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中,要求必須有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保險合同才能生效

時間 2025-05-08 06:55:12

人身保險中訂立合同時誰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1樓:abc保險網

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法律的主要原則之一,貫穿保險合同簽訂及理賠過程。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對保險利益的定義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發生事故時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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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合同效力而言,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屬於

2樓:菠蘿吹謙

全部無效,保險法規定的是合同無效。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意思是保險標的與投保人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比如我不能為美國白宮投保。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合同的效力,有狹義概念與廣義概念之分。

狹義的合同的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產生了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依合同法的建構邏輯,合同的訂立是規範締約當事人之間如何達成合意,合同的效力則是進一步規範當事人的合意應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靈魂,只要當事人間的合意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意志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我們所講的合同的效力,通常指的是狹義的效力概念。

廣義的合同的效力,則是泛指合同所產生的所有私法效果。在合同法上,不僅有效成立的合同能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無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銷的合同,也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在條件或期限成就前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廣義的合同的效力,還可以包括有效的合同違反時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此一責任的產生雖然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效果,但也是基於合同所產生的,應屬於廣義的合同的效力的範疇。

從法律效力來看,保險合同中默示保證與明示保證的關係表現為

3樓:刺身金魚

從法律效力來看,保險合同中默示保證與。

明示保證的關係表現為默示保證的法律效專力等同於明示保屬證。

默示保證是保證的一種,指雖然在保單中無文字,但習慣上認為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應對某事項的為或不為作出的保證。

明示保證主要用於保險合同當中,以書面形式載於或附於保險單內、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必須作為或不作為或者保證某項事實的真實性的特約條款。

4樓:90allen醉清風

乙個體現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乙個是體現合同雙方的意思自治。

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發生約束力的狀態稱為

5樓:張三**

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發生約束力的狀態稱為保險合同生效。保險合同生效是合同符合生效要件而發生受法律強制力保障的拘束力。

具體表現為合同一旦生效,即為法律所確認,當事人約定的權利與義務具有法律上權利義務的基本特徵,當事人不得逗粗隨意變彎皮更和解除合同。

合同的效力一般僅及於當事人之間,但在一些場合,第三人亦受合同拘束,保險合同中投保山鬧鎮人為他人利益或以他人財產或人身保險標的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即屬這種情況。根據「債權不可侵性」理論,任何第三人都負有不侵害合同權利的義務,否則應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又是相互聯絡的,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和基礎,沒有成立的合同無所謂生效;生效則是成立的結果,合同生效是完成合同成立的目的。

從法律效力來看,保險合同中默示保證與明示保證的關係表現為

6樓:abc保險網

明示保證:以文字或書面的形式載明於保險合伍脊同,成為保險合同戚橘顫的條款。

如: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必須對保險車輛妥善保管、使用、保養,使之處於正常技術狀態。

默示保證:高敗習慣上社會公認的被保險人應遵守的規則,而不載明於合同中。

如海上保險的默示保證:

保險的船舶必須有適航的能力;

按照設定的或習慣的航線航行;

必須從事合法的運輸業務。

默示保證和明示保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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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而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並不重要

7樓:考試資料網

答案】:c現代保險理論普遍認為,對於財產保險合同來說,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並不重要,也就是說投保時可以有保險利益,也可以沒有保險利益。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敏手散具有保險利益。

對於人身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利益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存在,否則,保險橋氏合同無效。但是,在保險合同效力持續薯州時間內和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利益是否存在對保險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

就保險合同效力而言,投保人對保險標的 -合同效力

8樓:姚強

法律分析: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即投保人因保險標的的存在而享有利益,因保險標的的喪失或者損害而遭受損失。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即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 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

全文 這個需要分人壽保險和財產保險的,人壽保險的話,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那就全部無效,如果是財產保險,投保時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就可以了,即使以後沒有保險利益,那這份合同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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