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

時間 2022-03-16 06:35:19

1樓:華律網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法方面的法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先不考慮掛靠的關係。

就專案施工合同而言,a公司將專案重新分包給了小李來做,那麼只要專案符合施工合同的施工要求且最後得到業主驗收,則小李應當拿到屬於他的專案施工費用。

小李應當起訴施工合同中對方主體—a公司

a公司有加蓋公司公章,因此應當視為a公司收到合同約束,即使沒有法人簽字,合同依然有效。

3樓:冷眸

你好:給你提供了一個關於」勞動合同期滿未辦理終止手續應視為續訂合同「的案例。

[案情簡介]

孫某,某聯合企業****(中外合作企業)職工。2023年12月孫某與該公司簽訂了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在合同內容不變的情況下,公司發**,由孫某提出申請,公司批准,雙方每兩年續簽一次合同。

2023年6月,孫某因勞動強度過大遞交了辭職申請,但公司未予批准,並極力挽留。為此,孫某又收回了辭職申請。2023年12月,又到了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但公司並未提出終止或續簽合同的要求,孫某也未再過問。

2023年3月,公司因孫某曾提出辭職為由終止了孫某的勞動合同。並從4月份起,公司停發了孫某的工資。孫某力爭無果,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與該公司補籤勞動合同,由公司補發其被停止工作期間的全部工資。

[處理結果]

1、公司應自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與孫某續訂勞動合同。

2、公司補發孫某2023年4、5、6三個月基本工資,共計1380元整。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終止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爭議的焦點是企業終止孫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7條的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可見,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應當由雙方平等協商。本案中,公司在雙方合同期滿時並未與孫某辦理終止勞動手續,而是在雙方事實勞動關係存續一段時間後,才提出終止以前的勞動合同,這種作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也缺乏平等協商的程式。按照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公司與孫某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期間終止其勞動合同的做法不當,停發孫某的工資也是錯誤的。

此外,公司以發**的形式,要求孫某申請後由公司批准,這種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也是不規範的,違反了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希望滿意並採納。

以上回答你滿意麼?

4樓:獵人答題

您好,您那種情況是可以起訴的,只要有該公司公章印就可以

5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有公司章即可認定有效。

6樓:岸芷

合同有公章就可以起訴,早點去起訴了,兩年訴訟時效超過法院不會受理。

勞動合同糾紛

7樓:未來法律

這其中存在兩個法律問題,一個是勞動合同爭議,一個是故意傷害。對方起訴您父親的應該是故意傷害吧,這個跟勞動合同爭議沒有太大關係。

首先,用刀砍傷對方造成輕傷(需要鑑定傷情看夠不構成輕傷,如果只是輕微傷,就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符合故意傷害罪的要件。但是由於對方也在動手打人,您父親可能會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前提是對方先前的傷害達到一定程度,如果對方只是扇一耳光,就用刀砍傷別人,這可能就會被認定為故意傷害,而不是正當防衛。

如果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您父親仍需要賠償對方的損失,如醫療費等。

其次,對於勞動合同糾紛,雖然沒有書面合同,但是您父親提供了勞務,對方接受了,沒有書面合同問題不大,仍然可以正當維權。

8樓:

勞動合同並不是證明勞動關係唯一證據,你要找的是實實在在做過事的證據,主要證明那些工程是你爸做的。你說的錄音、證人也是一種證據。收集好後,可以通過仲裁要求工資。

最好是找一個當地的律師處理。或到當時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

如何處理勞動合同糾紛

9樓:華律網

處理勞動糾紛,有以下幾個方式:第1、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

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式或仲裁程式。第2、調解程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程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 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第3、仲裁程式。

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未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第4、法院審判程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10樓:夢久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有以下幾個步驟:

一、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企業調解

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三、勞動仲裁

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法院起訴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受理並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大多數合同糾紛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協調、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便可得到解決。

11樓:我的驕傲我神奇

處理:①對於用人單位不允許到期勞動合同終止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支援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請求,對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沒有實際履行的,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合情合理地處理雙方的其他正當要求。

②對於用人單位附加條件,不允許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該附加條件是否雙方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後根據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的法律規定,裁定勞動合同終止。

③對於勞動合同終止後續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按照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續訂合同的規定要求來處理,對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依法支援勞動者的請求。

④對於合同到期後既不續訂又不終止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因合同雙方都有責任,對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依法支援終止勞動合同的申請,由此而導致的其他爭執,則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勞動合同糾紛問題,勞動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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