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案子可以直接交檢查院嗎,案件交到了檢察院, 然後是個什麼程式

時間 2022-03-30 20:40:19

1樓:聯想勁旅

公安局偵查完畢,構成犯罪的案件可直接交給檢察院。

2樓:淳風

沒有經過立案調查證據確鑿,你那樣搞應該不會管你

案件交到了檢察院, 然後是個什麼程式?

3樓:亦若

直到偵查終結,查明犯罪事實,證據充分之後就會作出決定的,可以到檢察院問清楚情況

公安機關移交檢察院,意味著移交檢察院公訴科審查起訴,標誌著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程式。可以委託律師將案卷材料(嫌疑人口供、程式卷、證人證言等)閱出,同時根據案卷材料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就下一步案件事實及證據問題跟檢察官溝通,確定初步辯護意見等。

一、案件移交檢察院後程式

案子從派出所移交檢察院,是指偵查終結,查明犯罪事實,證據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擴充套件資料

起訴流程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影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影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4樓:匿名使用者

一、案件移交檢察院後程式

案子從派出所移交檢察院,是指偵查終結,查明犯罪事實,證據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二、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需要多少時間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一十六條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第三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一個月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可以去檢察院詢問相關事宜。

擴充套件資料: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

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

(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

(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至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會對案件的材料進行審查,如果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5樓:木偶

公安機關移交檢察院,意味著移交檢察院公訴科審查起訴,標誌著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程式。可以委託律師將案卷材料(嫌疑人口供、程式卷、證人證言等)閱出,同時根據案卷材料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就下一步案件事實及證據問題跟檢察官溝通,確定初步辯護意見等。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案子從派出所移交檢察院,是指偵查終結,查明犯罪事實,證據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7樓:中顧法律網

現在是報捕階段,只有七天時間,你可以去問問,通常故意傷害案件是可以調解的。在我們這,一般情況下嫌疑人不賠償被害人的話是不能做無逮捕必要的不捕決定的。過了批捕環節,案件還會返回到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那麼公安機關可以縮短時間,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的時間是一個月。

然後案件到法院,審判期限一個月。上述任何一個階段都可以調解。按規定,任何一個程式都是要通知你的。

8樓:韓琦

你肯定可以到檢察院問問,問一問他走到哪個流程了,或者是後續的有什麼安排。

9樓:匿名使用者

案件到了公訴部門,從受理之日起最長是一個半月的期限作出決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在審查逮捕部門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後的七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應當在審查逮捕部門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後的十五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可以到檢察院問問

派出所把案子是直接交到檢察院嗎,派出所怎麼說送到分局治安大隊,治安大隊送檢察院啊?

11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部門認為涉及刑事的會製作起訴意見書交檢察院的,那時候就有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了!

12樓:王之敏

你好:1 派出所沒有立案權,它在公安局。所以,派出所不能直接交案到檢察院。

2 治安大隊也不能送檢察院。它立案偵查後,交公安局,移送檢方。

13樓:1999檢

派出所說的沒錯啊,是要他們先移交分局。你處於取保階段?取保候審就證明派出所已經移交分局,而分局也已經移交檢察院了。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決定的不予逮捕,取保候審。

他們的是按程式做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派出所已經給你答案了

公安局可以在不對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直接將案件移交檢查院嗎?

15樓:22222碎心無痕

不可以,必須對當事人採取措施,問筆錄,做筆錄,希望能幫到你。

請問刑事案件從公安機關移交到檢察院要多長時間才能移交到法院,案子在檢察院到法院有沒有時間期限?

16樓:華律網

一般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二至三個月的時間。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17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一、一個刑事案件依次分別經過(立案)偵查、審查批准逮捕、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五個環節,其中「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屬於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負責。

二、各環節的辦案時限如下:

1、刑事拘留30天;2、審查逮捕7天;3、偵查期限60天;4、審查起訴45天;

5、法院審理45天;以上合計197天,這不包括可能發生的:

6、審查起訴階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間(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

7、法院審理階段,檢察機關認為需要延期審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理階段的時限)。

三、對於跨地區犯罪交通不便的案件、團伙或者集團犯罪、流竄作案、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案件、複雜的案件等特殊情形,經上級和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偵查期限1—5月。

你根據上述規定自己推算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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