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公家婆從未帶過孫女,由於各種原因一直在孃家住,老公在外工作。如今女兒3歲,如果離婚,將判那一方

時間 2022-03-09 18:35:21

1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3歲的子女,應由雙方協商,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可予優先考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2樓:許秋莉

離婚子女撫養權問題,如果協商不成,起訴到法院,原則上判決的依據是判給更有利於子女成長的一方。法律上對此也有相關的規定。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所以根據您僅有的描述,您父母和您如果長期隨子女生活的話,對於獲得孩子撫養權是很也利的。

3樓:問之法律網

孩子的撫養權會考慮哪方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法院看誰更適合帶孩子。

5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判給女方,因為法律法規表明孩子在4歲之前孩子都會判給女方,而且父親每月要付給女方相應的扶養孩子的費用。希望採納。

如何處理家庭關係及離婚時的問題

6樓:敷衍

樓主你好

先協商,如果樓主覺得事情比較小的話最好還是不要離婚多位你們的孩子著想,小心他長大有陰影,畢竟你們相愛嘛有什麼問題不能解決的呢

7樓:123河流六

你好,樓主,你問的這個問題範圍比較大。

首先,先從如何處理家庭關係中說起:

家庭關係,是每個人在一生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的問題。所以要處理好這個問題,還是需要一些技巧。

特別是婚後,如何處理家庭問題更是迫在眉睫,實際上,有幾個方面可以總結出問題的關鍵:

一是忍,二是信任,三是協調,四是有問題及時解決,不要拖!

其次,就是關於離婚時的問題。

其實,兩個人走到一起不容易,所以輕易不要說出離婚兩字。

如果確實覺得無法生活在一起的話,可以進行協議離婚。

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只能做好最壞的打算,法庭上見。法院判決,這對雙方,對子女,都是不好的。

所以,不是什麼原則上的問題,建議還是協調解決,畢竟沒有過不去的坎,你說是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家,很溫暖的名詞。家人之間需要忍讓,接受,愛護。

離婚,家庭關係 10

9樓:77年的魚

這個就是奇葩了

沒有岳父岳母就不要老婆了?

這個算什麼理由

完全就是藉口

離婚的家庭成員及主要社會關係怎麼填

10樓:13862590347林

您好!家庭成員填自己的未婚的孩子,社會關係填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阿姨。謝謝閱讀!

父母離異該怎麼樣填寫家庭成員關係

11樓:動仗名義

父母離異,並不影響小孩與父母的關係。父親還是父親,母親還是母親。

如果你跟隨其中一方生活,這一方帶著你重新結婚了。你就要按新的父母關係填寫。比如繼父或繼母。

12樓:匿名使用者

總覺得現在離異家庭的孩子,無論在升學、招聘填寫簡歷時,都會遇到父、母這一欄如何填寫的尷尬。這說明了有關人事部門沒有與時俱進,對這方面情況的研究,統一填寫的規定。

離婚後家庭關係還用寫配偶嗎

13樓:雅心心路

那需要寫就寫,但是那一欄是要寫「離異」

14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的婚姻狀況填離異,家庭成員就只填現在和你有關係的人。都已經離婚了,你倆就不存在任何的身份關係。

15樓:5可苦可樂

不用寫,只寫現有家庭成員

因為老公家庭關係離婚能勝訴嗎

16樓:上海紀亮律師

如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夫妻雙方在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導致無法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的話,可起訴的方式離婚。訴訟至法院以後,如果找不到被告可以公告送達法律文書,不管對方是否到庭均不影響**審理。起訴離婚只要有原告身份證和結婚證就,法院就可以立案了。

如果有證據證明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的情形之一的,法院應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起訴離婚需要注意如下限制離婚的情況: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只要有證據證明婚姻法第32條的情況,又沒有婚姻法第33、34條規定的限制離婚的情況,法院通常會判決准予離婚的。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婚姻法第32條的情況,通常不會判決離婚。

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俗話說沒有離不掉的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4條,如果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原告撤訴的,通常情況六個月以內起訴,法院不予受理。但是過六個月以後可再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實踐中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機會比較小,除非老公家庭成員的行為言語對你身心健康,人身安全造成極度傷害而無法調解。夫妻離婚一般是夫妻之間矛盾無法調解,才准予離婚。

父母離婚,孩子家庭成員關係怎麼寫

18樓:柯豫淑芬睿

親屬關係公證

一、親屬關係公證

是指有涉外業務權的公證處(你可以打**先諮詢一下你們當地的公證處是否有此許可權),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定程式證明申請人與關係人之間親屬關係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親屬關係公證書,主要用於出入境簽證,我國公民到國外定居、探親、留學、繼承遺產、申請減免稅收、申請勞工**賠償、領取撫卹金等事項。

二、親屬關係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

公證證明的主要內容為:申請人、關係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住址及申請人與關係人的相互稱謂。無論是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或姻親關係,只要符合我國民事法律規定的親屬範圍,均可給予公證證明,如當事人要求辦理表兄弟姐妹公證,只要能查證屬實,就可以辦理公證。

三、當事人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影印件,已登出戶口的,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記載戶籍情況的證明。

2.他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人身份證件。

3.當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或勞資部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當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組織、勞資部門的,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證明。

4.被證明的域外親屬的身份證件的影印件及有關來往書信等。

5.被證明的國內親屬的身份證件、戶口本及結婚證等。(你的父母已離婚,應當有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等文書)

6.經過中間人證明的親屬關係,應提交中間人身份證明和其所在單位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

7.公證處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 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應注意事項:

1.親屬之間的稱謂應準確,應當使用我國法定的統一稱謂,輩分均應清楚,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2.公證員應審查親屬關係產生的真實性、合法性,以防申請人利用虛假的「親屬關係」為名,騙取公證書,達到出國的目的。

3.對用於繼承目的親屬關係公證,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關係人無論是否死亡,均應列入公證書中,並應瞭解被繼承的財產狀況,生前有無遺囑、遺贈撫養協議及法定繼承人的有關情況,並做好談話筆錄。

4.親屬關係證書中一般不得采用「婚前」或「非婚」生子女的提法,因為一些國家對非婚生子女的權利義務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規定。

5.注意使用國(地區)的有關法律規定。例如澳大利亞、紐西蘭,要求赴該國自費留學的我國公民,提供包括所有家庭成員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親屬關係公證書,公證處經查證屬實後,應依法證明當事人的所有家庭成員及其出生日期和居住地點。再例如,澳大利亞對於子女在澳大利亞,父母赴澳探望子女或定居而辦理的親屬關係公證,澳方要求需載明「申請人只有以上幾個子女」,公證處應據實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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