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與委付的區別,代位追償權和委付的區別

時間 2025-05-31 00:45:19

1樓:匿名使用者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握判,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委付是指保險人同段鉛改意將受損的保險標的視為推定全損,在補償被保險人全部損失的同時,獲得該受損標的物的所有權。

當然,在保險業務中,也有代位權這一概念。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如果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有責任,被保險人應將其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給保險人,由保險人代為行使。

2樓: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委付御漏是指保險人同意將受損的保險標鎮禪爛的視為推定全損,在補償被保險人全部損失的同時,獲得該受損標的物的所有權。

當然,在保險業務中,也有代位權這一概念。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如果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有責任,被保險人應將其對襲叢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給保險人,由保險人代為行使。

代位追償權和委付的區別

3樓:胡文學

一、代位追償權和委付的區別有哪些。

1、代位追償權和委付的區別有:

1)取得代位求償權利的保險人無須承擔其他義務;而保險人在接受委付時,則是將權利和義務全部接收;

2)在代位求償中,保險人只能獲得保險賠償金額內的追償權;而在委付中,保險人則可享有該項標的的一切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保險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的區別是什麼。

保險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的區別如下:

1、適用物件不同,追償權適用於交強險,其追償物件主要是投保或應當投保交強險的侵權人,是交強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代位求償權適用於商業險,其求償物件是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並不是商業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追償權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險人的運營成本,避免謹慎守法的機動車駕駛人為違法駕駛者分擔違法成本。而代位求償權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獲得雙重賠償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責任,使保險人、被保險人、第三者之間的利益趨於公平;

3、法律性質不同,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都是法定的權利,但其性質不同。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追償權人和被追償人之間存在基礎的合同關係。

代位求償與委付的區別?

4樓:王煥坤

代位求償是指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第三者行為造成時,投保人向保險人取得賠償後,把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有權向過失責任方提出補償。

委付是指保險標的造成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將該標的之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1、代位求償權是單方法律行為,法律賦予保險人在賠付的被保險人後就可直接向第三人追償的法定權利,不需要被保險人作為;委付則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必須先擾拿由被保險人明確提出委付的意思表示,保險人有權選擇是否接受,經保險人承諾,委付才能發生效力。

2、代位求償權適用於全損或部分損失;委付只適用於推定全損。

3、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只會給保險人帶來利益;委付的行使可能同時給不保險人帶來不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臘李叢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輪櫻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關於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的代位權怎麼理解?請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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