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時間 2021-08-30 10:41:25

1樓:胡欽律師

履行不能又稱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由於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債務。履行不能使債的目的客觀上無法實現,因而導致債務消滅或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

債權人無法請求繼續履行。

履行不能的情形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時是因為標的物已滅失;有時標的物雖然存在,但因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標的物被依法規定為限制流通物;有時是因為債務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勞務,如在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等。

履行是否可能,應依一般社會觀念判斷,而不能僅憑債務人的觀念加以斷定。凡依社會觀念認為債務事實上已無法強制執行,即屬於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將付出不適當的代價或冒有生命危險,或因此違反更重大的義務,則依誠實信用原則,也應認定為履行不能。但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

履行困難;債務人缺乏資力; 選擇之債中尚有可選擇的給付; 貨幣之債和利息之債。

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

關於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因不能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分為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的履行不能、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導致的履行不能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履行不能三種情況。

1、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的履行不能

當履行不能是由於債務人的原因造成時,其法律後果為:

1)債務人免除履行債務的義務。如果為全部不能,則債務人可全部免除義務;如果為一部不能,則債務人免除不能部分的債務。如果為永久不能,債務人不再負履行義務;如果為一時不能,則除非以後的履行對債權人已無利益,債務人仍不能免除履行義務。

2)在合同之債中,債權人可因債務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

3)債務人應負因履行不能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在一部不能時,債權人有權請求履行不能部分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對其他部分,債權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但若因部分不能使得可能部分的履行對債權人已無意義時,債權人有權拒絕接受該部分的履行,從而要求全部不履行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 在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時,債權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債務人進行損害賠償。

2、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的履行不能

在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履行不能時,其法律後果為:

1)債務人免除履行原債務的義務,且不承擔債務違反的法律責任。這時債務人可永久性地免除債務,即使以後債務能夠履行,也沒有義務再履行債務。在一部不能時,債務人在不能的範圍內免除履行義務;在一時不能時,債務人在履行障礙消滅前不負履行遲延的責任。

2)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免除對待給付的義務;對待給付已經完成的,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

3)債務人應及時向債權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並取得有關的證明。債務人不及時通知使債權人因此受到損失或者使損失擴大的,債務人應負賠償責任。  3、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履行不能

如果債務人履行不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則產生債權人的代償請求權

。代償請求權是指債務人基於與發生履行不能的同一原因取得給付標的的代償利益時,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償還其代償利益的權利。比如因債務人疏於管理,標的物被第三人不法損壞,發生債務人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時發生對債權人的履行不能。

這時,債權人可向債務人主張債務違反的責任,也可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對於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已經取得的損害賠償金。

代償請求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鬚髮生債務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請求原來的履行,不會產生代償請求權。

2)債務人須因發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即利益與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間有因果關係。比如債務人因給付標的物滅失而取得的保險金或保險金的請求權,均可作為代償請求權的客體。

而如果因標的物滅失,出於同情朋友贈與同情金,則因與發生履行不能的事由無因果關係,債權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償請求權。

3)債務人取得的利益須具有可轉讓性。具有人身性質的扶養金請求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不具有可轉讓性,不能作為代償請求權的客體。

4)作為代償請求權的標的,其利益應以原債權額為最高限額,超過原債權額的部分,債務人有權拒絕。

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不能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

2樓:華律網

(一)從動機目的上區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1、行為人從簽訂合同時起就具有騙取的動機和目的。

2、開始並無明顯的騙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沒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簽訂後,抱著能履行則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積極努力,致使對方遭受嚴重損失,而將較大數額財物歸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佔有。3、在簽訂合同時行為人並無詐騙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或因履行困難,或因其他方面的動機,行為人的主觀意念發生了變化,想無償地非法佔有或所有簽約對方的財物或其它標的。4、行為人在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內心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對於是否履行義務,是否非法所有或佔有他人財物,內心還沒有確定的意念,或者對自己最終無履行約能力還沒有明確的認識,主要指行為人實際上並非完全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從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上區別。衡量是合同糾紛還是合同詐騙,除從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上區別外,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簽約後有無履約行為如何,是另一關鍵因素。判斷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意願的主要客觀根據是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從具體情節、後果上區別。正確認定是否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不僅要從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方面考察,還要從具體情節、後果上進行對比分析上,這些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3樓:經濟糾紛律師團

您好,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不能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由於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履行不能使合同約定的內容及目的客觀上無法實現,無法請求繼續履行。不能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簽訂初期並無以非法佔有未目的,且未行使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

而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所承擔的經濟和法律責任的條款是

4樓:貓又

合同法來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源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bai義du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zhi約定,給對方dao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滿意請採納。

5樓:我愛李宇

合同法bai

第一百一十三du

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

zhi行合同義務dao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回符合約定,答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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