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辭職還是協商解除勞動關係,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時間 2022-05-17 17:10:09

1樓:濤聲海韻

辭職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有區別的,一般主動辭職,沒有補償,而且單位可能會被動的配合,如果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有補償,雙方友好解決,應該比較好的方式。

員工通常辦理離職手續的流程如下:

一、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做健康檢查。

二、辦理工作交接。

離職員工除工作交接外,應立即停止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從事一切業務。將該員工經手的工作交接到其他人員或主管。工作交接有助於防止員工倉促離職,出現工作脫節,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三、公司財物、檔案資料及清償債務。

員工在公司期間,由公司配發的或者由員工本人掌管的屬於公司的財物,企業應指定專人接收。並將員工在職期間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檔案資料進行清理,如客戶名單、各種圖表圖紙、財務賬本、工作計劃、技術資料等。另外,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公司應清查該員工在職期間是否欠有公司債務,如借款、賠償款、罰款等。

四、退還員工證件及結清工資。

五、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對於公司認為需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則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中明確員工的相應義務。

七、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八、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相關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陳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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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與辭職的區別:

1、解除勞動合同是履行合同的一種行為,通過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反映了勞動者和單位雙方的意願;

2、辭退職工則是用行政手段根據單位一方的意願終止勞動關係,帶有行政命令的性質。目前,辭退限於違紀職工。

3、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

.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4.自己主動辭職的,通常情況下是沒有經濟補償和失業金的。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依據相關條款要求支付補償金。

辭職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提出要解除勞動關係,另一方表示同意,但需要對具體內容進行商量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

根據以上概念,要區別員工解除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需要從合同期限提出的主體意向內容等方面予以界定單就本案中的情況來看,我們主要區分的是辭職與員工提出的協商一致之間的不同離職,意味著勞動關係的結束,離職的方式有四大類:勞動關係終止,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每一類中各分諸小類,有多種的離職原因與相應的法律依據

提問如果辭職報告中列明與單位協商一致基礎上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是不是單位在協議中要給予經濟補償金

回答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提問要求單位給支付賠償金。報告中註明與單位協商一致的前提下,解除勞動合同還是不要註明比較好。

回答這個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註明都沒有太大的影響的

關鍵是看是不是你自己提出來的

提問辭職是我提出來的,但經過與單位協商後後續打的辭職報告。單位有要求註明與單位協商後,解除勞動關係給予經濟補償。單位讓這樣註明,你覺得合適不合適。

回答單位如果說了會給予你經濟補償

那你就可以領取這個經濟補償哦

提問單位只識於口頭說了,但是讓我在報告中註明與單位協商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報告中註明是否有利。

說後續會在協議中註明經濟補償金款。

回答這樣的話,你最好在報告中寫明單位同意給予經濟補償金

這樣才能保障你的權益

提問但單位說,報告中不能註明經濟補償要求。後續會在協議中約定。如果我在報告中約定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解除勞動合同,這樣是不是單位就可以給予經濟補償金。

回答你可以先讓單位把那個協議中先寫好,並註明經濟補償金相關條款

不然,你在辭職報告中不寫經濟補償金的話,後面單位反悔的話,你有很可能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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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3樓:不想取名字啊西

可以在勞動合同法中總結出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有本質的區別,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而離職證明僅僅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書面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往往是雙方協商的結果;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發起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樓: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的區別: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你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5、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屬於正式的說法,俗稱就是離職證明,作用是一樣的,證明你和原單位的勞動關係已經解除。

6、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用人單位要簽訂勞動合同,這是相關法律的規定,也是對彼此權益的保護。對於勞動者來說,不想做了就要進行辭職,辭職是需要辦理手續的,之後用人單位需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指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5樓:勢怡風豔蕙

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區別是什麼

1、出具的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2、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不一樣。其中離職證明是屬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一種。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包含的內容有不同種形式,包含離職協議、辭退書、離職證明、辭職書等。

員工在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單位需要開具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上班一族對離職證明和勞動合同一定不陌生吧。個人如果不想在這家公司繼續工作,那麼就要提交離職申請書,進行離職辦理,不過在離職的時候,一定要讓現單位給自己出具一份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和離職證明,這個下個單位必須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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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仲裁的賠償標準

6樓:微風

一、出具的主體不同: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二、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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