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和離婚在婚姻中哪選擇實施起來成本更低

時間 2022-04-09 16:20:25

1樓:

凡事都有雙面性,每一種選擇的背後都會有收穫也會有代價,魚與熊掌不可兼得是很難改變的現實,圓滿的婚姻,體貼的愛人,都是我們渴望的日子,然而現實太多的事與願違,很難達成自己期待的樣子,當面對那個自己並不滿意的伴侶,也並不幸福的婚姻,相比較來說,到底改造婚姻和離婚哪個成本更低?而你又會選擇哪一種處理方式去生活?

其實無論是改造又或者是直接離婚尋找新的開始,都會對人產生不同程度的損失,而究竟哪個相對成本低,也要因人而異,因為換句話說,有些人根本沒的選擇。因為其中有一種婚姻狀態,婚姻裡不是那個人不好,而是他只是對自己的伴侶不夠好,把所有的耐心貼心都給了外人,留給自己的都是充滿著不屑和瞧不上的表情,在伴侶眼中好似除了自己都是那人不容易的人,需要他去呵護,需要他去同情。因而這才是不幸福的關鍵核心之一。

我見過這樣的家庭,也親眼目睹過這類夫妻的互動,一方非常親密的與之互動,但對方總是張嘴沒好聲氣,回答的每一句話都陰陽怪氣,根本無法存在所謂的溝通和交流,這型別的人一般都自負到自戀,根本鄙夷自己的戀人,缺乏對人的基本尊重和基本溝通的技能,不管是出於原生態家庭的教育,還是真的瞧不上對方,然而面對這樣夫妻,要麼忍,要麼分,似乎除了直接離婚換人,試圖用改造的方法根本行不通。所以說有些選擇也需要量體裁衣,改造成本更低,低在於財產的分割,和重組家庭所需要的物質消耗,但卻需要強大的承受能力和精力的投入付出,而且要接受成功概率極低的現實問題。

然而提到改造,其實自己需要的不是有多少的物質和享受,而是一個完完全全符合自己理想狀態的戀人,當改造的念頭一旦出現,那麼證明從那一刻開始你已經判斷了對方的不合格又或者配不上自己這個根本問題,所以說任何態度上的偏差都會激起對方的逆反心理,因為誰都不傻,怎麼可能感受不到這份並不滿意的嫌棄,所以說從想進行整改工程,則需要異常強大的情商和耐心,不斷的循循善誘,不斷的,重複的,不厭其煩的才能夠有可能一點點將對方打造到更接近自己希望模樣的人。

然而最後的效果和時長都是不可預知的事情,改變或許會有,但未必能夠到達自己的底線和欲求,因而即便對於婚姻成本損失相對小,精力和時間的損耗卻是難以估算的損失,而最重要的一個問題,是基本上能夠改造成功的概率微乎其微,因為稟性難移,怎麼可能輕易就能夠成功。

我並非勸你去過一種湊合的婚姻,也並非誘導人看著不合適就以離婚來解決問題,而是在相對去實行某一種方案之下,不要抱有過度不切實際的目標值,如果就是完美主義,如果就是對方根本太多太多行為和自己對立,那麼就該直接離了婚,去再次理性選擇那更為合適自己的終身伴侶,當然這也是物質成本最高的一種,財產的分割,若有孩子,又面對著親情的割捨,再次重新開始,戀愛的費用,再婚婚禮,婚房,種種的投入,隨著時代變化,需要的配套設定與東西只增不減,所以損失不僅僅是離婚被分割出去的錢,還有後期再娶再嫁需要重新再來一次的付出。

2樓:葳蕤

其實兩個成本都不低,因為改變一個人太難了,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人家也不一定配合;而離婚牽扯到方方面面的東西太多了,孩子父母經濟等等,實施起來也很難。

3樓:土豆地瓜豆角

只有努力的去改變自己,才能讓自己在婚姻中的成本低一點,最起碼是不會離婚的,那麼自己的家庭還能保留住,那麼就很低的成本。

4樓:百科達芬奇

我覺得改變在婚姻中實施起來成本會更低,因為離婚的成本實在太高了,你不僅要考慮自己,也要考慮孩子的感受。

改造婚姻和直接離婚,哪個成本更低?

5樓:一隻橘味羊

有感情就改造,沒感情直接離,不過我覺得你這麼問,其實是偏向感情不深,我覺得還是離得好。

6樓:

改造婚姻成本比較低,你只要對老婆孩子好就可以,離婚了有錢有個屁用,再找一個那不是還要花更多錢

7樓:大禹治水

婚姻的事情不可以用成本來衡量,

不能視同兒戲,草率結婚草率離婚,

除非感情破裂了再離婚,

婚姻改造不太好聽,可以叫做經營,

兩個人在一起需要互相理解尊重,

哪個人都有缺點,也都有自己的優點,

互相包容,取長補短才可以過下去。

8樓:昂平凡

這個要是什麼成本。是經濟成本還是感情成本

9樓:共同發達

這個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沒有感情怎麼改造也是白搭。

10樓:伍闌

那是改造婚姻成本最低,離婚只有兩敗俱傷

11樓:浪裡個浪

改造需費用,直接成本低。

12樓:知乎者乎大智慧

改造婚姻成功的話可以重建家庭,男女雙方無損失,離婚男女雙方需財產切割,雙方都有損失,改造婚姻成本低。

離婚有哪幾種形式,哪種形式的離婚更好一些

13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法律上規定的離婚也有不同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協議離婚是雙方自願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異並就離婚的法律後果達成了協議,那麼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批准,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並登出結婚證時,婚姻關係就解除了。另一種方式是訴訟離婚,即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由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判決是否准予離婚。

訴訟離婚不同於協議離婚,雙方往往意見不同,在對待離婚的態度上,在財產上分配、子女撫養等問題上存在很多爭議,較之協議離婚相對複雜一點。另外,在離婚訴訟中,是要經過調解的,如果經過調解,二人和好,仍舊維持夫妻關係,則原告可以撤訴,或者二人在調解過程中達成離婚協議,則可以根據調解書協議離婚,否則,則是經過法院的判決來確定離婚的相關事宜。

14樓:

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簡稱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方式作了明確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准予離婚的情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協議離婚是最常用、最普通的的離婚途徑,據不完全統計,離婚的當事人有80%以上都採取協議離婚的形式。協議離婚對雙方、對子女、對家庭傷害最小。

優點與缺點

採取協議方式離婚,優點是:迅速、及時,成本小,不太傷感情。

採取協議方式離婚缺點是:離婚協議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還需訴訟解決。這個缺點有時是可以避免的,比如在離婚時,雙方都要結清帳務,將主要義務履行完畢,這樣會避免離婚後一方耍賴不履行。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是離婚當事人因對是否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撫養、如何懲罰過錯方等問題存在爭議而無法達成離婚協議的情形下所採取的離婚方式,是一種可行的、有效的離婚方式,據不完全統計,有近20%的離婚案件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的。

優點與缺點

通過訴訟方式離婚優點是:處理問題不留後遺症,且法院出具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具有強制履行效力。

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缺點是容易激化雙方的矛盾,進一步傷害雙方和家庭感情。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離婚當事人不要懼怕離婚訴訟,要以平常心態對待離婚訴訟,離婚訴訟是依法進行,人民法院會公平的判案。在無法協議離婚時,訴訟離婚也是必選之路。有些爭議,多次協商解決不了的,通過訴訟就能夠解決;通過協議得不到的,可以通過訴訟滿足要求;法律會快刀剪亂麻,無論雙方有多少恩怨和糾紛,法律都會有一個明晰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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