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他人的義務,界限應該到哪裡?

時間 2023-05-22 08:24:10

1樓:猴46258狡墓

我自己的領域限制,別人與我接觸的因素範圍;我分析的是現在大體上主流的自我瓶頸和人格界限,首先,如果把人的一生比作一段路程,把這段路程分成很多的階段,如高山、河流、雨林、沙漠,當你爬過高山可能就會停下來休息,思考如何遊過阻擋的河流,過了河流你又會繼續準備如何穿越雨林,等過了雨林你就會想怎樣走過沙漠,在以上每個行徑都會有一個停留點,另似一個邊界,也就是說,在你能力達到一定程度或過了重重關卡都會遇到瓶頸,這也就是「自我」的界限。

2樓:懷美琳

個人格界限,也可以說是人的底線,可能有人會問:「自我」的界限與人格界限壓根套不上近乎,那麼我可以肯定的你,這個說法是錯誤的,我本人更喜歡把「自我」說出我自己,我們自己的界限誰都沒有我們自己明白,五花八門各色各樣的什麼都有,但有一個大家都有的共同點,那就是人格界限,是人與生俱來的意識,無條件可言的自我審判,所以我才會說,「自我界限」為什麼是我自己的領域限制。

3樓:猴29209然捉

自我界限是指在人際關係中,個體清楚地知道自己和他人的責任和權力範圍,既保護自己的個人空間不受侵犯,也不侵犯他人的個人空間。

4樓:你不懂

自我界限最直接的例證是心理安全距離:每個人都有自我心理空間,當其它人靠近是就會有壓迫感、會有排斥的意識。另外,心理安全距離因人而異,對於不同的其它個體會有差異。

5樓:回憶

個人覺得,自我就是在尊重他人,至少不損害他人的約束下,充分發展自已,並保持自已的獨立性。自我不同於自私,也在於這一點。

6樓:筱磊

自我批評。自我改造。自我介紹。

最主要的範圍應該是這三點,單獨解釋"自"這個字範圍很廣,"自"是組成詞或成語的先決條件,也是社會從"自」組成的大家庭,"自"組成的詞或成語非常廣範,在這裡我只答你問的題目。

7樓:炒蛋哥

我們往往會對和善或者貌美的的人有較短的心理安全距離,而對於其它則不然。我們也會對熟悉的人和事物相應的減短心理安全距離。

權利與義務義務中,個人權利的邊界是什麼?

8樓:李凱季律師

權利與義務義務中,個人權利的邊界是法律。如果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當事人權利,當事人可以做。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界限從憲政的角度看,建立國家緊急權的目的是為了有效地保護社會成員的權利與自由,排除可能給憲法秩序和社會成員利益帶來的各種障礙,維護並恢復憲法秩序的統一性。

法律分析

本質上講,行使國家緊急權的基本出發點是履行國家保障人權的義務。因此,國家緊急狀態對公民的基本權利進行限制是一種手段或方法,限制本身不能成為一種目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兩者之間是互動的關係。

沒有義務,權利便不再存在;沒有權利,便沒有義務存在的必要。同時,權利和義務,又是為權力所保障的。作為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的實現,當然離不開義務的履行;實質上,在此過程中,也是權力作用的結果。

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對二者關係的研究論述,主要是以下四點。 1、法律關係中的對應關係。這種對應關係是指任何一項法律權利都有相對應的法律義務,二者是相互關聯、對立統一的。

這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的總量是大體相等的。如果權利的總量大於義務的總量,有的權利就是虛設的;如果義務總量大於權利總量,就有特權。 3、功能上的互補關係。

法律權利的享有有助於法律義務的積極履行。在許多情況下,不主張權利,義務人就不去履行義務。 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範要求的作為與不作為要令行禁止。

法律主體如果都能這樣對待義務,就必然有助於權利的實現,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係。在任何型別的法律體系中,都是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的,這樣,才能通過法律對人們的社會行為進行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條 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

義務是否有界限

9樓:公考路上的人

權利和義務都有明確的界限。權利和義務所體現的利益以及為追求這 種利益而採取的行動,是被限制在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和社會普遍利益之中的,是 受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社會文化發展水平所制約的,即以社會承受能力為限度的。 權利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超越社會經濟結構以及由它決定的其他制度所產生的制 約。

權利義務界限確定得適當,符合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提供的可能,可以帶來社 會的穩定和發展;反之,就會引發政治上的動盪、遲滯甚至破壞社會的發展。權利 和義務的界限可從兩方面觀之。一方面是指立法時的界限,即哪些權利應當有,哪 些權利不應有,哪些權利能夠有,哪些權利不能有。

另一方面,權利界限是指權利 被法概括出來之後在現實生活中執行的界限,即權利在什麼時間、在什麼範圍內、 對什麼人能夠實現的界限,即法律上的保護力在多大程度上與人的價值相統一的界 限。首先,權利具有時間性。一些權利可供人終生享有,而有些權利卻只是一時的。

其次,權利具有空間性。有些權利的空間是固定的或絕對的,而有些權利的空 間是不固定或相對的。最後,權利具有對人性。

權利對人的範圍一般應分為普通對 人範圍和特殊對人範圍兩種界限。普通範圍又稱一般範圍,它是指向所有人的範 圍,具有對世性。特殊範圍是指向特定人的範圍,即權利的效力表現在只有特定的 人才承認的義務上,這個範圍是極其有限的。

權利的對人界限主要是相對權的界 限。

10樓:匿名使用者

義務是國家要求的,但不是強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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