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滿,在犯罪是累犯嗎,緩刑考驗期滿,五年內有犯罪是累犯嗎???????

時間 2022-03-19 18:25:20

1樓:愛笑的賽宗妤

屬於,只要刑滿釋放後五年內重新犯罪的,屬於累犯,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2樓:東南遊歷客

不是累犯,但在量刑時要適當考慮這一情節

3樓:匿名使用者

期滿5年內又故意犯罪的構成累犯

4樓:似雋妍

看多長時間和犯何種罪

緩刑考驗期滿,五年內有犯罪是累犯嗎???????

5樓:樂觀的靚哥哥

緩刑考驗期滿,五年內又犯罪且已滿18週歲的人故意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是累犯。

《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6樓:大律師網

這是一個很有爭論的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是不算累犯。

7樓:abc老四爸爸

又是你問的吧,上次我回答的已經很細了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夠不夠成累犯

8樓:帝國づ月長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否構成累犯問題的答覆》中明示:「根據刑法規定,緩刑是在一定考驗期限內,暫緩執行原判刑法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實際上並沒有執行過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罰;加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犯罪情節較輕和有悔罪表現,因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才適用緩刑。

所以,對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可不作累犯對待。」

而依據刑法對於5年內再度犯罪累犯的問題,以及該解釋來看,緩刑期滿的嫌疑人實際上並沒有被除以刑罰處罰,故其再度犯罪的不能認為是累犯;另外,認定累犯必須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是不在此列的

緩刑考驗期內重新犯罪是否可以再判緩刑

9樓:之何勿思

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10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11樓:八三老人

緩刑期間又有新的犯罪,應撤銷緩刑數罪併罰,不再適用緩刑。

緩刑考驗期滿有犯罪為什麼不構成累犯

12樓:修音飛以晴

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因為緩刑考驗期滿意味著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

13樓:

因為緩刑考驗期滿他犯得那個罪也沒有執行完畢,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可以得知,一般累犯成立條件需要前罪刑法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所以緩刑考驗期間犯新罪或者緩刑考驗期滿犯新罪的都不成立一般累犯

14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否構成累犯問題的答覆》中明確指出: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實際上並沒有執行過原判的刑罰。……所以,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可不作為累犯對待。

15樓:

咋就不構成累犯呢?刑期期滿五年之內犯新罪都叫累犯

緩刑考驗期滿,五年內有犯罪是累犯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一般累犯的構成有三個要素:一、前後罪均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二、前後罪均為故意犯罪;三、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被赦免後五年內再犯罪。

目前對於前罪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緩刑考察期滿後五年內再犯罪,是否構成緩刑存在爭議:

第一種觀點:緩刑期滿再犯罪構成累犯。持此種觀點的人認為:

緩刑是一種特殊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罪犯須按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不得隨意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等,至緩刑考驗期滿,刑罰執行完畢,符合累犯構成的要素三。

第二種觀點:緩刑期滿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持此種觀點的人認為:

緩刑本身不是一種刑罰,而緩刑考驗期滿後原判刑罰不再執行,那麼也就是沒有執行過刑罰,不存在刑罰執行完畢,不符合構成累犯的要素三。

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認定不一致,但多數判決不構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緩刑考驗期滿,五年內又犯罪,是否是累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前罪和後罪,都是有期徒刑,且年齡在18以上,故意犯罪的,是累犯;否則,不是累犯。

《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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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滿,五年內有犯罪是累犯嗎???????

18樓:戚廣利

緩刑考驗期滿,五年內再犯罪屬於累犯。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宣告緩刑必須以判處刑罰為前提,緩刑不能脫離原判刑罰而單獨存在。緩刑不是有期徒刑有條件的暫不執行,而是通過宣告緩刑來替代有期徒刑的執行。如果因為犯罪分子未經過監獄的勞動改造就認定他沒有被執行過刑事處罰的話,就等於否認了緩刑具有刑罰的性質,否認了緩刑制度是我國刑罰具體運用的一種方式。

因此,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應認定為是受過刑事處罰的。「緩刑的考驗期滿」也並不能理解為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是意味著原判刑罰的執行完畢。

從我國刑罰的目的來看,認為緩刑期滿後再犯新罪不能夠成累犯的觀點與我國刑罰的目的相違背。刑法規定累犯制度是為了預防犯罪,對於那些在緩刑考驗期滿後仍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的人,應認定是有前科的犯罪分子,如果符合累犯條件的,則應按累犯從重處罰,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發揮刑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否則就會放縱罪犯。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19樓:商標註冊

不構成累犯。按照刑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緩刑是有條件地暫緩執行原判的刑罰,緩刑考驗期滿,犯罪分子沒有再犯新罪,實質上是沒有被執行過刑罰,這樣就缺少構成累犯的必要條件。再說,宣告緩刑是由於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且悔罪態度較好,在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說明其接受了改造,故也不應認定其構成累犯。

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否構成累犯問題的答覆》中明確指出: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實際上並沒有執行過原判的刑罰。……所以,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五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可不作為累犯對待。

對「可不作為累犯對待」雖然可以理解為不一定一律不按累犯處理,但它體現了處理此類問題的原則和傾向性意見。

緩刑考驗期滿,五年內在犯是累犯嗎?

20樓:焦映光年

1、緩刑考驗期滿,沒有被收監,意即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既然緩刑是對原判刑罰的不執行,那就不能把緩刑理解為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而累犯是指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5年內再犯應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因此,這種情況不符合累犯要件。

2、法律依據是: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刑法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21樓:戚廣利

緩刑考驗期滿,五年內再犯罪屬於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22樓:阿元

一定是累犯,除非是過失犯罪或者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緩刑考驗期滿,在犯罪是累犯嗎

23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

而緩刑考驗期滿,刑罰不再執行,即其未執行過刑罰,故不可能構成累犯。

24樓:匿名使用者

緩刑期滿在犯罪屬於有前科,不屬於累犯。累犯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緩刑並沒有實際執行,是一種宣告刑。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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