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法的問題,關於婚姻法和繼承法的問題

時間 2022-12-28 06:55:08

1樓:n笑靨如花

一、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二、繼承方式與遺產分配。

(一)法定繼承。

1、法定繼承人。

(1)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前項規定,包括血親和擬製血親。

(3)喪偶兒媳和女婿對公婆或者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4)不是繼承人,但依靠被繼承人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的人或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適當分的遺產。

2、代位繼承。

(1)被代位人是繼承人的子女,且先於繼承人死亡;

(2)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無輩數限制;

(3)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

(4)代位人一般只能以被代位人的繼承份額為限繼承;

(5)代位繼承適用於法定繼承。

3、轉繼承。

(二)遺囑繼承。

遺囑無效的情形:

(1)限制、無行為能力人立的遺囑;

(2)受脅迫、欺騙而立的遺囑;

(3)偽造的遺囑;

(4)被篡改部分遺囑;

(5)處分屬於國家、集體、他人所有財產的遺囑;

(6)遺囑未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

三、婚姻效力。

結婚的條件:

1、法定條件。

(1)男女雙方自願;

(2)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

(3)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條件。

(1)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四、離婚時財產的處理。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 ,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三代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從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緣的親屬,再向下數三代。

例如,計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屬於第幾代旁系血親,可先由個人經過母親上溯至與表妹同一個血緣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代,向下數至表妹的母親,即本人的姨母,為第二代,再向下數至表妹,為第三代。

關於婚姻法和繼承法的問題 10

3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十來九條 夫妻可以約。

自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如果形成父母子女關係,就要執行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了,如果結婚一開始就明確不形成這種關係,就用不著執行這條規定了。後一種情況對你有利,但是30年以前的人們很少不承認繼子女的。另外除了繼承,父母還可以直接給孩子財產,並且可以按照父母認為的公平方式方法給。

4樓:神采飛揚

如有需要願意效勞。可以採納後私聊。

婚姻家庭繼承法的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11、兒子由於撫養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根據有利於小孩成長判決,但就徵求兒子意見,本案中由男方撫養相對更有利於兒子成長;

2、一定一廳房產屬於女方所有,但女方應適當補償男方費用;

3、屬於個人債務;

4、男方稿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訴訟請求應予支援;

5、傢俱和家用電器屬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可以根據價值由進行分割;

另本案中女方對婚姻有過錯,財產分割時可以適當少分,同時對男方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問題2:1、劉傑死後其遺產由其妻子和女兒劉甜甜繼承;分割為韓梅30000+30000*1/2=45000元,劉甜甜為15000元;

2、劉建民死後其遺產由劉玉繼承;西安中由於其與劉玉同時死於煤氣中毒,根據法律規定,無法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年長的先死亡,劉建民遺產由宋雙、宋宇代位繼承;宋雙和其子各得一半。

6樓:鐵甲洪流

第一個問題:第一個問題答案基本上都對了,但最後一個回答都存在同樣一個問題,就是這個傢俱和家用電器是否是婚前財產不能一概而論,要看結婚證辦理前後而定。要是雙方領取結婚證前購置的,則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王康在籌辦婚事時購買」這裡不能看出結婚證領取時間的。 如果沒有領取結婚證,全案大部分答案都將推翻,變成同居財產分割。

第二個問題:一樓的回答明顯不對了。 劉傑死後,因沒有遺囑,適用法定繼承,其個人財產是3萬,另3萬是其妻的,所以遺產是3萬,這3萬由劉建民,宋麗華,韓梅,劉甜甜平分,每人7500,這樣韓梅一共得到37500元。

劉建民、劉玉一起死於煤氣中毒,但死亡先後時間無法確定。推定長輩先死亡。劉建民有公證遺囑「我死後屬於我的三間房和10000元錢全部歸劉玉繼承」,則劉玉繼承三間房和1萬元。

劉建民從劉傑那裡繼承的7500元適用法定繼承,由其妻宋麗華,劉玉和劉甜甜三人平分,每人2500元。劉甜甜是代位繼承。

7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辦理。

現行婚姻法和繼承法的不足與完善?

8樓:往事如煙

1、婚前房產,婚後雙方供按揭,離婚時分割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對增值部分的分配,給予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權。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以下簡稱24條)有較大爭議: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簡單點說,如果婚內配偶揹著自己在外面籤借條,自己縱然不知情,也會因為是夫妻關係而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只有三種例外情況:1.

