度較好,免予行政紀律處分者,可恢復原工資待遇;

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按有關規定確定工資待遇。以上兩種情況,在原判期間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均不予補發。原判期間不計算為工齡。

過去的規定與上述處理意見有牴觸的,均按上述處理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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