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黎海良,詐騙,非法集資,判幾年

時間 2022-03-26 21:15:27

1樓:商標註冊

1、【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樓:羅律師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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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法律界定

3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借款跟非法集資的分界線是什麼?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這個就是分界線

4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債券、彩票、投資****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

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我國法律規定非法集資犯罪數額認定是多少

5樓:木木木子丶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五條: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被告人獲刑五年半並罰金

近日,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被告人廖某某以投資品牌**生意或者商場搞活動需要短期融資為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855萬餘元。

該院審理認為,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責令其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1120.34萬元。

經查,2023年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廖某某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以投資重慶百貨大樓股份****墊江、長壽、潼南、豐都、四川武勝商場的品牌**生意或者重百商場搞活動需要短期融資為名。

以月息3分至5分或者短期高利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物件汪某某、吳某某、陳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4855.08萬元,所吸存款用於歸還借款人高額利息、擴充套件新服裝店虧損和本人消費、揮霍,導致資金短缺,其案發前已支付部分本息,尚有1120.34萬元本金無法償還。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855.0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

在案發前,被告人廖某某已清償部分債務,可酌定從輕處罰。根據犯罪事實和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6樓:給哥唱首獅子座

我國法律規

定非法集資犯罪數額認定 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7樓:觀妙律師事務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社會上以存款的形式公開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這裡的「公眾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人或者是特定人,如僅限於單位內部人等,不能認為是公眾存款。

國家對非法集資是如何進行法律上的處理的?

8樓:齊大大一號

1.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法》、《**投資**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    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

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非法集資的定義是: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債券、彩票、投資****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