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以個人名義買的房子離婚時屬於共同財產嗎

時間 2022-02-24 12:15:18

1樓:搬磚的人

結婚前以個人名義買的房子,離婚時不屬於共同財產,協議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本排除了先前有關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的規定,這也體現了法律從夫妻過分的共有財產製向夫妻個人財產權的保護的轉變。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的房款一次性付清了,那麼當然就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你是貸款買的房子,用婚後的收入來償還,那麼房子就應該有部分屬於婚後財產了,除非有明確的相反的約定。真要分割財產時,你要向對方適當補償一部分財產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而言不算,因為婚姻法規定: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樓:官金福

不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註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註釋]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8年的規定是舊的法律,現在已經無效了。

但是如果婚姻期間有還款行為。則這些款項屬於共同財產。

6樓: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貸款買的就不一定了

如果婚後個人還款 可以證明的就是個人的

要不就是婚後財產了

8年的規定是老皇曆了 無效了

7樓:北京杜律師

當然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8樓:強強說愛我

應該是共同生活到八年,才是共同財產,之前是誰的名字就是誰的。

9樓:

一方婚前財產,不因婚姻的存續當然的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已個人名義買的房子屬於共同財產嗎?

10樓:

婚後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使購房合同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到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給房產證加上另一人的名字。夫妻雙方也可以約定該不動產由夫妻一方所有。

《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

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1樓:

婚後,買房可以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登記在一個人名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需要當做個人財產,雙方最好籤個協議或者確認書,確認房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倆有平等的處置權。房產證是可以加名字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2樓:搬磚的人

婚後以個人名義買的房子也屬於共同財產,屬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協議除外。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13樓:藍天

一、如果你們沒有特別約定,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房子歸出資方所有,婚後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只要協商好當熱可以加一個名字,,多一個共有人唄

14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的人必須由雙方出面,婚後買房屬於共同財產。

結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加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

15樓:金果

一方在婚前買房的在婚後是可以將另一方的名字加在房產證上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該房產就會變成雙方的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關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16樓:華律網

夫妻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自願贈與行為,房產為雙方共同擁有。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一方自願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

當然離婚時不一定按一家一半進行分割,還要考慮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有無孩子、過錯方等綜合考慮,一般會按分給後加名一方房門總價值的20%至50%。另外還要考慮是否有婚內財產約定以及房產份額是?約定,是公共共有還是按份共有而不同。

17樓:匿名使用者

單從房產證來講,可以從表面上看作是你倆的共同財產,但對方拿出購房合同和發票,證明你沒有出資,這房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與你無關,你就不好辦了!如果你倆做一份律師見證書,由律師起草並見證財產書面約定,講明將該房約定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就萬無一失了!

18樓:舞林高手二世

結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加名字屬於共同財產!但前提是必須還清貸款後,方可增加名字。什麼時候還清,什麼時候就可以辦理,只需提供結婚證和雙方身份證,費用為證本費用85元。

增加共有人,不需要提供購房合同。既然男朋友不同意你在婚前加名字,我想你也可以有保留的把提供裝修、還款的出資證明收好,以防他賴賬。當然希望你們是能幸福圓滿的,只是給你提個醒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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