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的請進!關於合同的一些不懂得地方

時間 2022-03-03 03:00:23

1樓:

合同有效,但你可以辭職,具體方法有兩種:

一、由於公司沒有給你購買社保,違反法定義務,你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權,書面通知公司:由於你單位未為我購買社保,違反法律之規定,現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三款之規定,特通知你單位,即日起,我與你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注意:1、你手中必須保留一份對方簽收的原件,如對方不肯簽收,採用**信或快遞方式郵寄,並保留存根,簡單地說,你必須保留你將書面通知交到單位的證據。

2、這種方式的話,你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離職經濟補償金。

3、通知到達之日,勞動關係立即解除,你無須支付違約金。

二、給單位交辭職報告,離職時間,無論單位是否同意,從交到的次日起經過一個月,勞動關係解除,也無需違約金,但你也不能要求離職經濟補償金。

三、如果確認單位未購買社保,建議你用第一種方法,否則就只好用第二種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如果沒有違反法律了話就是有效的,你要是想辭職了話可以提前30天給公司交辭職報告,一個月以後就算公司不同意你也可以走了,如果公司沒有給你繳納社會保險了話,你可以以公司沒有給你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辭職,那就不需要提前30天交辭職報告了,你可以直接去當地仲裁委申請仲裁,1、要求公司給你繳納社會保險,一般只能補繳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2、要求公司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幹一年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

3樓:

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試試。如果是勞動合同,那就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你公司有三點錯誤:

1、勞動合同必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否則違法2、約定離職違約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3、你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就可以走人,公司不同意是違法的

高手!!!懂法律的請進。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小孩的人身權遭受傷害,侵權人應當賠償小孩的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本案的重點是確定誰是侵權人,以及小孩作為受害人,是否對自身遭受傷害有過錯。

第二,你朋友的行為與小孩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除非你朋友證明自己毫無過錯,否則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鐵路方提供場所和服務如果存在瑕疵,該瑕疵與小孩的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的,則鐵路方面也要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小朋友的監護人要向鐵路方索賠,或者你朋友要免除部分賠償責任,都必須證明鐵路方面的場所和服務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於門有質量問題,乘務員對門的管理存在疏忽等等。

第三,你朋友具體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取決於鐵路方過錯的大小,以及小孩家長履行的對孩子的監護責任的程度。僅就你現在所概述的情況來看,個人認為,找鐵路方面的責任較難,但你朋友承擔全責的可能性較小,而小孩監護人承擔的比例也應當不會太大。綜合來看,結果為朋友80%:

小孩自己20%的可能性較大。

第四,你朋友要想盡量多的免除自身賠償責任,建議從以下方面抗辯:其一,火車是公共場所,小孩家長沒有履行監護義務,讓小孩自己獨立行走。其二,對4歲的小孩而言,兩節車廂之間的過道存在一定的危險,這種危險性往往在過道處是由警示標誌提示的。

孩子家長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險,但是家長在孩子走過道時並未採取防範措施。其三,你朋友完全是按照人們開啟過道門的正常方式處理的,你朋友無法預見對面有小孩的存在,小孩家長要求你朋友在開啟過道門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是沒有依據的。其四,根據具體情況,做進一步具體分析。

第五,即便你朋友毫無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確定的公平原則,也要承擔50%的「補償」責任,即都沒有責任的情況各承擔一半。

第六,本案屬於民事糾紛,應當不涉及刑事犯罪問題(傷一個手指應當算不上準重傷)。此類案件,當事人最好的方法是協商解決,避免勞心勞力的。但是,如果受害人家屬心理不平衡,顯著地提高要價,那就喪失了協商的基礎。

你朋友只有等待對方起訴,並積極應訴。

6樓:夜之子

這個問題非常簡單,

首先確定你朋友是否犯罪:只要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失為前提,我個人認為這個事情屬於意外事件,不需要任何賠償,如果對方一定要打官司,你只需要證明兩點,第一,在他拉門時候他沒有意識到有小孩在旁邊站著的可能性,或者並不是已經看到有可能性而輕信能夠避免,在法律上只要是沒有故意或者過失那就

不算犯罪。這個應該沒什麼大的問題

其次證明你朋友的作法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承擔什麼樣的民事責任:在這個事件中,你朋友的主觀上有沒有過錯是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從案情來看,你朋友肯定是沒有過錯的,而且也不屬於民法中規定的無過錯責任的幾種情形,那麼現在只剩下一個問題,就是要考慮對方可能會向你朋友提出公平責任。所謂「公平責任」就是說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同時又不能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由加害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不賠償受害人的責任的話顯示公平,因此由當事人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

如果對方主張公平責任的話我認為完全可以把這個擔子推給鐵道部,指出他們在設施方面存在過錯。這個案子最好情況你們可以一分錢不賠,最差也就是你們三方分擔責任。小孩子家屬沒有盡到監護義務,佔大頭,鐵道部佔第二大,你佔最小頭,因為你只是推了個門,不犯罪,不違反,不侵權,只是公平責任方面需要承擔點道義上的損失,也就是「倒黴費」

7樓:匿名使用者

最佳的處理方法:調解!

