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和侵犯生育知情權哪個重?

時間 2025-05-03 14:00:04

1樓:有心人

醫療事故大於侵犯生育知情權的。因為醫療事故會有損害發生。而知情權就是知道與否。沒有損害的發生。

2樓:早餐吃過了

醫療事故和侵犯生育知情權當然是後者更為重,前者是無意識的醫療事故,後者犯的錯誤是故意而為之。

3樓:彩虹色的土

雖然我不是律師,前巨集高但是醫療糾紛是必須做醫療鑑定的,無論是什麼糾紛,必須按照醫療鑑定的結果給予相應的賠償,當然不可能百分百絕粗責任了慧尺,否則醫院直接賠償你就好了,就不需要鑑定了。

4樓:好行丶遠人

醫療事故和侵犯生育知情權尺指汪哪個重?我覺陵仔得醫療事故和侵犯生育知情權,那一定是侵犯生育知情權逗脊比醫療事故更嚴重了,因為他是侵犯了生育知情的權利。

5樓:帳號已登出

相對來說肯定是醫療事故更貴一些,而後者呢相對而言是比較慶答族輕舉渣的,至少是與前者相比,不過前者是也要看具譽弊體的情節。

6樓:網友

個人認為醫療事故大於侵犯生育知情權的。因為醫療事故會有損害發生。帶啟而知情權就是凱消知蠢孫如道與否,沒有損害的發生。

7樓:義笑卉

醫療事故和侵犯生育知情權哪個重?我覺得比較的話,應該是醫療事故比較嚴重吧!

8樓:滴水穿石

醫療事故和侵犯生育知識全哪乙個重,肯定是醫療事故更重呢,一旦有這方肆燃公升面段塌的醫療差錯事故嗎?裂老我覺得要賠償很多的經額。

9樓:魚頭塘

沒有那個不重要,依法辦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0樓:網友

當然是醫療事故更重了,因為醫療事故已碼亮豎經多人體健康造成了傷害甚至失去了生命,而侵犯遲大生育知情權只是一方向另一方鍵歲隱瞞了生育真相,相比之下當然前者更嚴重。

11樓:在索溪峪點頭的海棠

當然是銷判醫療事核顫故重了,必競醫療事故會影響人的一生,而生育權要虧氏改輕些,必競沒有危及到生命,而只不過隱瞞了事實而已,明白了。

12樓:帳號已登出

醫療事故和侵犯生育知情權相對比較的話,我覺得侵犯生育權應該是更重要一些。

13樓:迷途的大馬

當然是醫療事故比較重。

14樓:誠信做人用心作答

我覺得這兩個是不能在一塊兒相提並論的,段型侵犯生育知情權也是有的時候不經意之間犯下握喚猜的錯誤。所以這個往鏈伍往是可以原諒。

醫療機構侵犯了患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應承擔什麼責任?

15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知情權是指患者具有了解自己病情和相關**方案,及其風險的權利;選擇權,是指當**方案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時,患者有權自己選擇**方案的權利。患者在醫療過程中,醫院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方案時,隱瞞有關情況,醫療機構未經患者同意,擅自改變**方案,就會侵犯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應當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對患者的知情權、選擇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醫療事故糾紛 【急】

16樓:手機使用者

說實話,就這件事起訴到法院,法院不會支援你的訴訟請求的。因為你親戚沒有積極配合**,還有醫院也可以抗辯已經盡力了,沒有什麼過錯,畢竟不是什麼病醫院都能保證沒有風險地**完整。只能感到遺憾吧。

17樓:網友

不是醫療事故,是侵權行為。你可以就其行為提起侵害人生權中的人身健康權的民事訴訟。

18樓:網友

首先你要到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局醫政處或衛生監督所)反應此事,然後可能會需要到醫學會做醫療事故鑑定,然後到法院起訴,你如果自己不是很明白可以找個律師幫你辦理!!!

19樓:手機使用者

醫生失職,屬於醫療事故,可到法院提起訴訟。

20樓:網友

醫療事故糾紛問題不是乙個普通的民事訴訟問題,因為涉及到醫療事故鑑定的問題,比較複雜。

一般走以下程式:

1)馬上向醫院的醫務科提出封存所有相關病歷,這是必須做的一步,也是患者的權利,病歷是日後調節或訴訟的第一手證據和資料,如果醫院的醫務科不配合,可向醫院的上級單位(一般是當地衛生局)申請強制執行。

2)醫療事故一般解決方案可有協商調節和民事訴訟兩種方式。協商調節可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或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節,但協商調節的方式得到的結果一般患者都比較難以接受,這樣可向醫院所在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走民事訴訟的途徑,審判結果具有強制效力,雙方都得接受。

3)走民事訴訟的途徑,可分醫療事故賠償和醫療過錯賠償,兩者分別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民法通則》進行賠償,一般來講,走醫療過錯賠償對患者來說賠償額更大。

