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收和行政徵用有什麼區別和聯絡

時間 2022-03-02 03:57:25

1樓:湖北中公教育網

行政徵用,是指行政主體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對人的財產使用權或勞務並給予合理經濟補償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eg.《物權法》第44條規定: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定授權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強制的方式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是否有償又可以分為有償徵收和無償徵收,其中無償徵收包括行政徵稅(如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關稅、營業稅等)和行政收費(如水資源費的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等)。有償徵收則體現在《憲法》第10條規定: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第13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由此可見,行政徵收並非都是無償的,如果針對的物件是財物,例如稅費,公民法人是由義務向國家繳稅的,此時則是無償的,除行政徵稅和行政收費活動外,則是有償的,但如果徵收的是土地等不動產的話則需要給予補償。

行政徵收的目的在於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國家將私人所有的財產強制地徵歸國有,而行政徵用則是在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前提下,強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財產。

行政徵收後帶來的法律後果是國家從被徵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權,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但是徵用側重於使用權,多在緊急情況下才對私有財產的強制性使用,在緊急情況結束後,要把被徵用的財產歸還給權利人,若因其他原因不能歸還或造成損壞,此時徵用單位要作價補償,是暫時性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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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徵收與行政徵用

行政徵用,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式強制徵用相對方財產或勞務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徵收與行政徵用的區別主要在

: ①從法律後果看,行政徵收的結果是財產所有權從相對方轉歸國家;而行政徵用的後果則是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徵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②從行為的標的看,行政徵收的標的一般僅限於財產,而行政徵用的標的除財產外還可能包括勞務;

③從能否取得補償來看,行政徵收是無償的,而行政徵用一般應是有償的,行政主體應當給予被徵用方以相應的經濟補償。

2、行政徵收與行政徵購

行政徵購,是指行政主體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行政方式,行政徵購關係是一種特殊的買賣關係。其特殊性在於,在徵購關係中,相對方的意思表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行政徵購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帶有一定的強制性。

行政徵收與行政徵購的區別在:

①行為的性質不同;

②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行政徵收中,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權利義務是顯然不對等的;在行政徵購中,當徵購合同成立後,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權利義務是基本對等的。

行政徵用和行政徵收的含義和區別

3樓:湖北中公教育網

行政徵用,是指行政主體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對人的財產使用權或勞務並給予合理經濟補償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eg.《物權法》第44條規定: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定授權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強制的方式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是否有償又可以分為有償徵收和無償徵收,其中無償徵收包括行政徵稅(如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關稅、營業稅等)和行政收費(如水資源費的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等)。有償徵收則體現在《憲法》第10條規定: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第13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由此可見,行政徵收並非都是無償的,如果針對的物件是財物,例如稅費,公民法人是由義務向國家繳稅的,此時則是無償的,除行政徵稅和行政收費活動外,則是有償的,但如果徵收的是土地等不動產的話則需要給予補償。

行政徵收的目的在於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國家將私人所有的財產強制地徵歸國有,而行政徵用則是在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前提下,強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財產。

行政徵收後帶來的法律後果是國家從被徵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權,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但是徵用側重於使用權,多在緊急情況下才對私有財產的強制性使用,在緊急情況結束後,要把被徵用的財產歸還給權利人,若因其他原因不能歸還或造成損壞,此時徵用單位要作價補償,是暫時性的行政行為。

4樓:逍遙

行政徵用是指行政主體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對人財產所有權、使用權或勞務並給予合理經濟補償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定授權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償收取一定財物的行政行為。

二者的區別:行政徵用是臨時性的,權屬性質不變,用完後要歸還原主,若不能歸還或損壞徵用單位要作價賠償;行政徵收是指國家按照法定程式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後轉國家所有,權屬性質由集體所有轉為國家所有。

5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徵收與行政徵用的區別主要在

①從法律後果看,行政徵收的結果是財產所有權從相對方轉歸國家;而行政徵用的後果則是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徵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②從行為的標的看,行政徵收的標的一般僅限於財產,而行政徵用的標的除財產外還可能包括勞務;

③從能否取得補償來看,行政徵收是無償的,而行政徵用一般應是有償的,行政主體應當給予被徵用方以相應的經濟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徵用是臨時性的,權屬性質不變,用完後要歸還原主,若不能歸還或損壞徵用單位要作價賠償;行政徵收是指國家按照法定程式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後轉國家所有,權屬性質由集體所有轉為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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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是無償的,行政徵用是有償的;行政徵收是對財物,行政徵用是對財物和勞務;行政徵收轉移的是財產使用權,行政徵用轉移的是財產的使用權

行政法中,徵收與徵用的區別是什麼

深圳遊濤律師 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定授權的組織根據法律 法規的規定,向內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償 容收取一定財物的行政行為。行政徵收須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為前提,其實質是國家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管理相對人一定財產所有權。徵收與徵用的區別 1 法律效果不同。徵收是財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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