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行為能力,不適合訴訟及審判程式是什麼意思,還用承擔法律責任嗎

時間 2022-06-28 12:20:04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無明文規定的行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根據中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未滿14週歲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發育成熟,還不具備瞭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能力,也不具備自覺地控制自己行為和對自己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所以,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3、在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免責的條件和情況

(1)時效免責。即法律規定違法者在其違法行為發生一定期限後不再承擔強制性、懲罰性的法律責任。如刑法中的已過追訴時效(如:

死刑20年)和民法中的已過訴訟時效(一般時效兩年,人身傷害時效一年),都屬於時效免責的情況。

(2)不訴免責。即法律規定只要當事人不告,國家就不會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如刑法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就屬於不訴免責的情況。

刑法中除小部分不告不理之外都是必須追究的。但是,民法是不告不理的。

(3)自首和立功免責。即刑法規定犯罪者在犯罪後有自首和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補救免責。即法律規定違法者在造成一定損害後,在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前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可以或應當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其法律責任。如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應當免除或減輕處罰。

(5)協議或議定免責。即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協商同意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責任。這種免責僅適用於民事活動。

4、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實行這一原則,可以防止和及時糾正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人的錯誤追究,可以節約司法資源,避免無效勞動。 免於刑事處罰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指根據《刑法》規定,不構成犯罪的。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不構成犯罪的,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 5 年有期徒刑的,經過 5 年;法定最高刑為 5 年以上不滿 10 年有期徒刑 的,經過 10 年;法定最高刑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 15 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 20 年;等等。

追訴時效具有法定約束力,超過追訴時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一經特赦,對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我國《刑法》規定了四類案件告訴才處理:

第 246 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的除外);第 257 條第 1 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 260 條第 1 款規定的虐待案和第 270 條規定的侵佔案。這幾種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訴為必要條件,如果沒有法定人員告訴,或者告訴以後又撤訴的,不得追究刑事責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國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加之刑事訴訟中沒有缺席審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沒有意義,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按照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不予追究。

2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行為能力,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把問題說清楚好吧。

精神鑑定結果是:有行為能力,不適合訴訟及審判程式是什麼意思,還用承擔法律責任嗎?

3樓:柳新糧棉

有行為能力分完全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你所述應為限制行為能力,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何認定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

4樓:靜的窒息

法律是是沒有這個概念的,但是一般指的是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通常就是說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5樓:南霸天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當含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通常也認為只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訴訟中屬無訴訟行為能力人。

如上所述,只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才可以認定為「無訴訟行為能力」,對於未成年人而言,可以直接認定其無訴訟行為能力,並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人代為訴訟。

6樓:匿名使用者

恩。法律上沒「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概念。民法裡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時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主要是指未成年,和精神病患者。

你指的12歲小學生的訴訟問題,應該由他的法定**人,也就是他的監護人代行使訴訟權利。

民事訴訟普通程式是什麼

7樓:張勇律師

普通程式 :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基本程式。

8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審限六個月。

9樓:匿名使用者

普通程式是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適用的程式,是其他訴訟程式的基礎。

無訴訟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是一個概念嗎?

10樓:馬邊綠茶

訴訟行為能力,又稱為訴訟能力,是指當事人可以親自實施訴訟行為,並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訴訟法上的資格。

有訴訟權利能力但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雖然也可以成為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但卻不能親自實施訴訟行為,而只能通過其法定**人或者由其法定**人委託的訴訟**人代為實施訴訟行為。

有訴訟權利能力但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實際上只有公民,因為公民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在存續時間上,可能會不一致,而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公民的訴訟行為能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有著密切的聯絡,但在分類上,兩者又不完全一致。公民的訴訟行為能力採用兩分法:

有訴訟行為能力和無訴訟行為能力。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則採用三分法: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

在民事訴訟中,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才有訴訟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都沒有訴訟行為能力。

由於訴訟行為能力是當事人可以親自為訴訟行為的資格,因此如果當事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其所為的訴訟行為或者針對其所為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訴訟行為。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一個概念的。無訴訟行為能力,是指在訴訟中,無此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指自然人無為民事行為的能力,一般有兩種情形:1、不滿10週歲2、完全不能辯認自已行為的。

12樓:中顧網解答

有區別。無民事行為能力必然無訴訟行為能力,反過來不一定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親自」還是「獨立」)參加訴訟?依據的法條是第幾條?

13樓:律師

我感覺依據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7條也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人代為訴訟。

所以是不能親自

14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人代為訴訟。法定**人之間互相推諉**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如有幫助請採納

人民法院在哪些情況下,應當中止訴訟?

15樓:狂禕璐

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其

訴訟權利能力

自然終止,只有死亡當事人的繼承人蔘加訴訟,訴訟程式才能繼續進行。但確定繼承人有時很複雜,甚至會發生爭議,如果確定繼承人需要一定時間,應當中止訴訟。如果繼承人能即時參加訴訟,承擔訴訟權利義務,可以不中止訴訟。

2.一方當事人喪失

訴訟行為能力

,尚未確定法定**人的;當事人無訴訟行為能力就不能親自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精神失常,不能正確表達意志,就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應當由其法定**人**訴訟。如果法定**人的確定需要一定時間,不能立即參加訴訟,應當中止訴訟。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一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併、撤銷、解散等原因終止,要求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承擔訴訟,承受人沒有確定前,應當中止訴訟。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洪水、**等),或者其他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重病、工傷、交通事故等)發生,不能參加訴訟的,應當中止訴訟。如果不可抗拒的事由,不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明。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審判實踐中,有的民事案件非常複雜,案件之間的法律關係或者法律事實互相有牽連,一個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要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如果不等另一案審結而急於裁判,可能出現案件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出現相互矛盾的判決的情況,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徹底解決糾紛,有損於法律的嚴肅性。因此,遇到這種情況,應當中止訴訟。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還可能有其他需要中止訴訟的情況。比如,當事人參軍或者調動工作後,還不知道其新的住所地。

中止訴訟應當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訴訟的裁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中止訴訟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得上訴,不得申請複議。中止訴訟的裁定的效力表現為,除了已經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需要繼續執行的以外,一切屬於本案訴訟程式的活動一律停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程式,自訴訟程式恢復之日,中止訴訟的裁定自行失效。

訴訟程式恢復後,原來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繼續有效,並對訴訟承擔人有約束力。

民事訴訟審判程式主要包括哪些

16樓:匿名使用者

一審程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審程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範圍和內容上。

為什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卻可能有訴訟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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