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辦公司怎樣才能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時間 2022-05-04 17:50:09

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智慧財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裡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2樓:wcg選擇

這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無法改變。

婚後才成立的公司,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樓:up向上

如果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話,婚後成立的公司收益屬於共同財產。婚前成立的公司婚後經營所得屬於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及處理:

隨著社會的進步,夫妻之間對財產關注越來越強烈,尤其是當涉及到財產分割以及財產繼承時,因為財產關係到一個人的生存問題,當無法與他人共同生活時,最重要的就是財產該如何處理。

特別是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涉及財產的問題日益突出,當然,我國《婚姻法》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為我們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本人試從審判實踐角度出發對夫妻財產方面的一些問題進行一些研究,並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

夫妻共同財產定義、特徵及範圍: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或取得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

4、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凡是重大財產問題,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

4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18條的規定。

根據這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的歸屬,可以做出約定。但是,如果夫妻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夫妻雙方約定了各自的股份比例,這算不算對夫妻婚後共同財產的約定呢?

我們看下面這個案例:

夫妻共同出資成立一個公司,丈夫佔75%的股權,妻子佔25%的股權。公司經營若干年後,丈夫死亡。公司章程中沒有約定股東死亡時股權繼承問題。

丈夫的法定繼承人有父母,兒子,妻子。

如果現在繼承人要求繼承丈夫的遺產,認為丈夫佔有公司股份的75%,那麼公司75%的財產應該是屬於丈夫所有,屬於丈夫的個人遺產。對遺產的份額,到底如何確定?

因為涉及到繼承,首先確定遺產。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只有確定了遺產範圍,才能更好的分配每一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

本案涉及到的問題: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記中,股東對股權比例進行的約定,是不是夫妻間的婚內財產約定?如何認定股權約定對夫妻公司財產的效力?

這個公司的成立,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成立的公司。在公司中對股權的約定比例,雖然記載於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記中,只是起到公司對外公示的效力。

夫妻之間對公司股權的約定,不能視為夫妻間的財產約定,公司所有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對本案的處理,需要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析產,就是分出50%給妻子,剩下的50%,由丈夫的合法繼承人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來繼承。

通俗來講, 就是因為夫妻是用共同財產出資,不能因為股權比例的劃分,而使得佔有股權比例較小的一方在財產方面吃虧。

結論: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記中,夫妻股東對股權比例進行的約定,如果沒有特別說明,不是夫妻間的婚內財產約定。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認定。

5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智慧財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裡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6樓:深海龍

一般講,婚後向有限責任公司入股,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成立的公司,婚前投入的股份,屬於婚前財產,但所產生的收益屬於共同財產。

7樓:楊文戰律師

公司不是共同財產,但原則上在婚後成立的公司中所佔股份為共同財產。

如果是婚前成立的公司,無特殊約定,只是一方在公司中持股產生的收益為共同財產。

8樓:被**玩的人

公司歸個人所有,但是公司所得歸共同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只要你們結了婚,那就是你們的共有財產了

新婚姻法是否規定婚後自己開的公司都是夫妻共有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經營收入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分兩種情況:

第一,夫妻雙方未就經營收入的所有權進行協議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夫妻雙方協議規定,為個人財產的,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1樓:羅律師上海

我國的婚姻法規定了婚後開的公司(無論是夫妻哪一方開的)都是夫妻共有的

婚後怎樣處理才不是共同財產?

12樓:搬磚的人

婚後財產可以通過雙方婚前協議,則不算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怎麼才能讓婚後購買的汽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3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購買的汽車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通過夫妻雙方進行財產約定認定為個人財產,並且在公證處公證。

該協議可以這樣寫:

男女雙方都願共築愛巢 ,白頭偕老。但為防止婚後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以及為明確婚前婚後雙方財產所有權、債權債務承擔及其他與財產權益相關的法律事宜,男女雙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如下協議:

協議人: (男) 身份證號碼:(以下簡稱男方)

協議人:(女) 身份證號碼:(以下簡稱女方)

男女雙方就牌照為*****的**汽車的所有權達成協議如下:**型號汽車一輛,牌照為****,於**年**月**日在***,由*方獨立出資****元購得,經雙方協議,該汽車所有權歸男方,為男方個人財產,如有離婚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和睦相處,互敬互愛,衷心希望雙方能白頭偕老。所以雙方必須遵守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如有違反則自願按協議約定內容執行。 五、雙方自願簽訂,清楚瞭解其協議的法律效力,並遵守約定內容。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女方:(簽名) 年 月 日

男方: (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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