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應受到什麼處罰

時間 2022-03-29 13:50:12

1樓:浮石林冰水泉

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的,將會受到行政處罰。《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擅自注銷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活動,處( ) 罰款?

2樓:aa微湖來客

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的,將會受到行政處罰。《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樓:匿名使用者

《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426號) 第七十條 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已頒佈了哪些宗教事務方面的行政法規

我國的宗教政策是什麼?

4樓:宋濂

我覺得應該把宗教取締了,嚴重妨礙農業生產,還有工業生產。

關於處理非法教會組織"彩虹之家"的求助書

5樓:百分百有緣無分

第四十一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有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

(二)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動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

(六)拒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第四十二條 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對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五條 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教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除依法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外,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的宗教團體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

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宗教事務條例》對信教公民舉行集體宗教活動有哪些原則規定

6樓:快樂木絨

國家最新發布的《宗教事務條例》將在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具體有關舉行集體宗教活動的規則如下:

第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區分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宗教事務部門制定,報***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

(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有必要的資金,資金**渠道合法;

(五)佈局合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第二十一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稽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稽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准後,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第二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經批准籌備並建設完工後,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稽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第二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縣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第二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登出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經民主協商推選,並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資產、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建立和執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專案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可以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

第二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防範本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發生違犯宗教禁忌等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發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時,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

第三十條 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擬在寺觀教堂內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報***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宗教團體、寺觀教堂以外的組織以及個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觀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三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和開展其他活動,應當事先徵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同意。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將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宗教活動場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工程建設、文物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三條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批准後,依法辦理規劃、建設等手續。

宗教活動場所擴建、異地重建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三十四條 景區內有宗教活動場所的,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協調、處理宗教活動場所與景區管理組織及園林、林業、文物、旅遊等方面的利益關係,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主要遊覽內容的景區的規劃建設,應當與宗教活動場所的風格、環境相協調。

第三十五條 信教公民有進行經常性集體宗教活動需要,尚不具備條件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縣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徵求所在地宗教團體和鄉級人民**意見後,可以為其指定臨時活動地點。

在縣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指導下,所在地鄉級人民**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進行監管。具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條件後,辦理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手續。

臨時活動地點的宗教活動應當符合本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六章 宗教活動

第四十條 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或者宗教院校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第四十一條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第四十二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由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在徵求本級人民**公安機關意見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作出批准決定的,由批准機關向省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大型宗教活動應當按照批准通知書載明的要求依宗教儀軌進行,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有關規定。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保證大型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進行。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鄉級人民**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實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導。

第四十三條 信仰伊斯蘭教的中國公民前往國外朝覲,由伊斯蘭教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組織。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第四十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傳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辦理。

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

(二)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的;

(三)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

(五)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第四十六條 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的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進境,或者以其他方式進口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從事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宗教事務部門稽核同意後,按照國家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的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詳情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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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組織現象一般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單一條件促進系統量變。第二個階段,單一條件積累的量變達到臨界值,誘發第二條件,兩項條件左右系統改變趨向。第三個階段,趨向達到飽和,系統達到第二個臨界值。第三階段,如果飽和後,系統的趨向指向初始狀態,那麼就會發生自組織現象。如果趨向指向其他狀態,那麼自組織現象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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