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債務?債務承擔的後果有哪些

時間 2025-07-14 02:40:15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1、免責債務承擔,原債務脫離債務關係,免責債務承擔(免責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轎公升人同意;

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係,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

之後,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義務,債權人不得賣頃要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並存債務承擔,第三人加入債務關係,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並存債務承擔(並存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務關係;

第三人加入債務關係,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加入債務關係,成為新的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時,按其約定。

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條,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閉配老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2樓:匿名使用者

債務承擔有什麼後果?隨著債務承擔的產生,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的關係發生變化;抗辯權也會隨之轉移;第三人取得債務雀羨人耐陸的法律地位等等。如果讀者在生活中昌歲頃遇見這樣的問題無法處理的,需要解決的,可以閱讀本文章內容,下面由華律網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債務承擔的後果有哪些呢

3樓:毛安妮

1、免責的債務承擔,原債務脫離債的關係,免責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

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

嗣後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並不負擔保責任。

2、並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同原債務人一起承擔債務,並存的債務承擔(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跡肢襪務人不脫離債的關係;

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中,成為新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時,依其約定。

第三人不履姿激行飢鉛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條,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債務承擔後果有哪些規定

4樓:姜超

債務承擔的後果有:

1、債務人將全部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債務人的地位;

2、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主債務轉移之後,從債務一併隨之移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務承擔有什麼法律後果

5樓:張元

法律分析:債務承擔的法律後果:

1、如果是免責的債務承擔,則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原來應當有債務人承擔的清償責任,轉移到第三人,由第三人履行清償義務;

2、如果是並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加入原債權債務關係,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敬胡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知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搭稿手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債務承擔是什麼?

6樓:唐玉娟

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擾衡或者部分轉移緩芹做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後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合同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係的債務承擔方式。

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並不脫離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係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一、民間借貸轉移債權出借人同意嗎。

債務人轉讓債務涉及合同義務的轉讓,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債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分為兩種形態有不同的處理方式:1、免責的債務承擔,指民間借貸合同中,出借人、借款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借款人承擔全部債務。在債務全部轉移的情況下,原借款人已經脫離原來的民間借貸合同關係,新的借款人代替了其地位。

實現此種債務轉移常見方式就是借款人,即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協議,由協議規定第三人向出借人履行還款義務,但是借款人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必須要經過出借人的同意,否則該協議不能生效。2、並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指原借款人並沒有脫離民間借貸合同中債務關係,第三人與原借款人共同承擔債務。

實踐中認為此種債務加入無需取得原出借人的同意即可生效。

二、合同的轉讓指的是什麼。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改變合同主體的法律行為。即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債權和債務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的行為。

可分為合同債權轉讓、債務承擔和合同權利義務的一般轉讓。債權人轉讓與債權人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首指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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