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離婚後孩子需要改姓名需要哪些手續?謝謝

時間 2023-05-13 05:30:10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申請更改姓名按如下規定辦理:(1)凡因戶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更正。

2)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徵得本人同意。(3)原冠夫姓的婦女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

2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去村委會打證明,公安局申請。

離婚了給孩子改姓名需要什麼手續

3樓:陳林

法律分析:離婚後給孩子改姓需要手續如下:1、徵得孩子父親或者母親同意,獲得書面的同意證明。2、攜帶戶口本、身份證、離婚證到孩子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改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後孩子更改姓名需要什麼手續

4樓:河南大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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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2、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籤字同意。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離婚了想給孩子改姓名需要什麼手續

5樓:趙麗

離婚後給孩子改姓需要以下的手續:

1.首先,需要孩子父母協商,並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

2.如果孩子滿8週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徵得孩子的同意;

3.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

4.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後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

一、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分配。

1、子女兩週歲以下。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除了上述明確規定外,很多父親可能會認為兩週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肯定歸女方,其實並不盡然。比如筆者多年前就為男方爭取了兩週歲以下兒子的撫養權,事因兒子出生後不久,女方在與男方爭吵後就獨自回孃家,留下嗷嗷待哺的兒子由男方照顧,與絕大多數母親不同,這位母親在回孃家時並沒有把兒子一起抱走,這足以證明女方缺乏對兒子的照顧責任意識和應有的母愛,後來法院判決兒子由父親撫養。

2、子女兩週歲以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八週歲以上。

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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