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交辭呈,但老闆不籤,我就離開單位了,算違約嗎

時間 2022-05-23 15:10:14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上面是勞動合同法的具體規定,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了公司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要有證據,單位不簽收的話最好是用快遞送達,只要證明你提前三十日通知過公司就可以了。或者說你有證據證明公司存在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就不必通知,可以即時解除。以後工作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留各種證據。

2樓:苦心蓮心苦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你的這種行為確實是一種違約行為,但是,法律上卻沒有對此類行為予以處罰,即無需支付違約金等。也就是說不用承擔責任。

但是,你違約的後果是:無法按照法律的規定得到公司支付的相關補償金。

3樓:西政自由鳥

只需要提前30天書面辭職,到時候就可以走人了,如果產生什麼糾紛,建議去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提起勞動仲裁

2、除培訓與保密義務之外,勞動者不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你的情況應該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只不過經濟補償金等補償費用你就拿不到了。不過如果你堅持辭職,除了你們合同另有約定的,需要在辭職時進行補償的,比如培訓費用等,那麼你現在就可以離職了。

5樓:匿名使用者

算的,所以說你還是要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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