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丈夫死後財產怎麼分配,丈夫去世,財產怎麼分配。

時間 2022-05-12 18:15:11

1樓:毓政苑

1、他人代簽的遺囑是沒有效力的,必須遺囑人本人的親自簽名,依據為繼承法第17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2、房子為婚姻期間購買,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妻子佔一半,丈夫佔一半,丈夫的一半屬於遺產,在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進行;

3、法定繼承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也就是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所以丈夫的女兒是有繼承權的,而妻子的兒子屬於繼子女,是否具有繼承權,要看是否形成了扶養關係,如果形成了扶養關係就有繼承權,否則就沒有,妻子是有繼承權的。

4、如果女方兒子有繼承權,房產分配為妻子4/6,兒子1/6,女兒1/6;如果女方兒子沒繼承權,就是妻子3/4,女兒1/4。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樓:理想闌珊

按照你目前的這個說法看,那份遺囑基本上可以認為是無效的,因為該遺囑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遺囑的幾種形式,最有可能的「自書遺書」、「代書遺囑」也不能算,不能以此分割財產。

遺囑無效的,財產還是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女兒堅持按照「遺囑」辦理,那麼妻子就只能起訴,要求按照法定繼承進行遺產分割,如果女兒提出「遺囑」來,自然會有法院認定該效力,在我看來,連鑑定都沒有必要做。即使手印是父親留下的,遺囑是列印的,父親的簽名也是別人代簽的,僅僅是手印是本人,也不能反映是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3樓:匿名使用者

這份遺囑必須到法院確認的

因為上面是別人代簽,不能反映本人的真實意願除非是律師或其他第三方作證

這個房子妻子有優先繼承的權利,

建議妻子準備起訴的,

4樓:匿名使用者

這份遺囑既沒有公正,而且不是親筆簽名,也不能證明手印是不是真的,是活的時候壓的,還是死了以後壓的。所以這份遺囑不能生效。

如果沒有遺囑並且沒有什麼事先約定的話。共同財產按照順序繼承,你作為老婆起碼也有一半的繼承權。

建議你找個律師先把道理搞明白,必要的時候該怎麼辦怎麼辦。

丈夫去世,財產怎麼分配。

5樓:找法網

丈夫去世後,有遺囑的話可以按照遺囑進行財產分配。

沒有遺囑的話首先你可以先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之後丈夫的那部分再進行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

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六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6樓:八三老人

對於你的描述,有遺囑按遺囑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情形下按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即:配偶,父母,子女。

7樓:追風的落葉

財產第一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車子是婚後共有財產,丈夫有一半份額,其去世後一半份額在前述繼承人中分配

8樓:青熙

給他的母親一筆,你一筆,當然,你拿百分之六十比較合適,畢竟包括有孩子嘛!剩下百分之四十給公公婆婆。當然,我這是斷章取義的,公公婆婆要是不同意也得再看,中和一下意見總是好的。

9樓:壞南北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首先是妻子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份額,然後對於丈夫所享有的另一半份額,由妻子、孩子、母親共同繼承。如果丈夫還有婚前財產,也是由妻子、孩子、母親共同繼承。

1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夫妻財產先一人一半,然後丈夫那一半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婚後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一順位繼承人有父母,妻子,子女。

所以你丈夫那一半財產由你和你的兒子以及他的父母平均分配。

11樓:王子的小木子

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婚後買的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和妻子平分的。

丈夫去世,財產首先分一半出來給妻子,因為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妻子本應分得一半。另一半應由丈夫的父母、妻子、子女平分。

如果丈夫生前有遺囑就要按遺囑,沒有遺囑就按上面的辦法。

12樓:端木木

法定遺產繼承的順序中,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所以,你,你丈夫的父母,孩子都有繼承權的。並且你們三個一般要求是均等分配,如果你們協商好了是可以不均等的,視你們家的具體情況而定,你與你丈夫共同生活是可以多分一點的。

還有不懂的可以繼續問我,希望你能夠早日走出來,節哀順變,接下來的生活更重要。

丈夫死後,財產如何分配??? 10

13樓:找法網

丈夫去世後,有遺囑的話可以按照遺囑進行財產分配。

沒有遺囑的話首先你可以先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之後丈夫的那部分再進行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

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六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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