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案例,案例分析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的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時間 2022-09-22 09:25:15

1樓:小尛

甲自幼深得其外祖母乙的疼愛。2023年冬天,甲(8歲)在乙家裡居住。乙對甲說,你好好學習,我給你一萬元,將來上大學用。

其後乙以甲的名義在銀行為甲存上一萬元,並告知甲,甲聽後非常高興,回家後即將此事告知其母親丙。2023年6月乙去世。丙兄妹三人在分遺產時,丙提出其母乙為甲存入銀行的一萬元存款應當歸甲所有,不能作為遺產;而丙的哥哥和妹妹都主張,該存款也為遺產,應當由他們兄妹三人共同繼承。

本案考查的是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問題。民事行為能力是權利能力者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行為能力以權利能力為基礎。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狀況,決定於其意思能力的狀況。我國關於自然人行為能力的規定,採用年齡主義的原則:

(1)年滿18週歲的公民有行為能力;但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者,也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2)不滿10週歲的人無行為能力。

(3)其他人有部分的行為能力,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是隻能獨立實施法律限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

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以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2條第2款規定:「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

」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由於他的年齡太小,沒有意思能力,還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從保護他們的利益和保障社會秩序出發,法律不賦予他們民事行為能力。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由此可見,甲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接受贈與的民事行為能力。本案,乙贈與甲金錢,儘管言明是為資助其上大學,但這不屬於附條件的贈與,也不屬於目的贈與。

因為乙的意思僅在於鼓勵甲好好學習,將來上大學,並非是以甲上大學為目的而為贈與。因此,甲接受乙的贈與是有效的,其他人不得以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主張該贈與無效。

2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法律規定,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案例分析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的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3樓:草莓蘸蜂蜜

限制民事能力人有兩種:1、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對於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來說,法律只許可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及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

這些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純獲利益的行為。《民通意見》第6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2、日常生活必需的行為。如果一個12週歲的小孩去買糖花了10塊錢,這個行為就是有效的,如果這個小孩打算花1萬塊買鑽石,這個行為就是無效的。

根據《民法意見》的規定,如何判斷與年齡、智力相適宜的民事活動的標準主要有四個:1、行為和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2、本人的智力或者精神狀態能否理解其行為;3、行為標的的數;4在法定**人確定的範圍內對自己財產的處分行為,例如父母給未成年人零花錢的行為就是這種情況。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他人損害案件如何確定被告及責任承擔

4樓:偷星35朇

在司法實踐中,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他人損害案件,被告確定及責任承擔,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做法。

常見的有:一、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被告,法定監護人承擔責任。二、由法定監護人作被告並承擔責任。

三、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被告,法定監護人作為第三人並承擔責任。四、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法定監護人作為共同被告,法定監護人承擔責任。五、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法定監護人作為被告,但不是共同被告。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按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處理,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財產的駁回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訴訟請求,由作為法定監護人的被告承擔責任。

以上做法都有各自的法理依據,但都有不足之處。做法一的結果是當事人不承擔責任,不是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卻要承擔責任。做法二的結果是首先排除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情形,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財產的……從其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的規定相悖。

做法三的結果是否定了監護人的直接賠償責任,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監護責任。

」的規定不符。做法四的結果是確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監護人是必然的共同賠償義務人,而剔除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做法五對無財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僅否認了其應當承擔責任,而且徹底排除了其將來可能有能力履行義務時的責任。

因為財產取得是一種動態的過程,當時沒有財產不能當然的認定以後就沒有可以支付賠償費用的財產。

對被告的確定,筆者同意第五種做法,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監護人同時列為被告。賠償責任的承擔,筆者認為應當根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財產狀況作出如下處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財產足以支付賠償費用的,判決由其承擔責任,同時駁回對作為被告的監護人訴訟請求。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財產不足以支付賠償費用的,判決由其承擔責任,不足部分,由作為被告的監護人賠償。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無財產支付賠償費用的,判決其和作為被告的監護人賠償。(作者單位:五河縣人民法院)第1頁共1頁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 無民事行為能力如何離婚

5樓:渥紶丶矯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認為: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論結婚還是離婚都由其自行決定,因為其並非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法院應尊重其對婚姻的自由決策權。2、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離婚案件的被告參與訴訟,對此沒有異議。

因為被告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並不影響離婚訴訟。《婚姻法》第32條規定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在訴訟中是否同意離婚,只是判定法定離婚理由成立與否的證據之一。3、 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動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下,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結婚之初,就存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此時應當提起婚姻無效之訴,提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結婚前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能力喪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續期限間發生的,則先需要解決程式上的問題,變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配偶的監護權,由變更後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誰來承擔侵權責任?

6樓:小洪律師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

7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問題

汪某是一名9歲的小學生,父母親都是雙職工,放暑假的時候,汪某的父母就將汪某關在家裡,讓他一個人在家待著。這天汪某寫完暑假作業,就開始在家裡玩,一時興起,將一個鐵製的變形金剛玩具從陽臺拋了下去,正巧砸中了路人毛某的腦袋,毛某當即頭破血流,被人送往醫院救治,在醫院休養了幾天方才出院。查明事情原委後,毛某準備就醫藥費等花費向汪家提出索賠,那麼具體應由誰來賠償毛某的損失呢?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在這則案例中,汪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其監護人即汪某的父母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民事行為能力案例分析

8樓:匿名使用者

答:1)劉桑具備與**集郵冊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

3)劉桑已滿10週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之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鑑於「**集郵冊」是與一位15週歲的青少年「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因此,劉桑具備了與**集郵冊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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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卻可能有訴訟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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