4)因為醫療事故糾紛問題的特殊性,無論訴訟走醫療事故賠償或醫療過錯賠償,一般都得經過醫療事故鑑定這一環節,鑑定結果直接決定訴訟的勝敗,鑑定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5)在醫療事故糾紛問題中,因為醫院方具有醫療專業知識的能力,使其在糾紛問題處於優勢地位,而患者相對屬於弱勢群體,按普通的民事訴訟問題解決對患者來說是不公平的,所以處理醫療事故糾紛問題法院採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處理,而不按照普通的民事訴訟問題「誰訴求誰舉證」的方式,即醫院方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自己在醫療糾紛問題中沒有責任,否則就會判醫院方敗訴。這樣前面提到的患者病歷就有可能被醫院方做手腳,所以封存病歷越早越好。

6)找個懂醫的專業律師會省些事兒。

醫療事故糾紛問題處理會比較漫長,得付出相當多的精力,要有這個心理準備。也祝你好運。

21樓:嘬寶寶

建議你去律師那諮詢一下,網上很難幫到你什麼的!

22樓:網友

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起訴醫院失職。

患者享有的知情權到底包括什麼?

23樓:法律出版社_法訊網路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 條、13條和《執業醫師法》第26 條,知情權主要指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主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也應當立即向患者通報、解釋。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病人知情權有多大

24樓:****

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患者知情權可以分為直接知情權與間接知情權。

醫療資料知情權。患者有權影印或複製病歷資料,對病歷資料享有知情權,醫療機構有。

提供的義務。可以影印的病歷包括門診、急診病歷,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手術同意書等記錄患者客觀情況的客觀病歷。

醫療行為知情權。患者對在醫療行為中關於自己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享有知情權,醫療機構有告知義務。③醫療事故知情權。

患者對醫療事故、醫療過失行為等享有知情權,醫療機構在發現後有通報、解釋的義務。

間接知情權就是該《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屬於患者的知情權,包括:

1、醫療費用知情權。患者在檢查、**前有權知道收費標準,以便作出合理選擇;**結束後,有權查閱醫療費用明細表。

2、病歷資料封存知情權。在發生醫療事故爭議後,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等應當在醫患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3、證據保全知情權。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患者享有與醫療機構共同封存現場實物、共同指定檢驗機構的權利。

4、醫療事故鑑定知情權。發生醫療事故爭議後,患者或其家屬及醫療機構可以從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可以要求鑑定專家迴避。

5、屍檢知情權。患者死亡進行屍檢時,患者家屬有權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有權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有權知道檢驗後死者臟器的下落。這些屬於患者知情權的延伸。

25樓:網友

原則上與病人相關的事項都有。

知情權在醫療過錯鑑定中能佔百分之多少的責任

26樓:

現在沒有醫療過錯鑑定,只有醫療損害鑑定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百分之多少的責任很難說,看你做什麼鑑定,主要還是由幾個專家一起商討的結果。

醫療糾紛知情權有那些

27樓:輕談娛樂

患者有權知道自己的病情、診斷、**情況;2,醫療風險知情權;患者有權知道醫師擬定給自己實施的手術、特殊檢查、特殊**的適應症、禁忌症、併發症、療效、危險性、可能發生的其它情況;3,**措施和**方案的知悉權和選擇權;患者有權同意或者拒絕進行醫師擬定的檢查、**方案,在有多種**器械或多個**方案時,有選擇權。 4,其他權利:醫療費用知曉權;患者有權知道醫院診療秩序和規章制度;知道看病時應尊重醫護人員診治權;知道自己進行特殊檢查和手術應該履行的簽字手續;知道發生醫療糾紛應當依法解決的相關程式。

我國現行的《醫療事故條例》中明文規定了「病人有知情權」 ,病人有權要求充分了解病情與一切醫療措施。遺憾的是目前大多數醫生尚不理解,未予重視。這也是現時醫療糾紛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醫療事故糾紛,醫療事故糾紛 急

手機使用者 說實話,就這件事起訴到法院,法院不會支援你的訴訟請求的。因為你親戚沒有積極配合 還有醫院也可以抗辯已經盡力了,沒有什麼過錯,畢竟不是什麼病醫院都能保證沒有風險地 完整。只能感到遺憾吧。 不是醫療事故,是侵權行為。你可以就其行為提起侵害人生權中的人身健康權的民事訴訟。 首先你要到衛生行政部...

醫療事故是什麼,什麼是醫療事故

法律分析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 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 常...

醫療事故十五年可否起訴,醫療事故起訴

正常情況下,已經過了訴訟時效。醫療糾紛案件,實質上是因醫療過失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適用的是 民法通則 關於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規定,其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但問題是包括法律職業在內的一些人,對人身損害訴訟時效的理解往往有一個很大的失誤。他們只機械的理解 從受傷害之日起算 或者 從傷勢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