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婚後傷殘,父母怎樣爭取監護權

時間 2022-03-10 17:10:17

1樓:黎江月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監護人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只有配偶不負責任,父母才有監護權。如果傷殘沒到無民限民的程度,就無所謂監護權了。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配偶是法定監護人。可以與兒子的配偶協商,有爭議的,由村/居委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大律師網 相關律師根據《民法通則》的依據規定: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職責】(第三款)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如何爭取兒子監護權

3樓:望春回

這部分建議你可以直接先去法院申請離婚訴訟,在申請期間並且爭取小兒監護權,由於男方有家暴的情況存在,所以只要你的生活環境等各項狀況穩定且適合照顧小兒,基本上要爭取到小兒的監護權是十拿九穩,與其在這段婚姻期間跟男方爭著看小兒,不如直接離婚由法院判決帶走小兒會比較好,另外你追問小兒行蹤並不會有所謂的騷擾,畢竟你們的婚姻還存在,你也是小兒的生母,希望可以幫上您,如果有其他問題,或以上有不瞭解的,可以來信與我討論,或是點選我的名字參考相關資料!

4樓:默默

無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

兒子幾歲?未成年人的話,父母本來就是法定監護人,無需爭取。

已成年?是否有配偶?無配偶的話,父母也是法定監護人,無需爭取。

有配偶的話,配偶是法定監護人。可以與兒子的配偶協商,有爭議的,由村/居委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職責】(第三款)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5樓:匿名使用者

請律師,去法院起訴爭奪監護權。

如何爭取子女的監護權,法院判決監護權的原則

6樓:

關於離婚時法院確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考慮的基本情形,我國《婚姻法》尚無具體規定。除在特殊的離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顯的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情形時,才較容易確定離婚父母何方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外,在大部分離婚案件中,父母雙方均想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且雙方情況大體相同適合行使監護權。在此情況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總結出以下考慮標準:

(1)支援原則: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離婚父母一方,必須就其個人品格、能力、職業狀況及其與子女間關係而言,能較好地照顧子女(尤其對年幼子女最好能親自照顧),促其身心健康發展。對物質條件與精神支援而言,更應強調對子女在心靈上、精神上的支援。

(2)繼續性原則: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監護權行使的決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來的教育、發展獲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雙方均與子女有良好關係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迄今為止大都與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3)在考慮上述兩個原則時,兼顧考慮子女的意願及子女的年齡、性別。必須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願往往因其年齡及動機而有所不同,並且如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意願有強烈的影響時,法院應對子女的意願加以檢驗。

離婚後未行使親權的父母一方,或夫妻協議分居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停止行使親權的父母一方,有與子女交往的權利(子女交往權的內容包括探視子女)有參與子女教育的權利、有監督子女撫養的權利、有為子女的利益必要時管理子女財產(全部或一部)的權利。該方應與對方達成書面協議,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下,以何種方式適當履行對子女的上述權利。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判決。

如何爭取監護權?

7樓:法律快車

對孩子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做考慮,不能想當然判給父親或者母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孩子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孩子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孩子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孩子的意願及態度、對孩子的教養計劃、與孩子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為判斷孩子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同時,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當與否的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孩子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孩子維持溫飽,才能負起監護責任。

所以,離婚後孩子監護權怎麼爭取?這實際上還是要歸結到,孩子身上來,就是說,誰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比對方更能是孩子健康成長,誰就最有可能獲得孩子的監護權。

法院判決監護權遵循什麼原則

關於離婚時法院確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考慮的基本情形,我國《婚姻法》尚無具體規定。除在特殊的離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顯的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情形時,才較容易確定離婚父母何方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外,在大部分離婚案件中,父母雙方均想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且雙方情況大體相同適合行使監護權。在此情況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總結出以下考慮標準:

(1)支援原則: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離婚父母一方,必須就其個人品格、能力、職業狀況及其與子女間關係而言,能較好地照顧子女(尤其對年幼子女最好能親自照顧),促其身心健康發展。對物質條件與精神支援而言,更應強調對子女在心靈上、精神上的支援。

