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戶口管理條例中3歲小孩要改名,派出所為什麼審批通不過呢

時間 2022-03-16 06:05:14

1樓:正氣長春

如果你的小孩只有三歲,可以審查變更姓名。

如果你已於今年3月遞交了材料,而現在還沒有審批通過,你可以向派出所詢問原因,如果派出所說明的原因你不能接受,你可以向區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投訴,或者直接要求辦理。

2樓:匿名使用者

按規定是可以改的,既然提交過材料,就不存在材料不全的問題。審批不通過,真的沒聽說過。問派出所是什麼原因呀。

改名字要重新分配身份證號的,而身份證號是全國統一編號,應該有一定的原因在。有的時候所裡也會有些小想法的,認真溝通下吧。

一般不會出現不批的情況。去分局戶籍科問問吧,到大廳就行。

3樓:匿名使用者

考慮改名會導致家庭矛盾的激化。一般不能通過。

4樓:

我孩子也是,申請提交時孩子還不到三歲,考慮想在上幼兒園之前更改。但是今天接到派出所打來**說不通過,還要我帶著身份證去簽字,原因估計是要到了才告訴我,我現在蠻生氣的,人家想改名字為什麼不通過,請問你家的後來又申請了沒?你以後還打算給孩子改嗎?

我們是在長寧區仙霞派出所辦理的。

小孩子改名為什麼本地派出所不給改?

5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我記下你的警號,你的姓名,我會投訴你的,她會緊張的,他會回答你的問題的

6樓:捷之

回答每個公民都有一次改名字的權利,因為戶口本有曾用名一欄,只要曾用名一欄是空白的就可以改名字。

必須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局更改.挺麻煩的.你想更改身份證的名字,首先要更改戶口簿上的名字。

每個公民都有自己的名字,法律也都賦予每個公民姓名權,更改姓名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但姓名是一個人的重要標誌,是人與人相互區別相互識別的主要手段,如果每個人的名字都經常變動將會造成戶籍管理乃至整個社會的混亂。所以國家對人的名字有著較為嚴格的管理,既不許公民隨便取名也不許任意改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如果是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根據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未滿18週歲或者已滿18週歲但有特殊情況的,憑有關證明,可以更改姓名。但是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和其他正在羈押的人員,不予更改姓名

首先告訴你,到你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去改(也就是派出所),只需交新戶口簿的工本費14元,沒有其他費用,如果你超過16週歲,如果需要公證,工整費是200,手續是比較麻煩,不過要是順利一天就辦完的,就怕辦事人員不在崗不守攤兒,下面我來教你更改名字的具體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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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觀察者

那你不是扯淡麼?不好聽,怎麼就不好聽了?你覺得不好聽就改,那要法律幹嘛?你當你是天王老子呢。。。

改名前仔細查詢改名的條件,看你符合哪一條,再根據那個法律要求去跟派出所人說,否則派出所的人不會理你這種法盲的。

8樓:芊羽x芊尋

這個可以舉報他,選擇姓名也是公民的權利,不給改起碼給個這裡當理由

我想改名字,我20歲了,但是派出所的不讓改,那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9樓:青青書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0樓:藍黑若永恆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畢業證什麼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程式是: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視窗,領取申請**,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樓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另外補充下有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

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牴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戶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資訊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

公民的姓名更改後,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資訊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後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11樓:閒情偶寄

一、變更姓名的有關規定:

未滿18週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核實情況後予以變更;對18週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確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的,要有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還需要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開具的證明。

「正當理由」通常指:1、冠夫姓的婦女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還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會公眾不易識別的冷僻文字、**文字等;4、父母離婚需要更改姓氏的;5、變更收養關係的;6、其他需要變更姓名的情形。

二、變更姓名的現實情況:

公民變更姓名是受法律保護的,但在實際操作中是很難改變的,改名字帶來的弊端和麻煩太多了,所以公安審批很嚴格,而且現在戶口資訊微機聯網,改名字需要縣區級公安機關以上部門批准。如果你沒有很充分的理由是很難改的,即便是你改了,重新辦了身份證,別的證件也需要變更,很麻煩。

三、變更姓名的具體程式:

本人提申請,經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同意,有單位的單位出證明同意,在校學生還需要學校同意的書面材料,把材料準備齊到戶籍地派出所找管片民警填一份變更戶籍的**,經過審查後未發現你有劣跡前科,然後找派出所所長批准,再到縣級公安機關找戶政科科長批准,再到主管局長批准,最後回派出所改名字。

孩子上戶口必須父母雙方都去派出所辦理嗎?

12樓:找法網

孩子上戶口由戶主或者親屬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即可,不需要父母雙方都去派出所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擴充套件資料

新生嬰兒落戶必須提供:

(1)父親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母親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出生醫生證明。

(3)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指標證明,或計劃外生育處罰完結證明(農村需鄉**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4)結婚證明。

注:母親戶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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