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就可以不負責了嗎

時間 2022-03-03 21:30:22

1樓:夜間神遊

我是學生不是律師,不過我覺得真不是別人的錯,您的孩子沒什麼大毛病就算了,出了事,看病的錢,別人家長和學校出,被人不小心砸到,我們小時候都是經歷過,建議您別太溺愛孩子了

2樓:小泡子子

我覺得律師說的挺對的 不可預見的意外傷害是不需要負責任的、

而且孩子還小就算故意傷害也不會賠償多少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還有民法通則

學校和該學生家長都有責任

民事賠償、不屬於意外事件

難道說是籃球自己飛過來的嗎?

很明顯不是

對於雙方都沒有過錯的行為,可以適當的要求加害人賠償。

馬上下班了

不詳細解釋

4樓:0o真嵐

法院認為:體育傷害沒有明確的法規,依據《民法通則》,民事責任的構成有4個要件: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4個要件同時具備,當事人才要承擔民事責任。

a在打籃球時頭被砸傷,並不是b的故意或過失造成,也不是學校疏於組織管理所致,中學、教師和b對a的傷害都沒有責任。《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這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在民事活動中,加害人雖無過錯,但其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卻有一定的聯絡,故適當分擔損害是合理的。學校作為臨時監護人,對a的傷害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因此,法院追加學校為被告,進行調解,由三方分擔原告的損失。

5樓:匿名使用者

嘿嘿,意外也是要賠的,由同學的監護人賠,如果學校,也就是你孩子的班主任或者體育老師沒有盡到管理義務的,學校補充賠償。

條文是最高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7條。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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