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鑑定或者檢驗都在做,但是交警和我說事故責任最少工作日是合法的嗎

時間 2022-03-10 14:00:16

1樓:我愛你淑琴

合法的。一般的交通事故出具責任書是在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一般需要鑑定或者檢驗的,時間需要延長,鑑定、檢驗時間是在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託,一般約定為20日,經上級交通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到60日,在鑑定或者檢驗結果確定後5日內,交管部門必須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由此可見,扣車時間最長可以是3+60+5=68日

如果當事人起訴,法院可以繼續扣車,如果你提供了擔保,可以去法院提車。

2樓:匿名使用者

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驗車,驗車最長30個工作日,在驗車報告出來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事故責任認定。

對方去法院要求財產保全的話,一般法院只會禁止車輛買賣,你是可以提車的。如果法院扣車得話,你只要去法院提交擔保即可。

3樓:雙勾月

1、交警對事故責任認定最長時限計算可以超過95天,但這雖然不違反規定,但是存在明顯拖案現象,對其行為不滿,可以向其單位領導或上級機關反映。(如果你需要時間計算,我可以計算給你,因為需要引用法條比較多,我就不在這裡計算了)

2、如果在所有的檢驗鑑定報告出來後,當事人對鑑定的內容未提出異議,按規定必須5天內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不出,可以向其單位領導或上級機關反映。

3、對於起訴,除非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辦案民警存在瀆職行為可以起訴外,就一般事故認定是無法起訴的,法院不會受理,因為屬於民事糾紛範疇,當事人可以就本案損失直接向法院起訴,可以不通過交警責任認定的程式。

4、至於交警告知對方可以採取財產儲存是正確的,但是前提是你在事故中負有事故責任,對方要向法院提出申請,並要提供與你車輛等值的擔保物做擔保。法院就同意對方申請,作出保全決定,你也可以提供等值擔保物後,把車提回來,不存在說拿不到車輛等情況。

如果還有其他不明白的,可以接著提問。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多少個工作日必須要下交通事故責任書?

4樓:搞怪一樂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拓展資料: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5樓:

沈律師你好,我的停放在路邊上,一輛小貨車讓一輛橫穿馬路的機動摩托車,把我車撞了,當時交警處理現場時,當事人三方都在現場,並把摩托車人送醫院了,現在過去十六天了,交警說摩托車人聯絡不上,遲遲沒有開事故責任簽訂書,我該怎麼辦?多少個工作日處理為正常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一般按規定需要多久?

6樓:華律網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時首要關心的就是責任問題。那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究竟需要多長時間呢?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下這個問題。

首先需要明確一個問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分為兩種程式,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如果是簡易程式,那麼交通事故責任一般是當場下達或者是10個工作日內下達。如果是普通程式,則需要做一系列的檢驗檢測,如血液檢測、車速檢測等,並在最後一份檢測報告出來後3日內作出最終的事故責任劃分。

所以,一般所需要的時間比較長,在北京一般在40天左右。需要強調的是,這裡的「5日」、「10日」指的都是工作日,即週末和法定節假日是不計算在內的。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報警後,需要跟公安機關了解,本案適用簡易程式還是普通程式,弄清楚之後,就可以知道,交通事故責任大概在什麼時間認定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7樓:法律快車

交警下達責任認定書有規定的期限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所以如果不需要對肇事車輛進行檢驗鑑定的話,一般交警部門在10日內就應該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交通事故證明了,這個是以交警受理的時間來計算的,並不僅限於在現場報警。如果交警處理時間過長,您可以直接找他們分管事故的大隊領導或者找支隊事故科反映情況。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據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

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係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後,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係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才起作用。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並不成「正比」,有些行為並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並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也沒有加重事故後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

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係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於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鑑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係理論,採取必要條件規則。

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後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為事實上的原因。其檢驗方法有:

第一、「如果沒有」檢驗法,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會發生,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於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係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生,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反之,則構成事實上原因。

第三、代換法,即:如果把行為人的行為換成一個無過錯的行為,或者把他的不作為換成一個適當的作為以後,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然會發生,則行為人原來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上的原因。必要條件規則最顯著的缺點是「即使行為不發生,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生,那麼行為就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

」這源於由果追因的思維邏輯。

第四、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係,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裡包括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

的規定也是採用了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為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除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則就認為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侵權人或相關事件及行為的責任人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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