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行為與結果間有因果聯絡嗎 還是 僅有條件關係

時間 2022-12-29 06:10:09

1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來說,就是判斷罪與非罪、罰與非罰。因果關係看的是違法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絡:如果是違法行為導致了危害結果的話,明顯,成立了犯罪既遂。

如果是違法行為沒有導致危害結果的話,那麼根據具體情況成立預備犯、未遂犯或者中止犯。最明顯的,舉個例子,我國的過失犯罪要求一定要發生了危害結果才能被認定。此時判斷因果關係就顯得意義重大了:

有因果關係的話,行為人可能會成立犯罪;沒有因果關係的,行為人便不成立犯罪。當然,以上說法是一般情況下的,如果有客觀阻卻事件(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發生的話,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直接因果關係與間接因果關係有何區別

2樓:科技情報咖

直接因果關係和間接因果關係只有一個:

1、是否有中間環節:直接因果關係在犯罪的時候沒有中間環節介入,直接導致的犯罪,間接因果關係表示有中間環節的介入,從而導致犯罪的發生。

無論是直接因果關係還是間接因果關係,在刑法中都是屬於因果關係。

3樓:莫文靈雲南

「因果關係」理論分析。

刑法規定的因果關係包括直接因果關係和間接因果關係兩種。其中,直接因果關係所表明的內容是危害行為沒有介入中間環節而直接產生危害結果;間接因果關係所表明的內容是危害行為通過介入中間環節間接產生危害結果。無論是直接因果關係還是間接的因果關係,均是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對刑法上直接因果關係必然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而對有的間接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為也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比如刑法第257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條虐待罪等等。但是,並不是所有的間接因果關係都能成為刑法規定的間接因果關係。

刑法上的間接的因果關係中既包括多因一果的關係,即數個行為共同作用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還包括中斷的因果關係形式,即某種危害行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種危害結果,在這一過程中介入異常因素,而發生另一危害結果。在這裡,我們不妨引入西方侵權法理論上的重要概念——「插因」或者「插入力」來加以分析。根據《布萊克法學詞典》的解釋:

「插因是一種獨立的原因,橫插在原初的不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改變了事件的自然結果,產生了一種否則不能達到和不能預見的結果。這種獨立的作用破壞了被告的過失行為和不法結果之間的聯絡。這種獨立作用本身就是一種直接原因,一種有效的插因是一種新的和獨立的力量,它打斷了原初不法作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而且本身成為一種直接原因和近因。」

4樓:l小小小小

直接因果是第一人稱,間接因果是其他人稱。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係是直接因果關係還是間接因果關係

5樓:匿名使用者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指犯罪構成客觀方面要件中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當危害結果發生時,要確定某人應否對該結果負責任,就必須查明他所實施的危害行為與該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1、因果關係的客觀性。

因果關係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它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 2、因果關係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聯絡的,為了瞭解單個的現象,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從普遍的聯絡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

刑法因果關係的特定性表現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絡。 3、因果關係的時間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後,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

在刑事案件中,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查詢原因。 4、因果關係的條件性和具體性刑法因果關係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為能引起什麼樣的危害結果,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模式。

因此,查明因果關係時,一定要從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具體情況出發作具體分析。 5、因果關係的複雜性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客觀事物之間聯絡的多樣性決定了因果聯絡複雜性。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形式,包括以下幾種:

(1)一因一果這是最簡單的因果關係形式。指一個危害行為直接地或間接地引起一個危害結果。司法實踐中,這種因果關係形式較為容易認定。

(2)一因多果一因多果是指一個危害行為可以同時引起多種結果的情形。在一行為引起的多種結果中,要分析主要結果與次要結果、直接結果與間接結果,這對於定罪量刑是有意義的。 (3)多因一果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結果是由多個危害行為造成的。

它最明顯的表現有兩種情況:一是責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 (4)多因多果多因多果是指多個危害行為同時或先後引起多個危害結果。

其典型表現形式存在於集團犯罪中。 6、不作為犯罪中的因果關係不作為的原因,在於它應該阻止而沒有阻止事物向危險方向發展,從而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犯罪因果關係的特殊性在於,它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除此以外,它的因果關係應與作為犯罪一樣解決。 7、刑法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刑法因果關係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了客觀基礎,不等於解決了其刑事責任問題。要使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行為人還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

6樓:草民學法

我認為,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係既可以是直接因果關係,即:侵權人的行為是被侵權人的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此種情形侵權人對於被侵權人的損害賠償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的因果關係是間接因果關係,即:多因一果,在侵權人的行為與其他原因共同導致被侵權人的損害發生的情形下,侵權人的行為應當為導致損害後果的次要原因,因此 其賠償責任也應當為次要責任。

個人觀點 僅供參考!

關於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7樓:闖王鎮寶石

關鍵看這個介入因素異常否。簡單的說,異常就能引起中斷,如果不異常就不能引起中斷。這個異常以一般大眾的理解水平為準,就像期待可能性的理解水平。

8樓:上海l律師

因果關係的介入因素是指在先行行為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過程中,介入了第三人行為、被害人行為、行為人的第二次行為或者自然事件,從而引起因果關係可能發生異常變化情況。介入因素不僅能直接產生了結果,而且可能使原先行行為與結果之間產生一定的聯絡。當然,這種聯絡是不確定的,視具體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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