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律政策諮詢

時間 2022-07-17 00:50:17

1樓:黃蓮樹下彈琴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本條第1款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這一規定對穩定土地承包關係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這一規定,除法律對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別規定外,在承包期內,無論承包方發生什麼樣的變化,只要作為承包方的家庭還存在,發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死亡的;子女升學、參軍或者在城市就業的;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農村從事各種非農產業的;承包方進城務工的等,只要作為承包方的農戶家庭沒有消亡,發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繼承人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允許發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所以,雖然 你家三人都在上學畢業後上班成了幹部,原承包經營的家庭還依然存在,你們的承包地被徵用後,你們仍然享有補償權利的。

2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土地承包法26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按承包方醫院儲存或允許土地承包權流轉

但是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戶口的,應當交回承包土地,不及時交回的發包方可以主動收回

你是不是這種情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