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與商業險在人身損害賠償與財產損害賠償方面的關係是什么

時間 2022-09-21 18:55:12

1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是不是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的比較?

共同點是,賠付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區別:1、交強險必須購買,商業險自願購買

2、交強險限額為醫療專案1w,死亡傷殘11w,財產損失2000(有責)商業三者險限額為5-100w

3、交強險現行賠付,商業性後賠

4、交強險分有責和無責(無責限額為醫療專案1000,死亡傷殘11000,財產100),商業險責任細分,按交警認定書上

商業險中除了商業三者險,還包括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險,不計免賠等險種,這個看你怎麼保了,對你出險後理賠是又影響的(特別是比較大的事故,交強險限額12萬還不夠用的情況下)

2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上沒有區別,賠償上交強限額為11w,有限賠付交強險的責任部分,賠付不足進保涵蓋責任的商業險。如果交強險無責任覆蓋則直接進入商業險涵蓋責任的部分。

案件本身屬於普通的民事訴訟

3樓:法律之師

1、交強險系強制保險;商業險則是自願參保。

2、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很低,人身110000,財產2000;商業險則系投保的具體情況而定。

4樓:我愛你阿代

交強險訴訟 一般是三者起訴保戶 然後追加保險公司為第二被告 商業險是保戶因合同糾紛起訴保險公司

交通事故精神損失費是三者商業險賠還是交強險賠?

5樓:上海笙銘律師

一、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由交強險賠償,主要的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7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車禍的精神損害賠償,首先,責任人(一般是車主)是有義務賠付的;其次,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亦是有義務賠付的,但其它商業險一般認為是不包括精神損失賠償的。

一、若是交強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侵權造成的損害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依據第三者利益保護原則及保險分擔風險原則,交強險是為第三人利益而設立的保險,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從性質上來講已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它承擔的侵權責任,而非合同責任,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賠償限額中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次序問題的批覆》中,明確規定:

人身**所造成的損害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保險公司應該賠償。

二、若是商業險,則保險公司不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因為此時保險公司承擔的是合同責任,而在商業險中大都約定精神損害不賠,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賠償限額中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次序問題的批覆》(2008)民一他字第25號

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號《關於財保六安市分公司與李福國、盧士平、張東澤、六安市正巨集糖果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的「人身**」所造成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中的賠償次序,請求權人有權選擇。請求權人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對物質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

此復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2、 《保險法》66條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參考規定:依據保險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等,保險公司應依法賠償專案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及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且合理的後續**費、整容費、營養費以及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承擔或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建議:審判實踐中,受害方及車主請求判決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並沒有超出車主與保險公司關於賠償限額的約定,是會得到法院認可和支援的。因此,在不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情況下,當事人完全可以主張由保險公司來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8樓:匿名使用者

三、關於責任承擔的認定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關於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動用交強險和商業險 以及 傷者的意外傷害險種的 重複賠付問題

9樓:不用功學習了

交強險先賠,商業險再後。二者不重複賠償。

意外傷害分醫療與死亡。醫療只彌補損失。死亡可重複賠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有重複的可能。司法實踐中,有些人在一些票據報銷後,又到開票單位開具證明,說自己的原始票據丟了,在無法查實的情況下,法院一般都支援。

11樓:顧立江律師

回答正在解析,請稍等

保險公司依據傷者實際產生的合理醫療費在保險範圍內予以賠償,但非醫保用藥不予理賠。另,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範圍內不分責任大小先予承擔壹萬元醫療費,不足部分,按責任大小在商業險範圍內由保險公司予以承擔

你好,是不可以重複賠償的哦?

正是由於交強險法定性和公益性,在法律適用中不能將其等同於一般的商業保險。如承擔兩份保險責任,可能會給社會以錯誤的導向,引發道德風險,即以各種方式規避一輛機動車只能購買一份交強險的規定,從而破壞交強險和其他險種之間的互補關係,擾亂原有的保險制度設計,動搖交強險法定性和公益性的根基

一輛機動車投保了兩份交強險,出險後如何賠付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作為被告的保險公司認為,起期在前的有效,在後的解除,保險公司應全額退保費。依據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交強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要點,該規程規定,保險公司應告知投保人不要重複投保交強險,即使多投也只能獲得一份保險保障。並規定投保人因重複投保解除交強險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險期間的起期在後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全額退還起期在後面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全額退還起期在後面的保險合同的保險費,出險時由起期在前的保險合同負責賠償。

我們認為,兩個保險公司都得賠付,理由是兩個合同都有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理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兩個保險公司都應在賠償限額內賠付受害人,保險公司如果旅行了告知義務,相當於把不能重複投保,即使多投只能獲得一份保險的條款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這樣一來才具有合同的效力。否則因為交強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要點是保險行業協會的內部規定對外是無效的,它只能約束保險公司。法官判案連參考的價值都沒有,因為該規程不是法律、行政法規、連規章都不是。

法院判決一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參照規章。試想如果保險公司履行了告知義務,投保人還會投保嗎?除非投保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當代社會很多的司機都是非常的清楚瞭解,在道路上行駛的時候必須要保證謹慎小心,同時我們國家也規定了交強險是必須要強制性的來進行投保的,當然它也具有一個公益的性質,如果在這個基礎之上的話,再次自己進行一些保險的投資,如果要進行賠償的時候是不能夠獲得雙份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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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匿名使用者

絕大部分是有的,這和保險法的損失彌補原則有悖,但司法實踐就是這樣。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受害者是否可以請求法院交強險、商業險一併處理?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或司法解釋

13樓:匿名使用者

完全可以的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4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根據上述規定,受害者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對商業三者險一併進行判決。在審判實際中,各地法院對上述規定的理解不同,具體做法會有所差異。

希望對你有幫助!

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的區別,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區別是什麼 具體一點的。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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