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老婆不承擔老公私下所欠債務,協議書該如何寫

時間 2022-07-22 18:10:13

1樓:溥衛呼延清

1、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由負責。

2、日常的費用按需用比例分擔,每次結清。

3、婚姻不再存續時,不分割財產,不分擔債務。

4、本協議所指的財產/債務是任何時間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光你們自己協商沒用,關鍵是要債權人知道並認可你們這種協議,否則在發生糾紛的時候不管你們夫妻是怎麼私下協議的,人家也可以把你們一併起訴!

老公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欠債,離婚協議書寫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債務由他承擔,我還有責任要幫他還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對方是無權追償的;但如果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樓:上海笙銘律師

1、只要是合法的債務,即使離婚協議書中寫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債務由丈夫承擔,但債權人仍然有權要求妻子共同承擔;

2、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樓:just享受

離婚協議書寫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債務由老公承擔,那麼妻子沒有責任要幫他還債。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如下: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1)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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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6樓:遼寧郭健

沒有。因為是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不理他。

7樓:匿名使用者

債主一併起訴你,這得看你怎麼抗辯了。如果最後法院判決你要承擔連帶償付責任,你可以在償付債務之後,憑離婚協議書向你的前夫追償,要求他向你償付你已付給債主的那部分款項。

8樓:百度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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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時,原為7夫y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z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3方5協議清償;協議不l成時,由人t民法院判決。

」夫c妻共同債務,是指夫i妻雙2方7因婚姻關係共同生活及w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義e務所負的債務。一z般包括夫e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4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療等活動以3及d履行法定義a務和在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8所負的債務。 你們在舉債之n前並未產生共同借債的合意,並且你老公3的賭博行為8亦沒有為6家庭生活帶來任何利益,賭債的產生很明顯與t夫v妻共同生活無p關,應當由債務人q自己f負責清償,因此,應當認1定為6個c人w債務,雙2方3離婚時賭債只能由打欠6條的一l方2承擔自行承擔。

即使你在離婚協議上o不h寫的話,這筆賭債仍4應由你老公7自行承擔。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賭債不收法律保護,你和前老公都可拒絕清償;

另外,如果是你前老公好賭欠債,你並不知情,應視為他的個人債務由他自己清償,你有權利拒絕清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還款責任;你還款後可向你老公追償。

縱橫法律網 徐濤明律師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能證明是賭債,不需要承擔。關鍵是證據。

男方因婚前婚後都有欠款女方不想承擔該怎麼寫婚後協議書?

12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與另一方無關。

如果是婚後的債務,雙方僅僅寫債務由一方承擔的協議還不夠,必須將該協議的內容告訴債權人並經債權人認可才行。

夫妻雙方可以簽訂《婚後債務承擔協議》,協議中可註明結婚時雙方的財產狀況、欠債情況,並且約定結婚後雙方的財產各自獨立使用,並且結婚後以一方名義形成的債務,由該方個人承擔,另一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注意:對於結婚之後以一方名義形成的債務,法院通常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即使夫妻雙方達成了《婚後債務承擔協議》,夫妻雙方還必須證明在債務形成時,已經明確告知債權人該債務只由夫妻中的一方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3樓:逐夢之明

把這一條內容寫進離婚協議:離婚後,男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均有其本人承擔,女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14樓:南宮賽遙

我只想說還沒結婚就算計著離婚的女人,不是好東西。不能同甘苦,娶你何用?如果男人在協議上加上...

所有個人債務由他自己承擔,自己所賺的錢由自己花消,與女方無關,女方無權享用!你覺得你們的婚姻義意何在?為了結婚而結婚?

為了身體的孤單而湊合?只能說這樣以後男人不會將心放在此女人身上...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拖欠貨款,妻子是否應判決共同償還?

15樓:匿名使用者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拖欠貨款,妻子是否應判決共同償還?」:

(1)是。

(2)但如果妻子能舉證證明兩種情況時,應判決由丈夫一人償還,即:一是妻子能舉證證明此債務是丈夫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丈夫的個人債務的;二是妻子能舉證證明他們夫妻之間有關於婚後財產各自所有的書面約定、而且這個約定債權人在出借時就已經知道的。

依據是: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請注意:

這裡是「應當」而不是「可以」]。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欠款條子為丈夫所寫,夫妻均被作為被告,均未到庭」:既然均不到庭,可以缺席審理和判決,也可以在有條件時拘傳。

16樓:baby太可怕了

(1)是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在極特別的情況下除外。另外,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另一方的債務有責任承擔,雙方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簡單點說,只要是在你們還沒有離婚時丈夫所借的錢你都要承擔連帶責任,就算你們之間有約定財產分開債務自理並做了相關公正,哪怕那房子和一部分存款是你的婚前財產,但如果你不能證明債權人知道這個約定,那你也要償還。

(2)但如果妻子能舉證證明兩種情況時,應判決由丈夫一人償還,即:一是妻子能舉證證明此債務是丈夫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丈夫的個人債務的;二是妻子能舉證證明他們夫妻之間有關於婚後財產各自所有的書面約定、而且這個約定債權人在出借時就已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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