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患有職業病人員是否可以拒絕錄用

時間 2025-05-27 03:10:16

1樓:倫鳳銘

這就要看應聘的崗位是否有這方面的要求,職業病不屬於傳染類病症,據我所知國家沒有具體規定。

2樓:網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條 職業病病散陪腔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亂盯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一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職業衝衫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三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四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4號《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規定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註明的複查時間安排複查。

根據上述情況,該人員患有職業病,我不會拒絕錄用,但是可以不錄用(讓他去找原來的單位,解決以後的職業病費用問題)。

用人單位可以拒絕衛生部門對職業病的調查嗎

3樓:張師

法律分析:不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衛生部門對職工的職業病調查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亂碰陪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譁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吵叢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 職業病診斷、鑑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調查。

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

用人單位可以拒絕衛生部門對職業病的調查嗎

4樓:陳嘉良

法律分析:不可以。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此散果等資料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

職業病診斷、鑑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衛罩腔生行政部門提出,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調查物扒衫。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

體檢職業病,可否拒絕用人單位要求

5樓:律兜諮詢1號

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不能跟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否讓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先錄用,開始試用期,約定職業病體檢發現不合適的再辭退?

6樓:網友

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3號《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7樓:

不行!未經體檢不得從事有毒有害崗位。

你這樣私下約定,如果有問題,而你沒有做上崗體檢,告你你就輸了。

8樓:網友

絕對不可以!如果查體不合格,人家就說本來身體很好,是因為試用導致的呢?你們根本說不清楚!

你會說:我們先約定,到時候就不是這樣了,因為這樣的約定本身就是違法的,違法的協議、合同是根本無效的,不會被採信的!

這麼做不但違法,而且還要承擔很嚴重的後果!如果你是老闆,這是在自己挖坑埋自己!不要以為我是危言聳聽,攤上一件事兒,你這輩子都不肅靜!

9樓:羅長江

不可以。先錄用以後,再發現職業病不易分清責任,如果是在現單位得的職業病,是不可以辭退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診治怎麼處罰

10樓:悅悅普法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診治怎麼處罰

1、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理,具體的處罰如下:

1)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2、法律依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二、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可申請鑑定嗎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輪納診此州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臘扒沒 省衛生廳和各市衛生局組織職業病診斷鑑定時,在省設立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診斷鑑定委員會。

依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的規,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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