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到放假不到30天讓辭工嗎,現在離春節放假不到一個月,辭職的話放假時能走嗎?

時間 2022-05-20 07:40:10

1樓:百曉生

正常離職,可以的

那一個月只是給你交接工作,並且籤一下字的。其實除了管理崗位和特殊的技術崗位,一般人,根本都不需要一個月時間來交接工作。

那個主管不想讓你走是,年底,公司確實缺人。他能少放一個就少放一個。

反正你實在想辭職的話,按正常流程走,來得及,工資也會發,就是年終獎估計沒了。考慮一下

2樓:

這時候要看你的口才了,其實這些事都是心知肚明的,繼續問他啊,不給的話繼續在他面前不肯走,直到問他拿到辭工單或者給你一個滿意的答覆為止,你要做的就是要明確表明自己的態度,確實是想要過年前走,不過按照勞動法辭工也是要提前一個月的,這時候就要看你跟上級的關係好不好了,首先你比須要用一個平和的態度跟領導提出來,也就是說態度一定要好,如果確實不影響到什麼,我想你上級不會為難你的!至於你說的放假不到30天那都不是問題,把你辭工申請的日期寫早一點就行了,關鍵要看你能不能過得了上級這一關!

3樓:

怎麼說呢,你這屬於廉價勞動力,被了扣工資應該是很正常的事情吧

4樓:俺是鄉下哩

任何時候都可以辦理辭職啊

5樓:

之前一直找他說辭工,可是但是笑一笑就忽悠過去了,後來一直找主管,她就說等我上白班給我辭工單(現在到放假28天)如果她不肯給,該怎麼辦

現在離春節放假不到一個月,辭職的話放假時能走嗎?

6樓:蓋普希金

原則上不能,公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的話可以走。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不到30日,提出辭職回家,公司可以不允許。

當事人可以和公司友好協商,一般情況下,公司留著人也留不住人的心,公司還是願意讓員工走的;但是年底情況有點特殊,公司最懼怕員工都想著回家,人心渙散。所以,這裡的應對還是需要技巧的。

7樓:我沒有前途

辭職跟節目沒關係 。。勞動者只要提出離職;30天內應該辦理完結離職手續的。企業應該給於結清;除非這個員工在企業裡面是重要技術崗位或是管理崗位 會延長交接時間

8樓:奧迪

可以,不你有沒有辭職,他都放假了,不會留你一人在上班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沒有滿30日,你走人就不被勞動合同法保護。既然是春節將至,老闆自然會放假的。如果你在公司工作時間不長,當然你提交報告後可以走人,但老闆以曠工處理,你的勞動合同解除就有問題了,補償肯定沒有,老闆在解除合同證明上怎麼寫不太清楚。

你自己掂量吧。還是熬夠30天再說吧。你的情況注意必須讓人簽收你的書面辭職報告,並加以影印。

注意給自己留後路。

10樓:匿名使用者

新工作當然能找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離職的話,就是你違約了,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違約金,也就是你丟的工資,那樣的話,則合約解除,他沒有理由不讓你走的.

至於找新工作嗎,要看你做的什麼行業,你的工作技能和熟練程度,在什麼地方,還有就是看你人品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就算有合同,一般是提前一個月請辭,是可以解除合同的。現在辭職剛好做到過年可以走。而且不會扣你工資的,社保的話你倒要自己去問下了,每個地方不同。

13樓:三魂七魄繞青袿

雖然有個性,但這是最愚蠢的做法^^

提前1個月辭職,過年放假時間包括在30天內嗎?

14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包括在內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15樓:律家保

您好,包括在內。我國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提前三十日並未規定的工作日,而是自然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6樓:吳偉斌律師

回答包括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好的

國家法定節假日計算在內的

提問在我提交辭職申請後,春節放假也是包括30天以內對吧,滿了30天就屬於正常離職了哈

回答是的

春節屬於是國家法定節假日

提問好的,謝謝吳律師的科普

受教了受教了

回答好的

更多13條

17樓:

您好!1、只要方法的當是沒問題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一是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18樓:野狗山孩子王

是的 一般都是包括的

辭工申請書要提前30天提交,那麼這30天如果放假,過星期算不算,就是過年放假的時間段。

19樓:顧小蝦水瓶

勞動合同中沒有對三十天的具體含義作出約定,那麼通常情況下三十日是計算正常的休息時間,也就是30個自然天。

算不算提交當天也要看公司有沒有詳細規定(有些公司規定辭職申請時間是當天什麼時間提交算當天提交,如果是快下班了才提交一般公司不算),如果沒有通常情況下辭職申請的具體時間是辭職申請當天至第30天,也就是說辭職當天是算的。

離職因素分析

有研究表明,員工不滿意程度與缺勤率之間的相關程度並不很高。即工作不滿足可能只是影響員工缺勤率的眾多因素之一。

例如,即使人們真的不喜歡他們的工作,但如果他們認為工作對於維持自己的生計或完成一個重大專案有重要意義的話,他們也可能不會選擇缺勤;另一方面,一些員工可能非常不喜歡他們的工作,但他們只是在工作中偷懶或消極怠工,以表示自己的不滿,而不是選擇缺勤。

20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30天辭職

包括週末,包括各種節假日。

如果提前讓你走,是公司違約

你有權利去告公司

辭職以後,所有私人物品必須拿走(屬於公家物品不可以攜帶出去)如果辭職日期滿,你可以可以直接走

如果老闆想讓你留下接著上班

到時候你可以自由決定(著段時間工資也要來給你)

21樓:匿名使用者

我上週在工廠辦的辭職;只要你的那個位置有人代替,你提交上去就不會被拒絕。如果你走了工作就沒人幹了他們人資會讓組長簽字應該不會同意。但是你可以按正常手續提前30天寫申請去人資那邊填單子。

這樣會把你的工資結算完。

22樓:施訪彤

在一起算,你在什麼廠上班

放假期間提出離職有效嗎

23樓:都律師講案件

您好!1、只要方法的當是沒問題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一是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提前30天提出辭職,如果老闆不放,到時候還是不能離開嗎?

2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提前30天提出辭職,到期就可以直接離開,不需要該公司同意。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2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的情況,《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其中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幾個問題:

1、你必須保證是提前三十日或三十日以上提出;

2、你必須保證是用書面形式告知了你們公司;

3、你們公司應在你提出離職三十日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

4、員工離職可以沒有任何理由,因為第三十七條中的規定,沒寫明員工應當說明離職理由之類的話。

從你的敘述中,前兩條應是完全做到了,就差工作交接了,如果從你交辭職書那天開始計算,三十日後,你們公司也沒安排跟你交接工作,你就可以離開公司,這三十天的工資還是可以要的,公司也必須得給你,因為沒安排工作交接是他們的問題,你已經盡到了提前通知的義務。

26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是可以離開的,反正你不去那上班了,直接不去就可以,不過工資可能不得

2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並需要企業批准才行,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根據這一條款,許多辭職者往往會面臨企業要求賠償的情況,尤其是大專院校畢業生在分配工作不久辭職被企業要求賠償是很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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