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智慧調解達人
調解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的有效機制,貫穿在訴訟的整個過清鎮程,從訴前,到訴中,甚至是執行的時候。但是調解畢竟要在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之下才可以完答盯粗成,也即調解應該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行啟動的情況下。則中但是有一些案件則是法院主動啟動調解過程,而且為法律規定所必須。
主要有兩類訴訟。
第一類、離婚案件。
第二類、在特定情況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特定情形指的是: 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和相鄰關係糾紛;合夥協議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必須調解的案件有哪些
2樓:北京家問事務所
刑事案件僅民事部分可以調解,也就是因犯罪行為對受害者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失的,雙方可以就賠償方面達成調解協議,但刑事部分(量刑)是不能調解。因此,刑事案件不存在受害者起不起訴的問題,只能是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 犯罪巨集野叢嫌疑人 提起 公訴 ,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脊李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哪些民事案件不能調解?
3樓:張娣
法律分析: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燃慧悄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碧睜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皮渣調解。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可以進行民事調解的案件範圍
4樓:劉偉長
哪些民事案件法院可以進行調解。
應當進行調解的案件】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擾攔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2、《最高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2)勞務合同糾紛;
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4)宅基地和相鄰關係糾紛;
5)合夥協議糾紛;
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特殊情況】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除外。
訴訟調解的方法主要為以下幾種:
1、在調解過程中,應當保持中立地位,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
2、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思想,堅持「兩便原則」。
3、從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的原則出發,在調解的形式上可以不拘一格。
4、根據案件的需要,在調解過程中,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
5、充分發揮當事人的訴訟**人,特別是律師作為訴訟**人在訴訟調解中的積極作用。
6、要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的開展調解工作。
訴訟調解應注意的問題:
1、調解的前提是當事人必須緩告胡自願,是否進行調解和是否達成調解協議以及調解協議的內容均應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2、調解雖貫穿於訴訟活動的始終,但並非訴訟的必經程式,也非所有的案件都要進行調解。
3、正確處理調解與判決的關係,調解與判決均是處理民事糾紛的訴訟活動與結案方式,兩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缺一不可。
4、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協議,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
5、在答辯期滿之前的訴訟調解,必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法院或法官在答辯期滿前不得依職權主動啟動調解程式。
6、對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制友和作調解書的案件,因不涉及他人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也不涉及法院的強制執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只需要將調解協議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法官和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對在二審程式和再審程式中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因涉及到一審或原審裁判的效力問題,必須製作調解書。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協議,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
哪些案件可以調解
5樓:張志凱
法律分析: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除了一些非訴案件外,其他一切涉及民事權益的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均可由法院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最高橋模如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下列民敏啟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2)勞務合同糾紛(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4)宅基地和相鄰關係糾紛碼譽(5)合夥協議糾紛(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哪些案件可以調解?
6樓:鄒海波
法律分析:依照相關法搏鍵律規定,除了一些非訴案件族肢外,其他一切涉及民事權益的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均可由法院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兆銀世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2)勞務合同糾紛(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4)宅基地和相鄰關係糾紛(5)合夥協議糾紛(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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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只能去法院起訴了,由法官來判定。起訴流程 一 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 性別 年齡 籍貫 住址 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 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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