這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屬於民事案件。在這個案件中,你朋友承擔無過錯責任。具體分析如下:

你朋友通過火車過道時,拉開過道門並沒有過錯,按照傳統的處理,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對於存在因果關係的侵權行為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對於這一衝突的現象採用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並列出了特殊的侵權行為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

鐵道部沒有盡到保護旅客安全的一般性注意義務,允許了一個4歲的小朋友處在過道中間,而沒有引導其到安全地帶,屬於過失。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4歲小朋友的家長作為法定監護人,沒有盡到注意、合理保護的義務,履行法定監護人的職責。造成小朋友的人身損害,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你朋友沒有過錯,但造成了小朋友的人身損害,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該責任相對於鐵道部和家長來說,責任最少。

雙方如果對小孩的醫療等費用達不成一致的意見,建議你朋友等小朋友的父親來告好了。

8樓:匿名使用者

1.我個人認為是沒有責任

的,應該是孩子的監護人承擔責任,孩子的監護人沒有盡到應有的監護義務。

2.但是孩子畢竟是因為你才受到的傷害,雖然你沒有責任,對小孩來講也很不公平,法院一般會依據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則,判令你支付一定的費用,但是不會超過50% 。

3.祝你好運。

9樓:匿名使用者

鐵路方面的責任非常明顯,兩節車廂的連線處及門附近,是火車上最危險的,按照鐵路的客運規章的規定,乘務員(俗稱列車員)是必須在車廂兩頭巡視的,這是他們的法定職責,孩子在門口,乘務員是應該發現的,你朋友的注意義務顯然小於列車員的法定注意義務。孩子的家長是監護人,具有法定監護義務。其他的分責,stan99說的很好,按照他的意見來應訴,應該沒有問題。

10樓:何時何1日

首先去法律援助機構去諮詢,第二主動聯絡對方家長,爭取和解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你的朋友有責任,因為原因畢竟是你的朋友拉過道門,造成小孩手被門縫夾傷,有因果關係,應該負主要責任。但是小孩到處亂跑,沒有監護人保護,他們也是有責任的,他們負次要責任3/7開。

12樓:匿名使用者

1、「而鐵道部有沒有責任」:

(1)除非你朋友能拿出權威部門的檢測報告,證明火車車門的設計有缺陷,鐵道部才會有責任。而做到這一點很難。

(2)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火車車門設計有缺陷:鐵道部就沒有任何過錯、當然也就沒有任何責任了。

2、「如果要打官司。他要承擔這一萬元裡的多少」:承擔多少要看他和小孩各家長的過錯各佔多少了,根據過錯程度確定賠償比例,一般是他負主要責任、小孩家長監護不嚴負次要責任,主次責任的賠償比例可以是3-7開、也可能是4-6或2-8、1-9,賠償比例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來確定。

3、「這是屬於什麼案件。」:如何小孩只是輕傷或是輕微傷:就只是民事案件。如果是重傷:他還要負刑事責任。

4、「而他要怎麼辦。才是這個事的最佳處理方法」:先看看小孩的傷情鑑定結果如果,如果是輕傷或輕微傷,儘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就讓對方到法院起訴。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朋友肯定要負責任的,但對方的父母也有監護之責。至於責任的分擔嗎,你的朋友至少要分擔六到七成的。至於這件事的處理方法,首先是和對方家長協商,對方不同意的話,對方就會起訴你的朋友了,你的朋友只要應訴就行了。

14樓:天津市劉律師

對方的兒童也有過錯,是其家長監護、管教不利所造成,你朋友在此事中存在過錯,承擔部分責任,可考慮由雙方承擔各自50%責任。因此,你朋友承擔其中賠償的一部分。如就此事協商不成,可由對方訴訟解決。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抄看法院怎麼判決了,bai

肯定不會全部承擔du1萬元,但也要承擔一部分(zhi監護人承擔一部分,鐵道部一般是沒責dao任的,他對乘客安全的責任是有限的),至於百

分比就要看雙方在法庭的表現和法官的裁量了。一般來說是百分之五十。

1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沒有罪,但醫藥費一人一半吧

17樓:九戒

你朋友沒過失。bai

正常使用門

du,有錯嗎?小孩的手指那麼小

zhi容易dao看見嗎?

錯在火車的設計和管專理還有小孩的監護屬人上。1.火車沒禁止搭載小孩,就應該在設計時考慮到小孩的頑皮好奇,顯然門縫設計大了;也沒有專人看護危險的地方(還沒發現門縫的危險),和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

你朋友和小孩只和火車管理單位有合同關係,都有被安全送達的權力。火車管理單位負擔主要責任。2.

監護人有小的責任,沒「完全」盡職。

你朋友受到的驚嚇和損失在國內還不能提賠償,我表示同情。勸你的朋友在人道上給小朋友點愛心。

建議看一下合同,監護的法律條文

高分請資深律師進!!關於合同問題請教!!不懂法律的請繞道!!

18樓:陳雪彥律師

籤新合同的行為在法律上是一種變更原合同的行為,這種變更需要以雙方同意為前提,任何一方都不得強制對方簽訂,你完全有權利拒絕籤該合同,而按照原合同履行。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時不能約定違約金,況且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單位辭職也是一種法定權利,違約金的約定違法,即使你簽訂了,該條款也屬於無效條款,不可能執行。辭職只需提前30天通知單位即可,合同中要求提前兩個月交辭職信的條款也是無效條款。

如果因不籤合同,遭辭退,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的途徑,選擇要求醫院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按照你的工作年限,由醫院支付相當於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如滿意,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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