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解讀高法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時間 2022-11-08 03:55:09

1樓:匿名使用者

掛靠、轉包、違法分包如何區分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情況,即掛靠。掛靠者一般不具備相應的資質,因此與超越資質等級的實質是相同的。不過它直接違反的是《建築法》關於禁止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

它與轉包、違法分包是《建築法》明令禁止的違反資質管理制度、擾亂建築市場的三種常見行為。而司法解釋對掛靠和轉包、違法分包的行為後果卻做出了不同的解釋。

發包人勞務層面連帶責任有限

拖欠農民工工資,是拖欠工程款派生的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問題,而且農民工工資問題,還往往因為工程轉包或不規範分包問題更加複雜。針對實踐中與農民工工資直接相關的勞務合同,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援。

」如前所述,該條司法解釋的相應規定,事實上確認了勞務合同的合法性。至於勞務合同與轉包合同的區別,主要視這兩種合同指向的標的。勞務合同僅涉及人工費,不涉及分包工程;轉包合同不僅涉及勞務,合同標的主要指向的是分包工程;從技術層面分析,勞務合同只計算人工報酬,即指包人工,而轉包合同計算的是分包工程的價款,其承包形式是包工又包料。

但在立法層面,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合同載體勞務合同,在目前建設工程法律框架中沒有涉及。司法解釋第26條對此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這是否可以理解為發包人對勞務人員負有直接有限的法律責任呢?

一些法律學者認為《解釋》第26條規定,只不過是對《合同法》代位權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套用而已。《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承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承包人對發包人的債權),對債權人(實際施工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因此,《合同法》已經賦予農民工實體權利了,自然就有相應的訴權,《解釋》並沒有新增農民工的實體權利。

工程是否修復合格誰說了算

司法解釋第二條和第三條是關於合同無效處理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合同無效的基本原則是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並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但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已開始履行,就很難恢復原狀。

由於合同無效,合同不再履行,但對於已履行的部分必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予以處理。司法解釋以是否竣工驗收區分了兩種情況:

竣工驗收合格的,參照合同進行處理;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可以修復且驗收合格的,按照合格支付承包人工程款,但修復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另一種情況是無法修復的,承包人則無權獲得工程款。因此,如何判斷工程是否修復合格,以及修復需要的費用如何計算,將成為另一個爭議焦點。特別是費用的計算,由於修復的方案存在多樣性,而修復的主動權又在發包人手中,惡意提高修復費的情況將很難避免。

墊資施工引發一系列問題

《司法解釋》明確了墊資施工雙方可在合同中以約定,但對墊資的方式、額度、風險分擔、違約責任均無規定。法律界專業人士對此很擔憂,他們提出應及時將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以法律法規形式以完善,以擔保或反擔保的形式將施工企業的資金風險降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記者在採訪施工企業的過程中,他們感到墊資施工給企業帶來的資金風險還是很大。現實中,發包方(業主)給承包方提供工程支付款擔保的很少,經濟利益的不對等很難成就一份公平的合同。一些大型的建設施工企業開始加強對施工合同的前置稽核,特別是對訴訟標的額大的施工合同。

但所有這些都難以從根本上保證施工承包方的權益。

因此,**建設主管部門不得不面對一個嶄新的課題:在承包人墊資施工的情況下,對工程款支付應如何加強管理?此外,一旦業主擅自轉讓了土地使用權,並轉移了相應的收入,承包人墊資期限屆滿,原發包人無力償還工程墊資款時,如何切實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權益?

當承包人資金髮生困難,農民工工資將更難支付,用什麼方法來確保農民工的工資支付?這一系列問題都對建築市場的規範管理提出了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為此,法律界人士提出:

建議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一系列措施,旨在要求建設單位在要求承包人墊資施工時,必須提供擔保,作為墊資期限屆滿時拖欠工程款的還款保證。

2樓:雪君雪兒

提問者所稱的解讀是針對某一條還是針對這個解釋的全部條文?希望明確。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解釋第十六條

3樓:華律網

根據《中

du華人民

zhi共和dao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回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答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本解釋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4樓:51律先鋒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解讀:首先講計價方法。規定的方法有三種。

第一種是固定價。就是包死的,一口價。第二種是成本加酬金。

利潤是一個比例,不是一個定數,是隨著成本變化而變化的。這種方式適用於翻建改建舊工程。第三種計價方法叫可調價。

就是工程價款的總數是不確定的,但計算工程價款的因素是確定的,或者說它的標準是確定的。可調價從目前情況來看是適用最廣的一種。

計價標準也有三種:一種叫工程定額的計價方法。定額是由建設部下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總站與各省的分站編制的。

定額的性質是一個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可以選擇約定。如2023年訂立的合同可以選用2023年的定額,也可以選擇適用96定額。96定額是最高的,但它不是一個門檻。

定額在建築行業並不因為它帶有計劃經濟體制色彩而阻礙經濟的發展,恰恰相反,就目前建築市場情況來看,定額起到了規範市場的作用。因為定額相當於一個保護價,保護了建築行業的最低利潤,保護了低於成本的競爭。第二種方式叫綜合單價計價方法。

定額並不是一個最終發展趨勢,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也叫綜合單價計價方法。第三種,合理低價。工程量清單計價也不是最終發展趨勢,最終發展趨勢是一個合理低價。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解讀:請注意這裡的用詞含義,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是「參照」而不是「按照」。由於原合同體現了當事人最初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參照的時間標準是簽訂原合同時,而不是發生爭議時。

五層加建到六層了,這就是工程量變化了。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的情況,如把商品房變成寫字樓了,即工程性質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意味著施工合同的性質發生了變化,施工的範圍發生了變化,意味著原來的合同不能適用了。

首先倡導當事人協商一致,創設一個新的結算標準。不能協商一致的,就可以參照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築工程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標準和方法結算工程款。國際諮詢造價工程師聯合會有一個通用的合同文字,叫非的克文字,這個文字上明確規定,沒有合同變更設計的情況下,應該適用市場上的**資訊。

市場**資訊是指在全國大中城市定期釋出的,影響建築工程價款主要元素的市場**資訊。

對工程量的增減,由雙方進行確認。一般情況下,工程量依據雙方在履行合同中達成的簽證等書面檔案確認。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應當就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因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增減幅度在合同約定範圍內,按約定結算工程款。在約定幅度以外,承包方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者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經發包方確認的,應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解讀:在這個司法解釋裡有三條適用一個標準結算。工程經過竣工驗收以後不合格,修復後仍然不合格的,就不支付工程價款。

第三條這個原則適用於合同有效履行、合同有效解除以及合同無效。體現了質量至高的原則。

如何理解最高院關於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5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版的解釋》一共有28條,您可權以詳細描述您需要解釋的具體條文。

以第七條為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援。

該條規定,是針對建築行業中的勞務分包活動,並以一種否定的方式肯定了勞務分包的合法性,從司法的角度確立勞務分包的地位。

從該條規定的字面意思來看,我認為至少表達了下面三層意思,即1,勞務分包不同於工程轉包;2,工程分包人可以將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給有法定資質的勞務作業企業,而不構成二次分包;3,一般情況下,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包單位、分包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關於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解釋的覆函

6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來法院關於審理建自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覆函

([2005]民一他字第23號)

你院渝高法[2005]154號《關於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二種意見,即: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檔案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字中的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的規定,不能簡單地推論出,雙方當事人具有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一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檔案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檔案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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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金龍律師 一 證明當事人 原 被告及第三人 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 當事人為公民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 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登記資料,如 營業執照 副本 工商註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 當事人名稱在建設工程法律關係成立後有變更的,應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