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其他程式的區別

時間 2022-03-22 18:10:23

1樓:戀莫

一、案外人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

二、兩者區別

其一,性質不同。前者是一種執行救濟制度;後者則是一種審判監督制度。

其二,目的功能不同。前者解決的是異議標的應否執行的問題,旨在阻止、排除對特定標的的執行;後者解決的則是生效法律文書的對錯問題,旨在撤銷、變更原生效法律文書。

其三,適用情形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前者針對的標的物是法院在執行中審查認定屬於被執行人的標的物,而非執行依據中確定執行的標的物,不涉及執行依據本身的對錯問題;後者針對的標的物則是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確定的標的物,旨在通過改變或撤銷原生效法律文書維護案外人就該標的享有的合法權益。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兩者區別

其一,性質不同。前者是一種特殊的執行救濟制度;後者本質上仍屬於通常的訴訟程式。

其二,目的功能不同。前者旨在阻止、排除對特定標的的執行,後者旨在通過一個新訴改變或撤銷前訴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維護第三人因此受到損害的民事權益。

其三,主體範圍不同。前者中的案外人,可以是實體權利因執行受到損害的不特定第三人,而後者中的第三人,則須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或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其四,適用情形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適格第三人如有證據證明生效法律文書部分或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即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可見,第三人撤銷之訴針對的仍然是生效法律文書的對錯問題,且在訴訟終結後的一定期限內均有適用可能,而不限於執行階段。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執行異議為執行程式,而執行異議之訴為審判程式。執行程式的價值理念為「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而審判程式的價值理念為「公平優先,兼顧效率。

」前置異議審查程式對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結果不能產生影響。

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 5

3樓:阿門阿前一隻小蝸牛

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最大的不同是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後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1、執行異議:

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並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正執行的請求,或案外人對被執行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權利並要求人民法院停止並變更執行的請求。前種異議為執行行為異議,後種異議為案外人執行異議。

2、執行異議之訴:

是一種實體上正當性保障的救濟方法,有債務人異議之訴和案外人異議之訴(即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分。前者是指債務人對於執行依據所載的執行債權,主張有足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事由,而請求法院作出該執行依據不得執行的判決;後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力而請求法院作出該特定標的物不得執行的判決。

4樓:黑夜廚房與愛

執行異議之訴與物權確認之訴的區別: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人以債權人為被告(原則上)向法院提起要求法院作出不得強制執行或撤銷執行程式的訴訟。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一種重要的執行救濟制度與手段,目的在於阻止或撤銷執行機構對執行標的的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之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被駁回後,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案外人可以提起異議之訴。物權確認則是確認之訴的一種.

是指原被告之間因物權的歸屬與內容發生爭議,而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的一種訴。在確認之訴中,當事人只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係,並不要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某一民事義務。當事人之間沒有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之爭,法院的裁判不存在執行問題。

因此,案外人異議之訴與物權確認之訴無論在性質上還是形式上均存在明顯差異。但是,由於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以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為前提.

而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通常是所有權、抵押權等物權,這就決定了在某些案件中物權的確認是異議之訴的基礎關係。然而,由於物權確認本身可以獨立成訴,這就導致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普通的物權確權之訴容易發生混淆,且可能形成交織狀態。

拓展資料:

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其特徵:

1、就其目的而言,只是請求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民事法律關係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確認,並不需要法院裁判一方為一定的給付行為,確認之訴最終並不發生執行問題。

2、所請求確認的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既可以是原告已經受到實際侵害的民事法律關係,也可以是原告尚未受到實際侵害的民事法律關係。

二、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執行法律關係紛繁複雜,執行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難免,救濟與侵害理應相伴相隨。

案外人異議之訴作為一種執行救濟,是執行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執行異議為執行程式,而執行異議之訴為審判程式。執行程式的價值理念為「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而審判程式的價值理念為「公平優先,兼顧效率。」

前置異議審查程式對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結果不能產生影響。兩者的審查標準和程式應有所不同。執行異議以形式審查為原則,以實質審查為例外,這既是由兩者的價值理念決定的,也取決於兩者的制度設計。

執行異議只有十五天的審查期,在這十五天內要求對當事人享有的所有權利均進行實質審查,既不現實,也不可能。

因此,執行異議審查以形式審查為原則,以實質審查為例外。而執行異議之訴作為一個華麗麗的審判程式,有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式,其制度設計使實質審查具備了可能性。從這一意義上講,執行異議之訴對於當事人的保護更為周到。

從法院審查的角度講,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不應適用同一標準。

6樓:養狗律師賈寶驊

執行異議為執行程式,而執行異議之訴為審判程式。執行程式的價值理念為「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而審判程式的價值理念為「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總的來說是主體不同,管轄不同、目的不同、程式不同、保護的利益不同。

執行異議審查以形式審查為原則,以實質審查為例外。而執行異議之訴作為審判程式,有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式,其制度設計使實質審查具備了可能性。從這一意義上講,執行異議之訴對於當事人的保護更為周到。

從法院審查的角度講,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不應適用同一標準。

從主體分析,執行異議可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從管轄範圍分析,執行異議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之訴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從二者的目的分析,執行異議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執行異議之訴的目的在於有效阻止執行。

從程式過程分析,執行異議的程式為異議-裁定-複議;執行異議之訴的程式為異議-裁定-訴訟。

從保護的利益方面分析,執行異議保護程式利益;執行異議之訴保護實體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7樓:

執行異議指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

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

第一: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後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第二: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後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後者目的在於有效阻止執行。

第四:程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複議;後者異議-裁定-訴訟。

第五: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式利益;後者實體利益。

資料拓展:

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

執行法律關係紛繁複雜,執行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難免,救濟與侵害理應相伴相隨。案外人異議之訴作為一種執行救濟,是執行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

參考資料

執行異議案外人是否有權提起確權之訴

衛理士說法律 不能提起確認之訴,只能按審判監督程式辦理,進行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 裁定錯誤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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