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公證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條件

時間 2022-03-06 08:40:23

1樓:周律師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發布的《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聯合通知》)對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的條件和範圍都進行了嚴格的限定。

2、綜合上述兩法律法規,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的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3、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範圍應限定在以下範圍:(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三)各種借據、欠單;(四)還款(物)協議;(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另外,對於在履行過程中的未經公證但符合上述範圍規定的債權文書,債務人同意公證並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經申請,公證機關可以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

2樓:青山依舊了

1、,債權文書中應當載明當債務人(包括擔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其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2、債權文書應當以給付為內容。3、應當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向公證機構提出。

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條件?

3樓:

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國家賦予的權力和法律規定的程式,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雙方沒有爭議並依法制作的證明該項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

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可以作為執行根據的。作為債權人已經通過公證程式取得了執行根據。因此,就不能另行尋求訴訟程式再次取得執行根據。

我國《公證條例》第四條第十款規定:「公證機關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公證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依照第四條第十款規定,經過公證處證明有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按文書規定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規定,公證機關對於追償債款或物品的債權文書,對當事人申請,經審查無誤, 而且符合強制執行條件時,即可出具公證文書,證明該債權文書有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子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第一條規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的內容;(2)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3)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公證程式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文書經過公證證明;(二)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為內容;(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上述條件中,債權文書應以給付債款、物品為內容等,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均無疑義,但對債權文書的範圍仍存在不同認識。根據這些法律規定,債權人有權根據公證機關的證明,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追索債務,而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條規定為賦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效力的實現提供了法律依據。

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到期後,債務人拒不履行時,這種債權文書便可成為執行依據,與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仲裁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對於及時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維護市場秩序有著重要意義。

什麼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

4樓:魂羽月

就是一些特定的債權文書,經過公證機關公正之後,可以不經法院審判,直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直白點兒就是:某些特定的「借條」,去公證處公正後,如果借錢的人不還,不用去法院告他,可以直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借錢不還的人的財產。

下附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就爭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具體強制執行力的公證文書是否能直接去執行

5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

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

(2023年9月21日)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規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的公證和執行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的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範圍: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三)各種借據、欠單;

(四)還款(物)協議;

(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三、公證機關在辦理符合賦予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範圍的合同、協議、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公證時,應當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未經公證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合同、協議、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在履行過程中,債權人申請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機關必須徵求債務人的意見;如債務人同意公證並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機關可以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

四、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

五、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意審查以下內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實發生;

(二)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和證據,債務人依照債權文書已經部分履行的事實;

(三)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有無疑義。

六、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註明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在執行證書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利息、滯納金等,可以列入執行標的。

七、債權人憑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執行書,應當依法按規定程式辦理。必要時,可以向公證機關調閱公證卷宗,公證機關應當提供。案件執行完畢後,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內將公證卷宗附結案通知退回公證機關。

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中涉及公證條款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已公證的債權文書依法強制執行問題的答覆》自本聯合通知釋出之日起廢止。

公證機構可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具體包括哪些

6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文書的範圍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2)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3)各種借據、欠單;

(4)還款(物)協議;

(5)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6)其他債權文書。

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並由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它就可以成為申請執行的根據。但公證機關只是行使證明權的機關,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時,只能由對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基於債權文書是經過公證機關按法律程式予以公證,並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公證制度,人民法院應當接受當事人的申請並予以執行。

債權人憑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簡述公證的效力

7樓:我就是我

公證效力,公證書在法律上具有能夠直接證明公證確認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是真實的,合法的效力.

公證有三種基本的法律效力,即:

1.證據效力.

2.使法律行為生效的效力.

3.強制執行的效力.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有效期限?

8樓:暴龍爸爸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如果已經超過兩年,你還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維護你的權益.因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是公證證明文書,法律賦予當事人享有憑生效債權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同時並不排斥當事人以同一訴訟標的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此,當事人具有選擇權。

當事人未選擇依公證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並不喪失勝訴權或程式上的訴權。勝訴後,再向法院申請執行判決書.

公證處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嗎,公證具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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