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沒收的地上建築物如何處置

時間 2022-03-16 09:05:16

1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建築則拍賣變賣,非法建築則拆除。

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3樓:張時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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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請問可以提供更加詳細一點的說明嗎,例如,你是作為什麼身份詢問此問題呢,是這塊地原本的使用權人嗎

對於沒收的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如何處置,目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無具體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但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就如何沒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出臺專門規定。實踐中,有關沒收的處罰決定作出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建築物及其他設施多交給財政部門或**指定的機構。

有關沒收的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置,各地一般採取拆除或保留兩種方式。決定拆除的,一般由違法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所在地的區((縣)**組織住建、城管、公安、國土、房產、規劃等部門實施拆除。決定保留的,一般由違法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所在地的區(縣)**負責在一定期限內完善相關手續,消除違法狀態。

在消除違法狀態後,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置:(1)在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後,依法對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並作價評估),組織公開拍賣或掛牌出讓;(2)經有關評估機構評估後,由原違法用地單位或個人補辦建設用地手續並出資購回地上建構築物;(3)區(縣)**安排使用。由區(縣)**安排給**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全資公司或公益性單位使用;(4))經區(縣)**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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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的違法佔地建築物如何處置?

4樓:夏侯高懿

、手段違法性。違法所得是行為人通過法律禁止的手段獲取的,如果行為人通過合法的手段或途徑獲取的財產則不在違法所得的討論範圍之列。違法所得的這個根本特性將違法所得與行為人的個人財產區分開來,個人財產是行為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可以作為罰款、沒收財產等刑罰措施的物件,如無證運輸中的運輸工具就不能認定為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的這個特徵也將其與一般意義上的物區別開來,一般意義上的物只有被違法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之後才能成為違法所得。正是由於違法所得的獲取渠道是違法的,因此即使行政相對人事實上佔有了金錢或財物,也不能獲得法律所承認的所有權,如某捲菸零售戶購進假冒商標菸草製品或走私菸草製品,這也正是對違法所得進行沒收或者退賠處理的理論基礎所在。

華律網2、具有經濟價值。行為人通過各種違法犯罪手段獲取違法所得的根本原因在於行為人追求這些財物的經濟價值。違法所得首先是指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即贓款和贓物,這是違法所得最常見的形式。

3、具有證據價值。違法所得的證據價值,即指違法所得與案件之間的緊密聯絡性,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的發生以及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起到證明的作用,與違法行為沒有關係的財物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違法所得。

4、違法所得的性質。違法所得的性質只能由國家授權的特定機關通過一定程式才能認定。違法所得的定性問題直接關係到被害人財產權益的維護,關係到違法行為人合法財產與非法財產之間的正確界定,也關係到國家機關之間的分工與廉潔,因此,違法所得的性質必須由特定的機關通過一定的程式加以認定,不是任何人任何機關可以隨便認定的。

這裡的特定機關包括兩種情況: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有關行政法規,對行政相對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中的違法所得依法作出追繳或退賠的裁決。無論是哪種情況,違法所得的定性都以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成立為前提,因此在有關機關對行為人的行為作出認定之前,違法所得的性質是不能確定的,這裡體現出程式最基本的意義。

關於沒收建築物處置問題,《土地管理法》並沒明確規定,實踐中各地是參照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置。比如,筆者所在的天津市規定,沒收建築物由土地整理機構負責管理,待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後再統一確定建築物所有權。所以,在地方性法規、規章沒有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建議由國土部門臨時代管,待國有土地使用權徵收為國有後再作統一處置。

在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無規定的情況下,移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並無依據。

華律網小編提醒您,沒收是行政管理上的一種強制措施。如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用於違法活動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沒收。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致力於打造優秀的法律諮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諮詢。

5樓:手機使用者

本刊特約顧問:侯福志問:最近我們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將沒收的違法佔地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移交給**國資部門,但國資部門讓我們出示移交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以及具體的移交方法和程式?

對此,我們很無奈。請問,遇到這類問題如何解決?山東省文登市國土資源局 李平修答:

關於沒收建築物處置問題,《土地管理法》並沒明確規定,實踐中各地是參照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置。比如,筆者所在的天津市規定,沒收建築物由土地整理機構負責管理,待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後再統一確定建築物所有權。所以,在地方性法規、規章沒有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建議由國土部門臨時代管,待國有土地使用權徵收為國有後再作統一處置。

在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無規定的情況下,移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並無依據。

如何處置沒收的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6樓:

對於農村違法建築,**可以限期拆除。如拒不自行拆除,縣級**俯依法強制拆除或者申請法院強制拆除。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7樓:沽酒問卿

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8樓:張時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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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請問可以提供更加詳細一點的說明嗎,例如,你是作為什麼身份詢問此問題呢,是這塊地原本的使用權人嗎

對於沒收的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如何處置,目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無具體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但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就如何沒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出臺專門規定。實踐中,有關沒收的處罰決定作出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建築物及其他設施多交給財政部門或**指定的機構。

有關沒收的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置,各地一般採取拆除或保留兩種方式。決定拆除的,一般由違法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所在地的區((縣)**組織住建、城管、公安、國土、房產、規劃等部門實施拆除。決定保留的,一般由違法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所在地的區(縣)**負責在一定期限內完善相關手續,消除違法狀態。

在消除違法狀態後,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置:(1)在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後,依法對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並作價評估),組織公開拍賣或掛牌出讓;(2)經有關評估機構評估後,由原違法用地單位或個人補辦建設用地手續並出資購回地上建構築物;(3)區(縣)**安排使用。由區(縣)**安排給**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全資公司或公益性單位使用;(4))經區(縣)**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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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違法佔地上新建的建築物應由誰來沒收?怎樣處置

9樓:李亞東律師

當事人在無土地規劃、準建手續的情況下,在違法佔地上建造房屋,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也即國土資源局,可以實施行政處罰。對於沒收的地上建築物如何處置,目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無具體的規定。

對沒收地上建築物的處置,各地一般採取拆除或保留兩種方式。

法律分析對於違法佔地行為來講,不管是土地所有權還是使用權都未發生變化,還是原權利人擁有,但因違法佔地主體的實際佔用、建設開發行為導致真正權利人的權利行使受到妨礙,所以責令退還土地這一處罰方式的目的,就是將被違法佔用的土地恢復到能被真正權利人依法使用的狀態。因此,單獨作出責令退還土地的處罰方式,一般適用於違法佔地行為人已進場準備建設,但尚未正式施工的情形。收到責令退還土地的處罰決定後,違法行為人應在期限內及時清場撤離,達到不妨礙權利人正常利用的狀態。

當事人拒不配合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對於建築物、構築物和有關設施已經明顯建成的,宜直接作出沒收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限期拆除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對違法佔地上的新建建築物應當由縣級國土局予以沒收,前提是該建設物佔地在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上標明為建設用地。

沒收後,自然是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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