(2)繼續性原則: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監護權行使的決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來的教育、發展獲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雙方均與子女有良好關係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迄今為止大都與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3)在考慮上述兩個原則時,兼顧考慮子女的意願及子女的年齡、性別。必須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願往往因其年齡及動機而有所不同,並且如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意願有強烈的影響時,法院應對子女的意願加以檢驗。

離婚後未行使親權的父母一方,或夫妻協議分居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停止行使親權的父母一方,有與子女交往的權利(子女交往權的內容包括探視子女)、有參與子女教育的權利、有監督的權利、有為子女的利益必要時管理子女財產(全部或一部)的權利。該方應與對方達成書面協議,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下,以何種方式適當履行對子女的上述權利。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判決。

8樓:l戀戀枕邊人

不要看樓下複製的,那樣的話太客套,根本解決不了什麼~首先,你們這個問題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指法律支援但是你沒有強用力的證據,例如家暴的證據,他婚外戀的證據),有的話你完全可以利用這些證據上法院,沒錯,必須要法院強制解決。

其次,這件事更好的辦法是協商,但凡父母都是希望自己的小孩好,哪怕是離婚了~你應該多做做前任的公公婆婆的工作,讓小孩去和前公公婆婆親近,然後你把難處說出來,畢竟他們也還是小孩的爺爺奶奶。

其他方面,你也可以通過你前夫的朋友,看看你前夫是什麼想法,對症下藥,然後把問題在可調控的範圍內解決。

滿意請採納,可追問!謝謝

父母如何正確行使自己的監護權

9樓:匿名使用者

父母正確行使監護權和保護孩子隱私權恰恰是相輔相成的,不應將他們對立起來。隱私權的立法主旨是個人私生活免受他人不法侵害,使自然人在自己的活動空間裡享受充分的自由。隱私權保護的是個人私生活,拓展的是私人的活動空間。

而監護權的立法主旨是監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生存權、健康權、受教育權、其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等等權利。顯而易見,這是一種全面保護,從生存到健康,從受教育到其他合法權益,其中包括隱私權在內的所有權利,保護的是人的基本權利。尊重未成年人的隱私實際上就是尊重他們的成長過程,有了隱私是孩子長大的一個標誌,一個孩子如果沒有體驗過被尊重的感覺,他就不懂得尊重別人。

尊重孩子隱私有利於健康人格的形成,一定的隱私意識能使他們在成長過程中擁有屬於自己的空間,有利於形成獨立的個性。

由此可知,父母監護權的行使,恰恰是為了讓未成年人的權益受到保護,而非對他們的權益侵犯。尊重孩子的隱私權是家長更好履行監護權的體現。當然,提倡尊重孩子的隱私,同時也反對打著隱私這個幌子拒絕家長的監督、保護和教育;更反對矯枉過正,讓孩子信馬由韁。

不可否認,有時孩子的隱私中可能包含某些不良行為,家長要既尊重又巧妙地引導、教育,爭取孩子的信任。如果孩子視父母為可信任、可親近的大朋友,就會向父母傾訴內心最隱祕的事情。溝通雖然是相互的,但要求家長應更主動,起到主導的作用,不再假借監護權名義,簡單粗暴地干涉孩子生活。

望採納,謝謝。

父母離婚後一方能否得到所有孩子的監護權

10樓:一分某秒

除了法定情形外,父母雙方對孩子都有監護權,離婚判決的是撫養權。婚姻法對於離婚時孩子撫養權的確定,是看是否有利於孩子的教育培養、身心成長。所以法院判決,要對父母雙方經濟條件、生活條件、培養條件更強、對子女更關愛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10歲以上未成年孩子,由父母哪一方撫養,需要徵求孩子意見。

撫養權確定後,還可以變更。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如何變更撫養權?」的問題,而是必須要變更孩子撫養權問題。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有的父母離婚時爭奪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變更撫養權?

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變更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離婚時,對於十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週歲,過了幾年,超過十週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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