你能證明債主和你的配偶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2.你們夫妻實行aa制,且債主知道;3.你能證明配偶舉債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除此以外,一律推定為共同債務。

9樓:幻綠精靈

沒有保障弱者的利益,弱肉強食啊。

婚姻家庭繼承法的熱點問題有哪些? 50

10樓:煙絲dè誘惑

1,論現代科技對婚姻家庭的影響。

2,論同性婚姻。

3,論婚姻和家庭的概念。

4,論婚姻家庭的本質。

5,論婚姻目的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6,論婚姻制度的倫理價值。

7,論婚姻法的倫理精神。

8,論一夫一妻的產生及其存在的社會條件。

9,對婚姻契約論的理論分析。

10,論婚姻法的地位。

11,論婚姻法的價值。

12,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的立法選擇。

13,對婚姻登記條例的反思。

14,論婚姻法與民法的關係。

15論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6論婚姻自由。

17論家庭暴力及其防範。

18論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19論親屬關係在法律上的效力。

20論婚約。

21論婚姻的成立。

22論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

23論夫妻關係。

24論父母子女關係。

25論我國的夫妻財產製。

26論收養成立與解除的條件、程式和效力。

27論親權制度。

28論夫妻財產製。

29論婚姻關係的消滅。

30論我國離婚立法的指導思想?

31論離婚的法定原則。

32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地認定。

33論子女利益。

34論婚姻利益。

35論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36論外涉婚姻。

37論涉臺婚姻。

38關於完善我國親屬立法的思考。

39對我國親屬立法的反思。

40對我國親屬立法的展望。

41對我國親屬立法的建議。

42論婚姻危機及其對策。

43繼承法的概念和調整物件。

44繼承權的概念與特徵。

45遺產的概念與特徵。

46遺囑的概念與特徵。

47遺贈的概念與特徵。

48遺託的概念與特徵。

49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與特徵。

50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51論遺囑繼承。

52論法定繼承。

53論遺贈扶養協議。

54論我國繼承法的原則。

55論繼承權的喪失。

56論遺產分配的原則。

57確定繼承開始時間與開始地點的法律意義。

58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59論婚姻的基礎。

60論婚姻心理學的法學價值。

一道婚姻與繼承法的問題

11樓:匿名使用者

6月8日判決離婚,至6月9日還在上訴期,因此一審判決未生效,張某與王某仍具有夫妻關係。6月9日,張某喪生,保險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不屬於遺產範圍。因此:

1、張某遺產數為6萬(假定全部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半,即3萬。

2、王某與張某仍未離婚,因此有權參與分割遺產。

3、張某的父母各得1萬,王某得1萬。至於保險金3萬元,由於未指定受益人,可以參照進行分配,張某父母和王某各得1萬,但不屬於繼承的遺產。

因此,最終結果是張某的父親得2萬元,母親得2萬元,王某得3萬+2萬=5萬元。

12樓:匿名使用者

張某的遺產數額萬因為那六萬屬於共同財產,所以他們各自有三萬,加之後面的也應該是屬於夫妻間的共同財產。

王某有權繼承遺產,因為在張某喪生的時候,他們並沒有離婚。

最後一個不知道。

婚姻法與繼承法的問題

13樓:滕巨集偉律師

您好:1、不是法律認可的婚姻關係。

2、沒有結婚,不是夫妻共同共有而是歸各自所有。(如今後結婚且財產為家庭共同生活使用,有可能按共有算)

3、兒子c和d有繼承權,b沒有繼承權。

4、a的遺囑只要是自願合法的就應該有效。但如果c是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應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5、父子關係不能斷絕。至於a的母親立的遺囑如果沒有大問題的話應該遵守。

6、如果a的母親遺囑有效,那麼房子不屬於a的,其無權處分。

14樓:狼

這些問題你怎麼也得拿出30分來呀。

關於繼承法與婚姻法兩者關係的問題

15樓:馬副主任

你的演算法不對。

首先明確父親的遺產範圍:一半的房產。

根據法定繼承三分即可,每人繼承三分之一。

父親死亡,父母財產多半分已經處理過一次夫妻共同財產了,你的計算方式又給你母親多分了一次共同財產。

婚姻法財產問題,婚姻法財產問題

我想你最好不要裝修房屋。2005年12月份你就按風俗舉行婚禮,沒領結婚證不是法律上的夫妻,但是肯定屬共同生活。如果你能證明2006年5月是用個人收入支付首付46700元而不是共同收入首付,這部分會屬於你個人的。雖然你是2006年5月份整購房但是沒有取得房產證。你們是2007年12月領取結婚證的,20...

婚姻繼承法,婚姻繼承法律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天涯 1 劉傑死後,他的遺產由他的妻子韓梅 女兒劉甜甜 養父母劉建民 宋麗華四人繼承。首先將夫妻共同財產60000元分成兩份,30000元歸生存方韓梅所有,另30000元是劉傑遺產,由上述四人均等分割繼承。2 劉建民和劉玉同時死亡,推定劉建民先死亡。劉建民死後,其遺產應按其遺囑由養女劉玉繼承。劉建民...

關於婚姻法的幾個問題,有關婚姻法的幾個問題

1 個人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現行婚姻法就是這樣規定的。2 個人婚前購置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關係建立和存續時間長短而變化。婚後共同還貸使用的資金屬於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對於增值部分,還有爭議,有地方法院判決認定該部分屬於共同財產,予以分割。3 個人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存款一樣。使用個人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