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酒駕造成對方的損失要用夫妻共同財產賠償麼

時間 2022-03-08 08:55:17

1樓:

只能用屬於你朋友的財產賠償,其中要減去孩子的撫養費

2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1、酒後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的,由肇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2、交通肇事賠償責任屬於侵權責任,非為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而負擔的債務,肇事人的配偶不屬於交通肇事侵權賠償案件的當事人,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如無特殊情況可以證明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一般來說不能用共同財產賠償而是由個人財產支付賠償。

3樓:王虎方

一、這個只需用你朋友丈夫的個人財產來償還,即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二、法院在執行的時候會考慮給你的朋友和你朋友的孩子留夠必要的生活開資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一、國家婚姻法規定: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雙方共同共有,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雙方共同償還。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

二、酒駕在未入罪前,開車是為了外出謀生,謀生過程中交通肇事肯定屬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清償;酒駕入罪後,因其行為具有主觀故意性,所以一方犯罪所造成的債務就只能由一方承擔;否則如由夫妻雙方承擔,就變成一人犯罪二人受罰,搞株連了。

三、目前封存的財產待法院判決執行後會解除,法院會考慮妻子孩子生活費用的。

丈夫酒駕造成對方的損失要用夫妻共同財產賠償麼

5樓:匿名使用者

1、酒後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的,由肇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2、交通肇事賠償責任屬於侵權責任,非為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而負擔的債務,肇事人的配偶不屬於交通肇事侵權賠償案件的當事人,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如無特殊情況可以證明是為了丈夫酒駕造成對方的損失要用夫妻共同財產賠償麼

丈夫酒駕對他人造成傷害,妻子是否應當有責任承擔賠償,丈夫無業妻子是公職人員,家裡無房沒存款

6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造成的,屬於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賠償。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中規定了責任自負的原則,妻子只要同傷害不存在因果關係,就不需要擔責。但應當從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半賠償,現在「無房沒存款」,也就是沒有共同財產,因此,法院只能暫不執行,等到出現新的情況或當事人有賠償能力時再執行。

應該可以的,‍ 我國婚姻法和民法規定,夫妻無特別的財產約定,一方的工資收入在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在民法理論中被認為共同共有,因此,在沒有個人財產或個人財產不足清償情形下,夫妻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收入,應該用於歸還另一方的債務。

8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你好,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應該是屬於共同債務,需要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雖然是你丈夫的過錯,但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實際上妻子也承擔了責任。

9樓:自然紳士

如果堅持賠償的話,夫妻之間的共有財產都要動用的,共有財產是結婚後兩人名下的共同財產,如果丈夫願意蹲監獄不賠償的話,就不用你的錢了!

10樓:王平律師

法律規定是由丈夫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為是夫妻,財產是共有的,實質上相當於妻子也承擔了責任。

夫妻間老公因酒駕肇事後的賠償,老婆該負責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如果酒駕時車輛可以是作為共同生活經濟收入那就共同負責,比如丈夫酒駕開計程車肇事哪妻子就有賠償責任。如果出事都車輛不是運營車輛不能作為夫妻共同收入哪丈夫酒駕出事妻子沒有賠償責任。

剛看了一個丈夫酒駕入獄,受害人家屬上訴要求妻子賠償60萬,結果法院調查後認為出事車輛不是營運不能作為夫妻共同生活經濟收入算,所以駁回了受害人提出的髮妻連帶債務賠償訴求。

12樓:

如果你們財產分得很清楚的話,你沒有責任,你老公有能力賠償的話,你可以不用負責,如果他沒有能力,你可以幫他。

13樓:玉樹臨颱風

當然應該負責,就像他中獎了也要有你一半一樣。

14樓:校夜春

夫妻 一家人,應該有連帶的關係!

夫妻未離婚丈夫酒駕致人死亡並開除公職 賠償費誰來出?

15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費應當由男方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應是合法行為導致的正當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

1、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

2、購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或子女或老人**疾病所負的債務;

4、夫妻雙方共同從事個體經營,對他人所負的債務;

5、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的債務;

6、夫妻雙方或一方因繼承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所分得債務也屬共同債務。

因此,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並不在夫妻共同債務之列。因違法行為而產生的債務也應是個人債務,與夫妻另一方無關。

1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夫妻來賠償嘛,沒有離婚的夫妻,那就是一體嘛,無所謂誰來賠,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17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共同,大難臨頭各自飛,絕

一方傷殘得到的賠償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8樓:華律網

通常情況下,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殘疾賠償金屬於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故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有不同的意見認為,殘疾賠償金系賠償勞動能力本身的喪失,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收入的減少,殘疾賠償金具有填補該損失的作用,故部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殘疾賠償金的理論依據,學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所得喪失說。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受害人本來可以依法獲得的收入的喪失。

二是勞動能力喪失說。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勞動能力本身的喪失。三是生活**喪失說。

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受害人的生活補助費,使其生活**能夠恢復。其次,配偶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勞動能力喪失,就必然會導致收入的減少,換句話說,就是應當有的收入沒有收入。殘疾賠償金既然是勞動能力喪失的賠償,系對因勞動能力喪失而導致收入減少的填補,因此,換一個角度看,實際上也就是一方勞動的收入,只不過該收入是以賠償的方式出現,故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殘疾賠償金可歸夫妻共同所有。

19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三條 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20樓:匿名使用者

傷殘賠償金十個人財產,離婚不會分割。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均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引可見,因身體意外傷殘而獲得的賠償費,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本人所有。

21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2樓:法律快車

一方的工傷賠償款,是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得到的賠償,對於保護個人權利有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意義。同時工傷賠償構成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專案,主要是對受害人未來生活損失、**所需的一種填補,具有維持其將來生活所需的保障功能,具有人身的專屬,故工傷賠償款被法律定性為獲得者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23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工傷賠償款屬於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工傷如何申請勞動仲裁索賠

1、勞動者需到工商局查詢並列印出所在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資料(一張紙),並加蓋查詢章,用以證明該用人單位的身份。

2、證明在該公司上班的證據很多,比如廠牌、考勤記錄、工資卡和存摺、人證等等,只要能證明勞動者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都行。

3、寫一份勞動仲裁申請書(當地勞動部門都有樣板,一式兩份),加上勞動者的身份證、列印的工商查詢登記資料、證據影印件(一式兩份)等交給勞動仲裁委就行了,仲裁委會立案審理的。

4、賠償問題:

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丈夫對妻子引起的交通事故有連帶賠償責任嗎

24樓:金果

丈夫對妻子引起的交通事故的需要分情況判定是否為連帶賠償責任。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如果所負債務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所負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可以通過舉證來證明該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從而通過證明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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