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財產糾葛,如果有財產糾葛是離婚後還是離婚前爭取

時間 2022-03-04 07:10:17

1樓:匿名使用者

補充回答:

1、「關於房子的財產是否應該分成三部分,第一是首付部分,第二是兩年來已經支付的月供,第三是剩餘未支付的月供」:

1、房子確實應分三部分來考慮:

(1)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就不應再分三部分,首付算雙方贈與你們的(贈與的財產雙方父母都不能再收回,但如果有證據證明一方父母的首付只贈與自己子女的,離婚時另一方在分割一半房產的同時應向另一方返還其父母的一半首付款)。

婚後所還的貸款:在有財產各自所有的特殊約定時,由男方返還女方;沒有約定時,只分割一半房產、婚後所還貸款不能再分。

剩餘未付貸款:應是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分割房產時必須考慮約定今後共同分擔、或者在分割房產時予先扣除今後應還的貸款部分,否則得到房產的一方會吃虧;

(2)如果房子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首付中女方父母的三分之一應返還給女方;沒有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時女方婚後所還貸款應返還給女方一半、有約定時應返還給女方全部貸款數額;

同樣,剩餘貸款也應是男方的個人債務,在房子歸女方時,必須考慮剩餘貸款的償還事宜。

2、「如果要分割財產,第三部分並未發生是否不需要計算進去?那麼前兩部分總和才三十萬啊」:第三部分已經實際發生、並可以預見肯定要發生,這是夫妻共同債務、或是男方的個人債務(是他婚前個人財產時),所以第三部分必須計算進去,否則要房的一方日後會後悔的。

1、房子:

(1)房產證是在婚後取得、首付也是在婚後支付的,如果購房合同也是在婚後簽定的(以合同上的簽字時間和結婚證上的登記時間為準),那麼:雖然這房子的房產證上只有男方一人的名字,也是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你有權要求分一半房。

(2)如果購房合同證明是在婚前簽定的:有可能被認定為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此時你只能找證據證明首付中的三分之一是女方父母出的、且女方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自己的女兒,這時才能將首付的三分之一的錢拿回來。

如果無法證明你父母的意思是隻贈與你一人:你只能拿回首付三分之一的一半。

(3)裝修的錢: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你們又沒有關於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書面約定,你有權分割房產,就沒必要提這裝修錢了。

但如果房子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你在有證據證明這10萬是你出的時,可以在離婚時讓他賠償。沒有證據就不好說了。

2、車子:

(1)雖然「落戶在男方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2)女方所還車貸的錢:如果能證明用的是婚前個人財產,可以在分財產時要回;如果不能證明、或者還車貸用的是婚後女方財產、而且你們之間沒有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書面約定:車和還貸的錢都算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車輛就不必提這貸款了。

3、「男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1)男方要求「變賣汽車分取一半**」合理。

(2)「男方要求女方支付三十萬的房款(房子的購買**加上還貸後的全部大概在六十萬),然後房子歸女方所有」:

如果房子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房子現在仍然價值60萬以上的:女方已經佔了優勢;

如果房子是婚後取得的:男方要求取得一半房價也並無不當;

4、「女方應該取得那些權利?」:

(1)平分車輛;

(2)房子如果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要求他償還你父母首付的三分之一款項、你婚後所還貸款數額的一半、裝修錢10萬。

(3)房子如果是婚後的共同財產:在你們有關於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書面約定時,分一半房產還向他索要一半你所還的貸款;如果有證據證明你父母支付的三分之一首付只是贈與你個人的,還可以要回這筆錢的一半;裝修費10萬。

房子是婚後共同財產、你們沒有關於婚後財產歸屬的特殊約定時:只分一半房產,不能再要求婚後所還貸款、裝修費10萬,但你父母的首付有證據證明只是贈與你個人的,還可以要回一半。

5、還想提醒的是:

(1)如果房子真歸女方,女方必須考慮到房子還有剩餘貸款的事,他要求分一半房款可以:但剩餘貸款不能由你一人承擔,他在今後必須承擔一半貸款,或者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預先從他應分得的一半房款折價扣除今後他應還的貸款。這可不是一筆小數目。

