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期間收到執行通知書是不是就會被拘留

時間 2022-03-29 04:05:16

1樓:張羲會計

不會。法院執行的是生效判決。如你所述,已經在上訴期間,一審判決就沒有生效,談不上執行階段,除非是一審原告申請先予執行。但先予執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及要求: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範圍是

第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的情況緊急,主要是指下列情況: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款的;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上述型別的案件,需要先予執行的,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即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負有義務是明確的。先予執行是預先實現權利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承擔義務不明確,也就無所謂預先實現權利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要一求案件的基本事實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據案情能夠判斷出誰是權利人以及權利人享有什麼性質的權利。就被申請人承擔的義務的性質而言,通常是屬於給付、返還或賠償義務的性質。

第二,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請人不預先實現有關的權利,則其生活或生產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

第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當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產的急需而要立即實現有關的權利,當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執行的要求應當由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裁定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因為只有被申請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請人的申請才有可能實現,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才有實際意義。

2樓:樂聰樂健小伴侶

是的,上訴只是一個還沒有結果的訴求,而執行通知就是執行的法律規定

3樓:彩雲冰峰

你應該將事情全面闡述清楚,這樣才方便給你解答,你收到執法機關強制執行通知書那麼就只有遵照執行,對於執行的內容你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執法機關上訴或申請行政複議,然後等待上級司法部門的回覆及答議,在等待複議期間你將為你的犯罪和過失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如果我不執行會怎麼樣?

4樓:說史可還行

法院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院下達執行通知書後,被執行人應當按執行通知書載明的時間和數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超過執行通知書載明的時間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法院可以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

1、查詢、凍結、劃撥存款

被執行人在銀行裡存款的,法院有權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必須協助。查詢、凍結、劃撥法院都需要手續齊備。

2、扣留、提取收入

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是由執行法院做出裁定,並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協助扣留、提取。

被執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資、勞務報酬、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收入等。這一強制措施原是針對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時使用,但現在的多種經濟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樣化,這一措施也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

3、查封、扣押財產

查封、扣押除了必須下達裁定外,還必須有公示程式,對於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向有關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對於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加貼封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被執行人轉讓無效。

4、拍賣、變賣財產

在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後,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沒有履行義務,法院可以將其查封、扣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用拍賣、變賣的資金清償債務。

5、搜查

在執行中,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隱匿財產或者隱匿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的,可責令被執行人交出,被執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式進行搜查。

6、強制完成行為

強制執行的標的大多是財產,但有時候也可以對行為進行強制執行。對於行為的強制執行分兩種情況,分別對待:第一種情況,對可以替代的行為的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種情況,對不能替代的行為的強制執行。一般可對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或司法拘留等處罰措施,直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採取強制措施時必須因行為性質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處理。

5樓:小夏在深圳

被執行人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後,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如實申報財產,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如果拒不執行的,法院會取採強制措施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擴充套件資料

1、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2、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

3、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範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6樓:

執行通知書的意思就是告訴你,你的案件人家對方已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如果你不自動履行,法院可以對你上強制手段了建議還是特度好點想辦法協商解決了,要不真的很麻煩,具體情況你可以說下,我給你詳細方案

我突然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單該怎麼辦

7樓:橘落淮南常成枳

有異議申請沒有異議配合執行,執行通知書具有強制性。法院下達執行通知書後,被執行人應當按執行通知書載明的時間和數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超過執行通知書載明的時間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8樓:漢馳海

協助執行,是指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內容的法律行為。

有關單位的協助執行。主要有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所、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單位及被執行人所在單位的協助執行。

有關被執行人所在單位的協助執行是指被執行人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扣交被執行人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等。

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指在進行執行程式時,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債權,但對案外第三人享有債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對該第三人強制執行。

一、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適用條件

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理論基礎是債的代位權,因此,執行到期債權的條件應以債權代位權成立條件為基礎。即1、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享有債權。2、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

3、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沒有異議。

「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享有債權」是對第三人採取執行措施的關鍵,即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是到期的,第三人對該債務依法或依約定有清償的義務;「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是對第三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前提,是由於某種原因,被執行人暫時缺乏償還債務的能力,或者暫時只能具有部分償還能力;「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沒有異議」是法院對第三人採取措施的保證,說明第三人對所欠債務認可,或者第三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清楚。如果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則不能執行。

除上述三個條件外,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條件還應該包括下列三個條件:

1、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要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也規定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因此,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進行執行時,必須要有申請執行人申請才能啟動,否則,法院不得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

2、人民法院對第三人採取強制措施前,應當首先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並附生效法律文書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不得在未通知第三人的情況下,直接對第三人進行強制執行。

3、該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則可對未履行部分強制執行,不得在履行期限內就對第三人採取措施。

二、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程式

第一、由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申請,並由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證據材料或有關線索。人民法院須對提供的材料或線索加以審查,認為明顯不符合執行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即可以向有關第三人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該第三人協助將被執行人對該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根據人民法院指定的數額轉移給申請執行人;

第三、如果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根據人民法院指定的數額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完畢,則人民法院應及時向被執行人發出通知,告知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的全部或一部已由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完畢,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所欠相應數額債務不須再加以履行,並不可再對第三人主張該部分債權;

第四、如果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之後,提出違約責任等異議,則人民法院不須予以審查,即應裁定中止對該項債權的執行;

第五、如果該第三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出書面異議,又未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協助執行,人民法院則應當製作民事裁定書,對該項債權予以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完畢後,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被執行人,並通知被執行人不必再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已強制執行數額的債務,並不應對第三人就該項被強制執行的債權再主張權利。

三、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疑點問題

1、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是否受地域管轄的限制

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不受地域管轄的限制。首先,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轄區內管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分工與許可權,是以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為前提。而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發生在執行環節,第三人只是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主體,任何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都有協助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的義務,而不受該單位或個人所在地域的影響和限制。

其次,具體規定如何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意見》第三百條沒有有關地域方面的限制,說明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是不受第三人所在地域的限制的。

2、能否對第三人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問題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採取的強制措施,其前提是以訴訟為前提,而到期債權發生在執行程式中,並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因此,法院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不能採取保全措施。

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裁定書的主要內容

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應當製作民事裁定書,分別送達被執行人和第三人。民事裁定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第一是主體部分,應載明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和第三人;第二,裁定書應載明對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的理由及法律依據,具體講應載明執行所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事實以及人民法院向第三人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出書面異議且沒有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事實。

四、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法律依據

《民訴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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