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安機關當初未被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後來發現了犯罪行為。對這種人的追續期是多久

時間 2022-03-08 09:05:22

1樓:2014阿土

如果案情重大,追訴期直至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落網。

犯罪未被發現的情況下,是否適用刑法追訴期的規定?

2樓:法律實務研究

是的。刑法規定的追訴期限針對的就是犯罪而未被發現的情況。如果已經被發現逃避處罰的,不適用追訴期限的規定。

3樓:律師刑事專業

這種情況適用刑法追訴期的相關規定。

4樓:陽如慶

若當事人已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並立案的情況下,追訴時效就不存在了。及不論什麼時候抓到犯罪人,只要證據確實充分,都可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公安機關立案之後,是不是都會發給被害人「立案通知書」?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立案之後,是不會發放立案通知書的,但是如果不立案,會發放不予立案通知書。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7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並非在接到你的報案(即填寫了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後就必須立案偵查的。而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材料的審查,即初查。在初查後,對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情況,主要是確有犯罪事實發生、對行為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才予確定立案。

這時,如果立案,需要製作《立案報告表》;如果不立案也需製作《不立案決定書》並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處(也就是你咯)

我國法律並未直接規定,公安機關應該在多少日內決定立案,但是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如果決定不立案的話,要求在7日內製作《不立案通知書》給控告人。

所以,根據你的情況,已經過了10多天,我建議你可以向公安機關詢問是否立案情況,並明確告知其如果不立案,應該給你一份《不立案通知書》,你可以瞭解他們不予立案的理由。並決定是否採取下一步行動。

8樓:有黑必揭

警察跟我說我的案件已經移交了,但是 不立案通知書和立案通知書都不給我,只跟我說我回家等**就行了,代表什麼?是什麼意思?有這種手續麼?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情形

9樓:某洛君女頻**推薦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情形有6種: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具體內容: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立案過程中理應遵守執行。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經赦免得罪行,不應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決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自主權。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承擔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責任已沒有意義,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10樓:夜之明月

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這一規定說明,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裡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二)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立案過程中理應遵守執行。(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經赦免得罪行,不應立案追究。(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決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自主權。(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承擔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責任已沒有意義,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以上情形只要屬於其中之一者,就應當決定不立案。已經立案追究的,在偵查階段應撤銷案件;在起訴階段應不起訴;在審判階段應終止案件或者宣告無罪;在執行階段應按審判監督程式依法重新審理。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所謂不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不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

12樓:花落一朝一夕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請問「在刑事訴訟中」是什麼意思?這個」刑事訴訟「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就是在刑事案件中,必須是經過了檢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訴,案子打到法院後才算是刑事訴訟的開始嗎?

還是從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時開始?

公安局取保候審以後是不是一定要將案件移交檢察院.

13樓:匿名使用者

取保候審後不一定要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如果**在偵查後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可以撤銷立案,同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分析如下:

一、相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擴充套件資料:

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

二、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說,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物件,既然保證物件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複議、複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14樓:知道法也團隊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並不代表案件的完結和不會判決刑罰。會不會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也需要公安機關偵查後才能確定。不過,依據取保候審的條件來說,能夠取保候審 一般都是罪行較輕的,判決不會太重。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已移交檢察院了,還能在檢察院辦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是並列關係。由此可見,他們都有單獨決定取保候審的權力,所以案件_進入檢察院以後,檢察機關可以再次對該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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