(2)結婚後,如果沒有關於婚後財產歸屬的特殊約定:他的收入也是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有權分一半,女方應儘量查到他婚後財產收入的多少、去向、餘額,以便在起訴時請求分割。

6、「應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利?」:收集好相關證據,和他協商不成時及時到法院起訴離婚,在離婚時可以申請夫妻共同財產的保全,以防他轉移。

2樓: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1:房產的首付部份你舉證你有給一部份的話,可以要求對方還你;之後月供的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平分。

補充回答:介意你是女方就趕緊在你們當地找個律師介入來幫你搜證,你現在目前最要緊的是能找到你婚前婚後在房子上支出的證據,也就是從你名下直接繳納房款的,而不是通過男方。

男方的要求肯定是不合理的,不過目前所有所呈現的證據對於女方是有些不利的。

一般來說婚前所購買的房產上面署誰的名字就是誰的個人財產,除非說雙方有特別約定,雖然大部份錢(剩餘首付及月供)是女方出的,但是女方是以男方的存摺支付的,這樣對於女方是不利的,對於這個房產女方能不能拿到自己應得的那一部份是個很大的麻煩。

車雖然是男方的名字,但是是婚後買的屬於雙方共同財產,不管誰付的錢。

女方現在目前最關鍵的是能夠找到自己支付房產的有力證據。

3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其實是個大問題,因為房產證只是男方的名字,那麼這個房子的產權就是男方的,當然對女方的花費可以看作是借款,需要男方償還。

車子是共同財產,需要平均分割,是根據現在車價值分割。

4樓:問法網張律師

男方可以這樣要求,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就需要到法院起訴。

對於房子和車均是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均有權主張分割,或者將自己的份額折價給對方,或者讓法院作出判決。

5樓:

可以負責任的告訴你 夫妻共同財產不是以誰的名字買的就具備所有權的,房子和汽車都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的話,我個人覺得大家一人一半應該是比較合理的

6樓:陳曉瑩律師南京

你好1、女方可主張的權力有:一半的房產及車輛所有權。根據婚姻法第17條之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工資、獎金、接受贈與所獲得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房子及車均是在你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的,因此應視為共同財產,即便產權人只登記為一方,也不影響另一方的共有權。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獲得的工資薪金亦應算作共同財產,因此,無論女方的收入、對家庭的貢獻比男方高多少,均應算作雙方共同財產,此外,男方所取得的工資收入也應算作是共同財產,但由於無法舉證男方未將其收入用在家庭開銷上,因此在離婚時無法要求男方返還其多付出的部分。

2、根據你的描述,60萬中應包含兩個部分,首付款和已還房貸,不包括裝修款和房子可能增值的部分。如果是這樣,男方提出的條件應該是合理的。

裝修款的10萬如果是女方婚前的積蓄應視為個人財產,不應進行分割。

7樓:小舞姐yyds開學

比較麻煩!因為你們的房子和車都是婚後賣的,又沒有約定所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平分是很正常的,除非你有證據能證明他有錯,才可以適當多分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據你的描述,房子、車子系婚後購買,那麼應該算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時理論上應該是均分,除非一方有過錯或其他特殊情況(例如一方有疾病或有小孩需要撫養等)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怎麼買的不重要,重要的是房子和車都是你們共同的財產,所以要嗎你們協議分割,要嗎法院判決

如果有財產糾葛是離婚後還是離婚前爭取

10樓:

你好當然是離婚前爭取.離婚後就不屬於你了.如果解決不了的.建議請個律師

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時效有多長

11樓:匿名使用者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

3、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離婚後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12樓:逄倫亓娟妍

1、如果是協議離婚後,對原財產分割方案反悔,可以在一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但無證據證明有欺詐、脅迫等情形,法院一般不支援重新分割。

2、如果是離婚後發現有未分割的財產,可要求分割,時效是兩年。

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一般會怎麼判

13樓:起額

關於離婚是的財產分割是有嚴格的法律依據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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