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院是幹什麼的?是刑事案件公安局抓人找證據,然後提交檢查院,檢查院在提交法院?那麼原告的律師和檢

時間 2022-03-23 21:46:50

1樓:雲天海

你的這個問題問得就不專業。刑事案件沒有原告,原告是民事或行政案件裡的說法,刑事裡只有一個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他只能就案件的民事提訴求。同樣,你的律師也只能跟你一樣,所以你的律師和檢察官職能決然不同。

2樓:

檢察院是國家公訴機關,一般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先立案偵查,之後移送審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再向法院提起公訴。刑事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和檢察官起的作用不完全相同。

3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是法律的監督機關。公安局是刑事偵察機關,負責案件的偵破工作,偵察終結後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構成犯罪的再移送法院,交由法院判決,因此檢察院是代表國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損失,受害人無需要聘請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的原告,就是檢察院,被害人只能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出現。如有幫助請採納。

5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是國家公訴機關,主要是審查起訴、批捕。受害人請律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等

6樓:匿名使用者

你需要解決什麼問題請直接講

刑事案件的流程是什麼?是刑警隊到檢查院再到法院嗎? 20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刑事案件在法院審判階段的流程是:(一)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二)**。

**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等等。

8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絕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從人被抓直到判刑,都要經歷三個階段,也就是說,一個刑事訴訟的完整程式包含: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後一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後兩個月左右。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通過公安部門的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3、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在這一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的,應當決定**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9樓:俎君雅

你提出的問題可能有誤,檢察院不會直接和刑警隊打交道,檢察院認為案件偵查不全面時,會把案件發回公安機關,發回的單位應該是預審機關。檢察院把案件發回沒有次數限制,只要認為案件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就會發回補充偵查。如果確實證據不足就會建議免予起訴。

10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局刑警隊先立案,然後調查搜查證據、追贓,然後把案子移送到檢察院公訴科,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最後由公訴科移送到法院,最終由法院審判。

在公安局的調查證據過程中,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然後才對受害人進行詢問做筆錄,一般的辦案流程就是這樣。你可以先打聽清楚是刑警幾隊在辦理這個案子,把你的情況給他們講一下,(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打擊供述的犯罪事實一般都很輕微

11樓:匿名使用者

公:首先案發報警-抓捕-刑事拘留-預審(最高37日)報捕

檢:證據不充分,發回補充偵查(可兩次),證據充分-批准逮捕;(取保候審)公訴。

法:案件一審。證據充分,判決(可上訴)。證據不充分,無罪釋放。

刑事案件由公安局遞交到檢察院 說明什麼情況。快宣判了嗎

12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1、刑事案件由公安局遞交到檢察院說明該案件需要提起公訴,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案件移交檢察院不是代表快宣判了,宣判是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查明犯罪情節輕微,那麼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具體依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3、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4、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5、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擴充套件資料

1、人民檢察院經過對刑事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之後,確認案件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提起公訴應具備的條件的,應當依照下列程式提起公訴:

(一)做出提起公訴決定,並製作起訴書。

(二)將起訴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等一併送交人民法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建議適用簡易程式。

2、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時,應制作起訴書。起訴書應明確記載:

(1)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職業,曾否受過刑事處罰,**的年、月、日。

(2)犯罪事實和證據,包括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目的、造成的危害,以及足以證明被告人犯罪的各種證據。

(3)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犯罪的性質、犯罪的責任、從輕從重處罰的條件。對於共同犯罪的案件,應當寫明被告人各自應負的罪責。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將起訴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提交人民法院。

13樓:李右丞

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法律規定是一個月的期限,當然可以依法延長。檢察院通過審查發現證據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限是一個月,可以退補2次。檢察院通過審查認定證據確實充分,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一般在一個月內安排**審理。

14樓:四哥有法說

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後,會在一月最長是一個半月內移交法院起訴。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15樓:未知病原體

提交到檢察院離宣判還早,還要等檢查機關重新立案調查,稽核證據,然後提起公訴,移交法院,進行司法審判,最後法院宣判。

案件交到了檢察院, 然後是個什麼程式?

16樓:亦若

直到偵查終結,查明犯罪事實,證據充分之後就會作出決定的,可以到檢察院問清楚情況

公安機關移交檢察院,意味著移交檢察院公訴科審查起訴,標誌著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程式。可以委託律師將案卷材料(嫌疑人口供、程式卷、證人證言等)閱出,同時根據案卷材料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就下一步案件事實及證據問題跟檢察官溝通,確定初步辯護意見等。

一、案件移交檢察院後程式

案子從派出所移交檢察院,是指偵查終結,查明犯罪事實,證據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擴充套件資料

起訴流程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影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影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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