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如何認定構成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時間 2022-03-13 07:35:22

1樓:du知道君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破壞,後果嚴重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能構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計算機技術、知識的專業人員,如計算機程式設計人員、計算機操作、管理維修人員等。

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物件為各種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術不熟練甚或失誤而致使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應用程式遭受破壞,則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有的是顯示自己在計算機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洩憤報復,有的是想竊取祕密,有的是想謀取利益,等等。

但不管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和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後果嚴重的行為。根據本條規定,包括下列3種情況:

1、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

2、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

立案標準

1、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

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

2樓:楓葉荻花秋瑟瑟啊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構成要件與量刑標準是什麼,現在為你解答

如何認定構成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3樓:匿名使用者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破壞,後果嚴重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能構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計算機技術、知識的專業人員,如計算機程式設計人員、計算機操作、管理維修人員等。

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物件為各種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術不熟練甚或失誤而致使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應用程式遭受破壞,則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有的是顯示自己在計算機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洩憤報復,有的是想竊取祕密,有的是想謀取利益,等等。

但不管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和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後果嚴重的行為。根據本條規定,包括下列3種情況:

1、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

2、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

立案標準

1、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

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

4樓:楓葉荻花秋瑟瑟啊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構成要件與量刑標準是什麼,現在為你解答

如何認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5樓:楓葉荻花秋瑟瑟啊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構成要件與量刑標準是什麼,現在為你解答

6樓:函豔

情節嚴重...主要是看社會影響、在人民群眾中的影響比如:竊取某工廠的專利技術(不嚴重)竊取國有軍工企業核心機密(嚴重) 竊取某銀行使用者資訊 (不嚴重) 竊取銀行相關重大經濟資料(嚴重) 竊取某小外貿次外貿出口**機密(不嚴重) 竊取國家關於國家重點專案對外招標機密(嚴重)底下哪句你基本可以理解為又蹲監獄又要罰款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要怎麼認定

7樓:楓葉荻花秋瑟瑟啊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構成要件與量刑標準是什麼,現在為你解答

如何認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刑事審判參考總

8樓:匯法網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或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儲存、處理或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是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三種行為之一,且後果嚴重的,即構成本罪。

怎樣應對:

第一、加強網路安全技術防範。「蒼蠅不叮無縫兒的蛋」。網路詐騙能夠得逞的重要原因就是程式漏洞。

而高科技犯罪必須用現代化科學技術手段來預防。如果計算機網路程式的安全性提高了,那麼這些網路詐騙的「蒼蠅」們也就無從下「嘴」了。

第二、強化網路管理規章制度。網路管理規章制度是計算機網路的「第二道防火牆」。如果把網路安全技術比作「硬體」,那麼網路管理規章制度就是「軟體」。

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充分落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技術上的不足。

第三、健全網路詐騙立法。雖然具備傳統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但是又不能不承認,網路詐騙犯罪是一種新興的高技術、高智慧犯罪,制裁傳統犯罪的法律、法規並不能完全適合它。因此,有必要從法律層面對此類犯罪行為的認定加以明確。

第四、強化對包括網路詐騙犯罪在內的網路犯罪的刑事司法工作。鑑於包括網路詐騙犯罪在內的網路犯罪具有較強專業性和技術性,因此,辦理這類案件的司法人員也必須具備一定的計算機網路專業知識。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判幾年

9樓:風和日麗丨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

1.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

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23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4次會議、2023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資料或者應用程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後果嚴重」:

(一)造成十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的主要軟體或者硬體不能正常執行的;

(二)對二十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為一百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一萬以上使用者提供服務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後果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為五百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五萬以上使用者提供服務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三)破壞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能源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功能、資料或者應用程式,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式,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

(一)能夠通過網路、儲存介質、檔案等媒介,將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變種進行復制、傳播,並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資料或者應用程式的;

(二)能夠在預先設定條件下自動觸發,並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資料或者應用程式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資料或者應用程式的程式。

第六條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後果嚴重」:

(一)製作、提供、傳輸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程式,導致該程式通過網路、儲存介質、檔案等媒介傳播的;

(二)造成二十臺以上計算機系統被植入第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程式的;

(三)提供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十人次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後果特別嚴重」:

(一)製作、提供、傳輸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程式,導致該程式通過網路、儲存介質、檔案等媒介傳播,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第九條 明知他人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一)為其提供用於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資料或者應用程式的程式、工具,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

(三)通過委託推廣軟體、投放廣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資金五千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或者「後果特別嚴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破壞,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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